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已于11月30日联合印发了《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针对《行动计划》的背景、目标、任务及思路等问题,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行动计划》的编制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2018年4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对打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大攻坚战作出重要指示,特别是针对污染防治攻坚战,明确提出要打赢打好七大战役,强调“要制定具体作战方案,明确责任主体、考核办法,确保3年时间明显见效”。 5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又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了周密部署。6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以下简称《意见》),对渤海综合治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渤海是我国唯一的半封闭型内海,其自然生态独特、地缘优势显著、战略地位突出,是环渤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支撑和关键依托。近年来,渤海水质有所改善,但陆源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居高不下,重点海湾环境质量未见根本好转,海洋资源开发强度高、利用方式粗放,环境风险压力有增无减,生态环境整体形势依然严峻。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环渤海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瓶颈和公众关注的焦点。
问:《行动计划》提出的渤海综合治理目标和依据是什么?
答:《行动计划》在国家和地方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已有工作基础上,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需求为牵引,延续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等已有工作安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和政策规定进行了充分衔接,同时根据《意见》要求对部分目标和治理措施进行了强化。
《行动计划》的主要目标是:通过三年综合治理,大幅降低陆源污染物入海量,明显减少入海河流劣Ⅴ类水体;实现工业直排海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完成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两类排污口)的清理工作;构建和完善港口、船舶、养殖活动及垃圾污染防治体系;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持续改善海岸带生态功能,逐步恢复渔业资源;加强和提升环境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到2020年,渤海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水质)比例达到73%左右。
在设定攻坚战作战目标时,首先考虑目标设定的可行性,不设不切实际的过高目标,不提不可考核的目标,尽可能将指标定细定实定具体;其次充分考虑目标与已有规划、战略目标的衔接,优先采用相关规划已有指标,确有余力的,做适当的提高和收严,不在现有指标上盲目加码。在目标考核时,将结合三省一市实施方案,配套制定工作台账,将各地攻坚任务目标量化细化,做到拉条挂账、挂图作战。
问:《行动计划》包括哪些主要任务?
答:《行动计划》确定开展陆源污染治理行动、海域污染治理行动、生态保护修复行动、环境风险防范行动等四大攻坚行动,并明确了量化指标和完成时限。
一是陆源污染治理行动。针对国控入海河流实施河流污染治理,并推动其他入海河流污染治理;通过开展入海排污口溯源排查,严格控制工业直排海污染源排放,实施直排海污染源整治,实现工业直排海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并完成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的清理工作;推进“散乱污”清理整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城市生活污染防治等工作;通过陆源污染综合治理,降低陆源污染物入海量。
二是海域污染治理行动。实施海水养殖污染治理,清理非法海水养殖;实施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推进港口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做好船、港、城设施衔接,开展渔港环境综合整治;全面实施湾长制,构建陆海统筹的责任分工和协调机制。
三是生态保护修复行动。实施海岸带生态保护,划定并严守渤海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确保渤海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在三省一市管理海域面积中的占比达到37%左右,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和岸线开发管控,强化自然保护地选划和滨海湿地保护;实施生态恢复修复,加强河口海湾综合整治修复、岸线岸滩综合治理修复;实施海洋生物资源养护,逐步恢复渤海渔业资源。
四是环境风险防范行动。实施陆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开展环渤海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实施海上溢油风险防范,完成海上石油平台、油气管线、陆域终端等风险专项检查,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在海洋生态灾害高发海域、重点海水浴场、滨海旅游区等区域,建立海洋赤潮(绿潮)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及信息发布体系。
为确保渤海综合治理各项任务的落实,《行动计划》从组织领导、监督考核、资金投入、科技支撑、规划引领与机制创新、监测监控、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等方面做出安排,期冀对《行动计划》各项工作的实施予以充分保障。
问:《行动计划》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行动计划》的总体思路:
一是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统筹陆域、海域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实施渤海综合治理。坚持系统治理思路,“减排、扩容”两手发力。一方面注重源头防治,严格控制影响海洋环境的污染物排放,另一方面采取最严格的海洋生态保护措施,系统推进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提高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
二是重点突破、带动全局。以入海河流环境治理、直排海污染源规范管理等为突破口,带动陆海统筹的近岸海域污染防治;以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海岸带保护修复等为突破口,带动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同时做好环境风险防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灾害应对能力。
三是标本兼治、务求实效。充分认识渤海生态环境治理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注重系统谋划、绿色发展,将控污染与调结构相结合、治病症与全面体检相结合。科学制定可操作、可监测、可考核的目标任务,注重解决突出问题,为实现渤海生态环境质量根本改善奠定基础。
四是中央统筹、地方落实。构建中央统筹、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中央加强对全局、跨地区事务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省级党委政府将决策部署转化为实施方案,加强工作督导、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市县级党委政府因地制宜推动工作落地生根。
问:《行动计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如何得到有效落实?
答:为了确保渤海综合治理3年时间明显见效,并形成长效运行机制,《行动计划》按照明确“一个核心”、协调“两种关系”、实施“三管齐下”的整体考虑,推动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收到实效:
一是明确“一个核心”。以改善渤海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主攻方向,从两年多攻坚时限出发,倒推倒排攻坚战的方向、范围、目标、节点、路径,确定了可落地、可执行、可考核的攻坚目标。《行动计划》不仅注重解决渤海生态环境的根本性问题,同时也重点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二是协调“两种关系”。在深入理解综合治理内涵的基础上,盯紧病灶,找准问题,抓住关键,协调处理好“两种关系”:第一要把握好重点突破和整体推进的关系,注重系统分析,找准渤海主要问题,弄清内在关联,抓住要害环节,多做以点带面、串点成线的撬动性和基础性工作,不搞一般安排、平均用力。第二要把握好长远治本和短期治标的关系,多出治本之策,瞄准源头、抓住关键、釜底抽薪,科学把握节奏方向,遵循客观规律,不图一蹴而就,同时兼顾治标,采用成本低、见效快的措施,解决迫在眉睫的问题,为治本赢得时间、夯实基础。
三是实施“三管齐下”。从问题实际出发,将减排做重点、扩容当基础、防险为底线,实施“三管齐下”:在防治污染方面,注重查排口、控超标、清散乱,监控入海河流和直排海污染源两类陆源污染物入海通道,治理总氮污染,清理海水养殖,整治“散乱污”和岸滩垃圾;在保护生态方面,注重守红线、治岸线、修湿地,坚决守好生态保护红线,有效保护重要生态系统,抓住岸线岸滩这个生态保护关键区域,采取治理河口海湾、修复湿地及岸线、开展生物养护等多种方式提升生态功能;在管控风险方面,注重查源头、排隐患、防风险,盯紧把牢各类风险源,深入开展风险预判和隐患排查,制定好实施好突发事件预案。
问: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开展,如何与其他污染防治攻坚战衔接?
答:《行动计划》实施的范围是环渤海三省一市,重点是“1+12”沿海城市,即天津市及其他12个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包括大连市、营口市、盘锦市、锦州市、葫芦岛市、秦皇岛市、唐山市、沧州市、滨州市、东营市、潍坊市、烟台市)。
渤海综合治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为聚焦重点区域、考虑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整体目标,应与其他攻坚战协同推进。在《行动计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做好两个方面的衔接:一是关于目标任务,注重与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蓝天保卫战、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等相关攻坚战的要求保持一致,避免出现任务重叠、标准不一的问题,同时与其他相关攻坚战统筹衔接,将环渤海区域作为其他相关攻坚战的重点实施区域;二是关于资金安排,将统筹安排各攻坚战的资金投入,避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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