据澎湃新闻,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公安局原副局长邢志强被控故意杀人案再审被改判,由一审时的无期徒刑,再审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
2023年8月25日,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邢志强犯故意杀罪,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2024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近日,经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罪名由故意杀人罪变更为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邢志强有期徒刑四年。资料显示,这起发起生在30年前的旧案之所以被追诉,很大程度上是受害者家属不断上访、申诉的结果。此案在民间和自媒体上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2020年8月,邢志强在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长任上被监委留置,他没有被指控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
邢志强为何会从一名人民警察,成为今天“故意伤害罪”的罪犯?这事还得从1995年6月6日那天说起。当天下午6时许,时任四子王旗公安局通讯股干警的邢志强,携带一支小口径步枪与朋友王某等人驾驶摩托车,准备到四子王旗东梁水库射击打靶。途中邢志强看到有犯罪前科的受害人孟永清驾驶一辆摩托车经过,便怀疑孟永清的摩托车可能是盗窃所得,于是对其进行拦截。孟永清逃跑,邢志强驾驶摩托车追赶。在行驶至一处树林边时,逃跑的孟永清调头持刀冲向驾车在后面追赶的邢志强,并在划伤了邢志强背部左上侧后继续驾车逃跑。邢志强的朋友王某等人携带枪支赶到后,邢志强携小口径步枪让朋友王某驾驶摩托车,两人又继续追赶孟永清。在追赶过程中,邢志强开枪击中孟永清背部。孟永清摔倒后弃车逃跑。邢志强和朋友王某将孟永清丢弃的摩托车骑回,未再追赶。此后,已受枪伤的孟永清躲藏起来,并自己用碎玻璃将体内弹头取出。两天后,孟永清被其母送医抢救无效身亡。经乌兰察布盟(注:当时乌兰察布市尚未改盟建市)公安处鉴定,系枪弹伤及十二指肠致全身感染,休克死亡。
即使上述案件过程是真实的,对稍有法律常识的人来说,都会认为受害人孟永清的死亡,民警邢志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首先,案发时邢志强只是四子王旗公安局通讯股的一名普通民警,并非从事刑事侦查和治安保卫的特警,他为何会持有一支小口径步枪,而且还能将枪支在非执行公务时随身携带?还有,当晚和邢志强在一起的都是非警务人员,警用枪支岂能随意交给他人使用。诡异的是,邢志强被查后,这支枪竟然失踪了。无论是作为案件证据,还是警用枪支,一支枪的失踪,难道不应该追查其原因,追究其责任吗?如果邢志强携带的不是警用枪支,那么他的枪又是从何而来,难道警察可以私自购买枪支吗?邢志强除了携带枪支涉嫌严重违法违纪外,我们再从执法程序上来分析其开枪击伤孟永清的行为。据案卷记载,事发当天四子王旗公安局并未部署抓捕盘查行动,更没有专门针对孟永清的任何部署,也就是说邢志强当晚的行动,是处于非执行公务状态。根据1980年发布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执行公务”是其中的必要条件。
警察可不可以在非执行公务的情况下盘查嫌疑人,从责任和义务上是可以的,但这里有个执法权限的问题。邢志强见孟永清骑一辆摩托车,因为他有前科就怀疑车是孟偷来的。这种主观判断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从执法角度,显然不适宜对孟永清采取强制拦截措施。当孟永清第一次躲避逃离时,邢志强就应该及时放弃强制拦截。邢志强在第二次追赶孟永清时,即使被孟永清持刀划伤,但在孟永清主动放弃继续攻击选择逃跑后,邢志强的现实紧迫危险性,实际上已经解除,失去了正当防卫的必要构成条件。然而,邢志强仍然在追赶中直接向孟永清开枪,连鸣枪警告的程序都省略了。更令人不解的是,案发当年,对邢志强开枪击伤孟永清造成死亡的后果,竟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甚至有专家就此案提出,非法持枪应当与防卫行为分别评价。真是怪哉,难道法律可以允许私自使用枪支行使正当防卫权吗?
此案重审将邢志强的罪名由故意杀人罪变更为故意伤害罪,在这一点应该争议不大。如果没有邢志强的非法持枪和滥用枪支行为在先,也许就不可能有孟永清的死亡,这个因果关系是明显的。但由于枪支等物证的缺失,以及当年是如何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这些案情细节没有得到充分展现,导致量刑结果是否真正体现了公平正义,仍然存在较大争议。当然,这个案件被追诉、改判的最大积极意义,在于对历史积案的慎重和纠错,同时,也对警察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的程序正义起到了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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