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理
近日,有网友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反映,深圳市龙华区某校校车每学期收费标准为2680元/人,早晚接送两趟。按90天上学天数计算,学生若选择乘坐校车上下学,每天需承担30元的交通成本。该网友按照3公里接送行程比较,这一收费比出租车收费贵,约为公共交通的四倍,其质疑这样的收费标准是否合理。
对此,龙华区教育局安全管理科回应表示,该校已召开校车费用专题协调会,并邀请一年级新生家长代表、校车公司代表参会。会议现场专题讨论和研究校车收费相关事宜并基本达成共识,目前事件已初步得到处理。后续学校将持续做好家校沟通工作,确保事件圆满解决,争取家长放心、满意。
据报道,当地教育部门称校车收费属于市场行为。这所学校的校车是由校外的校车运营企业运营,校车运营企业根据运营成本进行投标报价,最终由学校、家委公开招投标评审小组与运营企业协商确定乘坐费用。
校车由专门的校车运营企业运营,这没有问题,但是,不能把校车服务完全作为市场化的商业服务,而需要至少像运营公交车一样,由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保障校车运营的公益性。即市场化运营的校车,要实行成本分摊机制,不能只由乘坐校车的学生承担费用,而且要对运营成本进行公开、透明的核算。
2012年实施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同时明确,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因此,由具有资质的校车运营企业运营校车,进行市场化运作,是符合《条例》规定的。相比由学校配备校车、运营校车来说,由专业的校车运营企业运营校车,能更好地保障校车运营的安全,也有利于学校把精力用于办学之中。但是,由校车运营企业运营校车,不能是完全市场化行为。由校车企业在运营成本基础上增加预期盈利,进行市场定价,这偏离校车服务的公益性定位。
校车属于服务学生的特殊公共交通系统,不但对车辆及驾驶员有必须符合《条例》规定的特殊要求,而且,也要具有公交服务的公益性。考虑到教育的公益性,校车的公益服务属性要比公共交通更强,也就是说,乘坐校车,应该比乘坐公共交通更便利、更安全,也更便宜。对于校车,有一种说法是,应把校车打造为最安全的“移动校舍”。
在《条例》还没有颁布实施之前,校车运营的“德清模式”就受到全国的关注。所谓“德清模式”,是浙江德清县推出的校车运营模式,该模式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公司管理”基本原则。具体而言,就是由县政府财政出资购买校车,并委托专业校车公司,对校车的日常运营进行管理,县教育局作为监管部门进行严格的日常监管,县财政补贴校车运营费用。据报道,在德清,乘坐校车,农村学生每人每次1元,贫困学生免费,民工子弟学校学生每个月是80元。
各地情况不同,不必复制“德清模式”,可依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但有一点必须坚守,即校车服务必须坚持公益性,收费不能高于当地的公交服务。考虑校车运营企业是商业机构,当地在测算校车运营成本及校车企业适当利润的基础上,可对校车运营企业进行补贴,对校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定价。这既保障校车运营安全,又做到运营校车是“为民谋利”。(作者是知名教育学者)
(责任编辑:佟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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