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导游”被判刑了。11月29日,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消息,当地3名导游因强迫交易获刑。据通报,在该案件中,导游乔某、高某、宋某三人在哈尔滨至亚布力、雪乡途中,以言语威胁方式强迫游客购买自费项目。最终,乔某、宋某被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高某被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为三人严重违法,文化和旅游部门将对其处以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这一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并举的处理结果,恐怕是涉事“黑导游”当初并没有意料到的。在他们看来,游客出来玩不积极消费,自己就赚不到钱,强迫对方买东西,不过是“做生意”的手段。对“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以及“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行为的处理,旅游法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罚则。不过,依照刑法中对强迫交易罪的相关规定,追究“黑导游”刑事责任的案例,在过去并不多见。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导游想做生意赚钱固然是人之常情,但若把游客当成可以任意宰割的“羔羊”,无疑严重突破了法律底线。“黑导游”采取威胁的方式,强迫游客购买自费项目,是赤裸裸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如果情节较轻,固然可以按照旅游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就涉及刑事犯罪。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等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7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联合出台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其中规定“造成被害人轻微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等,即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对照上述规定,很多“黑导游”胡作非为,已经触碰了刑法红线。
重拳严惩“黑导游”,既利于公众,也利于旅游市场。从长远看,有关部门更需在建章立制上下功夫。平心而论,现行旅游法的处罚力度还有欠缺,特别是对个人的处罚,最高一般不过两万元。现实中,“黑导游”一次得手,恐怕就获益不少。在依法打击“黑导游”的同时,有必要研究对旅游法进一步修订的可行性,设法提高处罚力度,更有力地遏制各种坑人“套路”,促进旅游市场健康发展。(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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