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社会主义复兴、中华名族复兴、东方文化复兴,即“三大复兴”的宗旨是为穷人服务,“三大复兴”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为穷人服务。什么是为穷人服务?简单的说,就是政府.执政党要为穷人服务.一切从穷人的实际利益出发。衡量一项改革,一项措施正确与否的最重要的标准是:是否保护和提高了占老百姓大多数的穷人的利益,这是检验一切方针、路线、政策、战略的政 治标准,也是检验“三大复兴”是否成功的标准。为穷人服务是实践学,学以致用,反对空喊漂亮的口号,而是要实实在在地为穷人谋利益。为穷人服务也是一门学问,叫“为穷人服务学”,也叫“穷人政治学”,他是公平学公正学。 为穷人服务是自我代表学.各类穷人群体有自己的自治组织。为穷人服务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学。实行充分发挥劳动积极性的激励机制,激励劳动致富,依法致富。为穷人服务是法治学。政府遵循法治,确保穷人与全体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其权利受到司法体制的保护。为穷人服务奉行容忍、合作、协商和妥协的价值观念。为穷人服务是破私立公学、公益学。为穷人服务是穷人经济学的政 治保证。为穷人服务保障穷人与其他公民一样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负有参与政 治体制的责任,而他们的权利和自由也正是通过这一体制得到保护。整体论是为穷人服务学的方法论。整体的、系统的、分层次的看问题,把握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的运动过程。
2014年7月,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组织完成的《中国民生发展报告2014》发布。报告指出,我国家庭财产不平等程度在迅速提高,顶端1%的家庭占有全国三成以上的财产,底端25%的家庭仅拥有全国一成的财产;我国家庭财产的不平等程度,也在迅速升高。“ 1995年我国家庭净财产的基尼系数为0.45,2002年为0.55,2012年达到0.73,大幅度超出世界银行规定的基尼系数0.40的警戒线。财富不平等及其相关的经济不平等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它是许多社会矛盾的根源。
富人政 治学,政权在富人手里,他们牺牲穷人的利益,不管穷人的情绪,只顾自己利益,势必两极分化走向腐朽,势必造成穷富对立,社会撕裂。由于两极分化的趋势非但没有得到任何控制,反而因「国企民营化」、「医疗产业化」、「教育产业化」等政策的实施,中下层群众用于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开支每年以约20%速度猛增,出现“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的马太效应,越来越多的人认为,这个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很可能导致动乱。因此,我们必须提倡为穷人服务。提倡“三大复兴”的宗旨是为穷人服务,“三大复兴”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为穷人服务。
什么是为穷人服务?简单说来,就是政府.执政党要为穷人服务.一切从穷人的实际利益出发,老百姓的大多数是穷人,富人是少数,按国际标准,中国大陆还有约2亿贫困人口,13亿多人口,80%属于穷人。
衡量一项改革,一项措施正确与否的最重要的标准是:是否保护和提高了占老百姓大多数的穷人的利益,这是检验一切方针、路线、政策、战略的政 治标准,也是检验“三大复兴”是否成功的标准。
