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 涉及国家安全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将进行审查
记者29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悉,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对技术出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等活动中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进行审查。审查类型包括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及其申请权。转让行为包括权利人的变更、知识产权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和知识产权的独占实施许可等三种主要情形。审查内容包括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国家安全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
据介绍,《办法》明确了两种审查工作机制。一是对于技术出口中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按照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进行归口管理,由相应的国家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审查。二是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由相关安全审查机构根据拟转让的知识产权类型,征求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查决定。
“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机制,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创新发展能力的重要举措。”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司长张志成介绍,《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出发,对知识产权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在2018年1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已经获得审议通过,体现了中央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高度重视,对我国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具有重要意义。(记者 袁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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