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者按:成立国家反腐败委员会可以。但是,必须同时撤销“中纪委”、“监察部”、“反贪局”等机构,否则,就是增设机构,庞大机关,浪费人民的血汗钱。不撤销的话,反腐败机构越多,越没有力度,越没有效果!
学习时报刊文建议建立“国家反腐败委员会”
人民网北京6月25日电 6月24日,中央纪委驻国家粮食局纪检组长、党组成员赵中权在《学习时报》刊登署名文章,提出:根据我国国情和实现法治化反腐败的需要,可以考虑对现有分散在纪检监察机关(预防腐败局)、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局)等反腐败专门机构进行整合,建立“国家反腐败委员会”,作为反腐败相对独立的专门机构。
赵中权在文中称,我国反腐败的机构设置上,存在力量分散的问题,没有一个统一的、相对独立的反腐败部门。反腐败的职能都分散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政府专门设立的预防腐败局、各级检察机关及检察机关设立的反贪污贿赂机构之中,这些机构职能重叠、边界不清,难以形成反腐败的合力。
根据我国国情和实现法治化反腐败的需要,可考虑对现有分散在纪检监察机关(预防腐败局)、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局)等反腐败专门机构进行整合,建立“国家反腐败委员会”,作为反腐败相对独立的专门机构。“国家反腐败委员会”主要职责:负责全国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承担国家反腐败法律的执行实施和检查监督;查办重大腐败案件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地方可仿照国家的机构设置,设立相应的反腐败专门机构,以保证反腐败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有反腐学者表示,欧洲、北美洲、非洲、亚洲很多国家都设立了国家反腐败委员会。在这些国家中,国家反腐败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也是该国反腐败的最高指导机构,一般都包含了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而本文来看,“国家反腐败委员会”将整合党、政府、司法三方的部门,成为一个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来协调各方的反腐力量。文章认为,要调整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监察机关应当不再处理涉法涉诉案件。
文章称,在我国现行反腐败的体制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担负着反腐败主渠道、主力军的作用。在处理腐败案件中,大量涉法案件使纪检监察机关常常干了司法机关的事。在监督检查中,大量是对政府及其部门执行法律法规的问题,使纪检监察机关又往往干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事。一些重大案件,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协同办案,实质上逾越了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履职的边界,其结果是使党内监督、行政监察等核心职能退居其次。这种机制弱化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司法机关的法律功能,不利于我们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基本方略的实施。
文章认为,随着反腐败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应重新认识和确定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也就是说纪检机关应当集中精力管好党纪,协助党委管好党风,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监察机关不处理涉法涉诉案件,应当集中精力对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机关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执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力的行为。
赵中权在文中称,纪检监察机关职能转变,不仅使大量的涉法涉诉案件直接进入专门反腐败机构的法定工作程序,而且也可将反腐败实践中形成的诸如举报、回避、“双规”等措施纳入法律轨道。如果解决好这些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有更多的精力、力量和时间,统揽反腐败工作全局、协调各方力量,将党的反腐败方针政策和重大部署,通过法定程序,运用法治方式,凝聚全社会反腐败的合力。
(原标题:《学习时报》刊登署名文章称可考虑成立“国家反腐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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