为穷人服务学认为:医疗改革,不管你怎么改,改的大多数穷人看不起病,你的改革就是错误的; 教育改革,不管你怎么改,改的大多数穷人的孩子读不起书,你的改革就是错误的; 住房改革,不管你怎么改,改的大多数穷人买不起房,你的改革就是错误的. 企业改革,不管你怎么改,改的国有资产大量流入极少数人的口袋;改的大量工人下岗,把本来是政府的责任推给社会,你的改革就是错误的;改开,不管你怎么改开,造成社会财富集中在极少数人手里,广大老百姓相对贫困,你的改开就是错误的。
为穷人服务是实践学,学以致用,反对空喊漂亮的口号,而是要实实在在地为穷人谋利益。
为穷人服务是自我代表学.各类穷人群体有自己的自治组织,穷人──直接或通过他们自由选出的代表选举代言人──真正能够代表他们的呼声.愿望和利益,有效地与政府协商,得以实实在在的解决。
为穷人服务是公平学公正学,它与私利集团对立,它与贪污腐败针锋相对,利用国民收入再分配,建立全民福利制度。
为穷人服务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学。实行充分发挥劳动积极性的激励机制,激励劳动致富,依法致富。
为穷人服务是法治学。政府遵循法治,确保穷人与全体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其权利受到司法体制的保护。
为穷人服务奉行容忍、合作、协商和妥协的价值观念。达成共识需要利益各方让步和妥协,而且时常无法达成共识。不宽容本身就是一种暴力倾向,是行使穷人权力和保护穷人利益的障碍。
为穷人服务是破私立公学。建立各级“立公基金”,重奖大公无私人物;建立国家“公益基金”,扶植补贴公益项目。运用舆论、公德、经济、法律等各种手段强化大公无私和公益慈善。
为穷人服务是穷人经济学的政 治保证.他从政 治体制,社会运行机制,监督机制,法制等方面,强有力的推动和保护穷人经济学得以实实在在的贯彻和实施。
为穷人服务保障穷人与其他公民一样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负有参与政 治体制的责任,而他们的权利和自由也正是通过这一体制得到保护。
穷人和公民的权力。穷人和公民是社会的主体.没有穷人和公民,也就谈不上国家。所有人都享有与生俱来的权利。这些权利使人具有追求人生尊严的能力──因此这些权利不是任何政府的给予,而是应受到所有政府的保护。建立在公正、容忍、尊严和尊重基础之上的自由──不分民族、宗教、政 治从属或社会地位──使人们能够追求这些基本权利。人的权利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它们存在于社会、政 治和经济等人生各个方面。其中最为人们普遍接受的是:
·所有人应该有形成自己观点的权利以及独自地或在和平集会中表达这些观点的权利。使人们能够就各种问题交换意见。
·所有人应该有参与政府的权利。政府应制定保护个人权力的法律,司法系统则应使这些法律对所有人平等有效。
·免遭随意逮捕、关押和酷刑是一项基本的个人权力──即便对执政党的反对派、少数族裔、甚至哪怕是刑事罪犯亦是如此。专业警察队伍在执行国家法律的过程中尊重所有穷人和公民。
·在多元民族的国家,宗教少数派和少数族裔应能自由使用自己的语言和维护自己的传统,不必担心受到多数派的责难。政府应该在尊重多数人意愿的同时,承认少数派的权利。
·所有人应该有机会工作、谋生和赡养家庭。
·妇女和儿童应该受到特别保护。儿童应至少受到小学教育,得到应有的营养和保健。
·为维护个人权力,任何社会的穷人和公民都需保持警惕。穷人和公民的责任──通过参与各种活动──将确保政府始终对人民负责。
多年来,中国把生存权作为穷人和公民的最基本权力,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穷人和公民的其他应有权力的尊重与保障,是摆在政府与执政党面前一项重大而艰巨的目标任务。
穷人和公民责任。政府存在的目的是为人民服务;但穷人和公民也必须同意遵守管理穷人和公民的规则和义务。国家给予穷人和公民许多自由,包括对政府表示异议或批评政府的自由。作一个国家的穷人和公民需要参与、讲道理和有耐心。
·穷人和公民不仅有权利,而且有责任。需要投入时间和艰苦努力──人民的政府要求人民的时刻关注和支持。
