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明确预付式消费中无效情形
● 本报记者 昝秀丽
最高人民法院6月6日消息,为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最高法6月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适用该解释。
征求意见稿明确预付式消费中无效情形。征求意见稿提出,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法律规定,主张经营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权利;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免除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排除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责任编辑:王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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