·穷人和公民参与意味着需要穷人和公民担任陪审员,或在一段时间内服义务兵役或从事国民义务服务。国家实行并且完全属于穷人和公民职责的其他义务中,尊重法律是最首要的义务。缴纳自己应承担的税务,接受经选举产生的政府的领导,尊重持不同观点的人的权利等,也都属于穷人和公民应尽的职责。
·穷人和公民如果要受益于社会对自己权利的保护, 就必须为社会承担责任。
·有一种说法:你是什么样,你的政府就是什么样。要获得成功,穷人和公民必须积极主动而不是消极被动,因为他们知道,政府的成败取决于自己,责无旁贷。同样,政府官员懂得,所有穷人和公民应该得到平等对待,而且政府不容贿赂。
·在穷人政 治制度下,不满意他们领导人的民众可以组织起来,和平地要求改变,或者在定期的选举中,通过投票使那些领导人下台。
·社会制度要保持健康运转,单靠偶而的穷人和公民投票是不够的。它需要大批穷人和公民的经常关心、付出时间和承担义务。反过来,穷人和公民依靠政府保护他们的权利和自由。
·国家的穷人和公民参加政党,为他们属意的候选人助选。他们接受自己的政党不可能永远掌权的事实。
·他们可以竞选公职或被任命担任一段时期的官职。
·他们运用新闻自由发表自己对地方和全国性问题的看法。
·他们加入工会、农会社团和商业协会。
·他们加入有共同兴趣爱好的私人志愿组织──无论是涉及宗教、民族文化、学术研究、体育、艺术、文学、住区发展、国际学生交流,还是成百上千其他不同的活动。
·所有这些团体──无论与政府多么相关或多么无关──都在为其社会体制的繁荣健康做出贡献。
为穷人服务实行多数决定和保护少数权利原则。为穷人服务,为占大多数的穷人服务的同时, 也不剥夺少数群体或个人的基本利益;以多数决定、同时尊重个人与少数人的权利为原则。要尊重多数人意愿的同时,极力保护
个人与少数群体的基本权利。为穷人服务反对无理由地剥夺少数富人的财富,反对”大锅饭”,反对绝对平均主义,保护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
多数决定和少数权利。从表面看,多数决定与保护个人和少数派权利的原则似乎相互矛盾。但实际上,它们是一对支撑我们所说的为穷人服务的支柱理论之一。
·多数决定的原则是组织政府和决定公共事务的一种方式,不是导致压制的另一途径。正如没有任何一个自我任命的群体有权压迫其他人一样,多数派,在任何制度下,也不应剥夺少数群体或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少数派──无论是以族裔背景、宗教信仰、地理位置或收入水平而论,还是仅因在选举或政 治论坛上失利而致──都享有基本人权的保障,这些权利不得被任何政府或任何多数派剥夺,无论它们由选举产生与否。
·少数派要相信政府会保护他们的权利和特徵。一旦有了这种信任,这些群体就能够参与本国的民主机制运作,并为之贡献力量。
·必须保护的基本个人权力包括:言论和表达自由、宗教和信仰自由、合法程序及平等的法律保护,以及组织起来、公开讲话、表达歧见和全面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自由。
·政府的首要任务之一是保护少数族裔维护文化特徵、社会习俗、个人良知和宗教活动的权利。
·政府可能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是接受那些即使不被多数派视为怪异,也令他们感到陌生的族裔和文化群体。但府认识到,多样化可以变成巨大的财富。国家视这些特徵、文化和价值观上的差异为一种可以促使自己变得更强大、更充实的挑战;而不是一种威胁。
·对如何解决少数派观点和价值观带来的分歧没有单一的答案,可以肯定的只有一点,即只有通过容忍、对话和愿意妥协的民主进程,社会才能达成共识,实践多数决定和少数权利这一双重原则。
为穷人服务的法治。在人类历史上很多时候,统治者和法律是同义词──法律就是统治者的意志。穷人法治必须包括统治者也受制于法律并应依法施政的观念。建立起法治(rule of law)。虽然没有任何社会或政府体制能够完美无缺,但法治保护根本的政 治、社会和经济权利。
·法治意味着任何人,无论是最高当政者还是普通公民,都不能高于法律。政府通过法律手段施政,其自身也受法律约束。
·法律应表达人民的意愿,而不是君王、军事首领、宗教领袖或党派的意念。
·法治社会制度下的公民因此而愿意遵守社会法律,因为他们是在服从自己制定的规则。只有在人民制定自己必须遵守的法律时,司法才会最好地得到贯彻。
·在法治社会,强大、独立的法庭制度应该有权力、权威、手段和威望使政府官员,甚至高层领导人,奉公守法。
·为此,法官应该训练有素、职业化、具有独立性、公正不倚。法官必须信守自由平等原则才能担当起在法律和政 治制度中所必需的角色。
·国家的法律可能有很多来源依据:成文宪法、法令规章、宗教伦理、文化传统习俗。无论源于何处,法律都应包含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条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能只被用于某一个人或某一群体。
·公民必须受到保护,不能被任意逮捕,被无理搜家或被没收个人财产。
·受到犯罪指控的公民有权得到及时和公开的审理,并有机会与起诉人对质和向他们提问。如果被判有罪,他们不得受到酷刑或非常惩罚。
为穷人服务的政府对民负责。政府是穷人的最后希望,政府优先保障穷人的最基本需求。政府对民负责指的是公职官员──包括民选及非民选官员──有义务向公众解释他们作出的决定及采取的行动。政府对民负责是通过政 治、法律、行政等多种机制实现的,目的是防止腐败,确保公职官员始终对民负责、让作为他们服务对象的民众能够与他们接触。没有这类机制就可能滋生腐败。
·对民负责的主要政 治机制是自由、公正的选举。固定的任期及选举使当选官员必须对他们的表现负责,并让竞争对手有机会提出不同的政策供公民选择。如果选民不满意某些官员的表现,他们可以在其任期期满时不再选他们。
·公职官员在政 治上负责的程度取决于他们担任的是民选还是任命职务,也取决于他们任期的长短以及他们可以连任的次数。
·法律责任机制包括通过宪法、立法、法令、规章、规范和其他法律手段,规定出公职官员的行为准则,并说明公民可以对表现不佳的官员如何采取行动。
·司法独立是使法律责任机制发挥效力的关键条件,是公民申诉政府的渠道。
·法律责任机制包括:
·公职官员的道德守则与行为规范,其中列出被禁行为;
·有关利害冲突和公开财产状况的法规,要求公职官员公开他们的收入及财产来源,以便让公民判断这些官员的行为是否可能受到物质利益造成的不正当影响;
·"阳光"法案(Sunshine laws),为媒体及公众提供查阅政府档案及了解政府会议内容的渠道;
·公民参与规定,要求政府在作出某些决定时必须徵求公众的意见;
·司法审查权,使法庭有权审查公职官员及公共机构的决定及行动。
·行政责任机制是设在机构或部门内部的办公室及有关行政程序措施,旨在确保公职官员的决定和行动对公民利益负责。
·行政责任机制包括:
·各机构内的监察员,负责听取和处理公民投诉;
·独立审计员,负责检查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以防滥用;
·行政法庭,听取公民对部门决策的申诉;
·保护政府内部勇于揭露腐败或滥用职权现象的人不受打击报复的规定。
失去监督与控制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为穷人服务建立对最高权力的有效监督与制衡机制。
为穷人服务学在社会发展运动过程中产生,又在指导社会实践中不断修正、发展和完善。为穷人服务是一个非线性的系统理论系统,具有发散性和可兼容性,凡是为绝大多数人利益服务,并在实践中得到检验的理论或其合理部分、合理要素都被为穷人服务吸纳,逐步有机的融合。整体论是为穷人服务学的方法论。整体的、系统的、分层次的看问题,把握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的运动过程;认识的主体是自组织系统,它与客体有机的组成一个整体,而且就在整体之内。人类社会的生存发展面临着一个接着一个的挑战,为穷人服务学为破解挑战提供了一把新的理论钥匙。我们对为穷人服务满怀期待,对人类的未来充满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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