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颈痛颗粒”虚假广告蒙患者
第5版(视点新闻)专栏:监督与思考
两份炮制的小报、一种非法出版物,要么以夹报的形式、要么就在售药现场不断散发;一段虚假的故事、几个拼凑的事例,演绎着“康复患者”的心声,误导着颈椎病人。有书报作为宣传工具,有商场作为售卖阵地,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公然行骗——
“颈痛颗粒”虚假广告蒙患者
王明浩 崔军廷
病人投诉:“神药”为啥不治我的病
郑州一位姓付的颈椎病人不久前向记者投诉,他从河南一家报纸的“夹报”中了解到,山东大正药业公司生产的国家级新药“颈痛颗粒”可以根治颈椎骨质增生,可他买来服用后却没有什么效果。
他向记者出示了《半岛都市报》(2002年8月20日版)、《河北商报》(2002年9月26日版)和一本宣传册,说这两份报纸都是夹在河南一家很有影响的报纸中间,而名为《颈椎病解密》的小册子是在卖药现场推销员赠送的。其中《半岛都市报》第52版刊登了一位名叫“王翠花”的患者中年丧夫、十年卖血、因得“神药”峰回路转的悲情故事,生动感人。付先生被打动了,他来到郑州紫荆山百货大楼一楼“颈痛颗粒”销售专柜掏318元买了一个疗程的药。没想到,吃了药之后一点疗效也没有,“‘颈痛颗粒’别人吃了能药到病除,为啥对我就不灵呢?”
卖药现场:促销原来是骗局
9月21日,星期日。上午,按照付先生提供的线索,记者首先来到了郑州市亚细亚医药部二区“颈痛颗粒”销售专柜采访。这里人头攒动,人声嘈杂。在医药专柜的前面摆了两张桌子,上面堆满了宣传材料,包括2002年8月20日的《半岛都市报》以及32开88页的内部刊物《颈椎病解密》等。除营业员外,这两张桌子旁边还有几个身着便装的促销员。
促销员一见到记者就上前搭话:“我们这个药是专治颈椎病的,是国家准字号药物,四盒一个疗程,318元,三到五天见效。”
记者:“咱这种药都治什么类型的颈椎病?”
促销员:“所有类型的都治!能治愈,能治好,我敢保证!”
接着,促销员不厌其烦地向记者介绍说,颈椎病分神经根型、椎动脉型、脊髓型和混合型几种,“颈痛颗粒”能根治所有的颈椎病。然而,记者看到该药外包装说明书上写着:“功能主治:活血化淤、行气止痛,用于神经根型颈椎病。”
促销员见记者犹豫不决,急忙说:“我们只在周末两天搞活动,买两个疗程的药送三盒赠药,买三个疗程的送一个磁疗枕,你要是在其他时间来,就不送了。”
接着记者又来到紫荆山百货大楼一楼“颈痛颗粒”销售专柜,这里也在热火朝天地搞促销。
9月22日,星期一。记者再次来到上述“颈痛颗粒”销售专柜,却发现这里仍在搞号称“只在周末”才有的促销活动。
两报一书:虚假广告大张旗鼓造势
按《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广告必须经过当地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药品广告发布文号后才可发布,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还必须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从“颈痛颗粒”宣传材料的形式上看,《半岛都市报》和《河北商报》这两份各4开4版的广告上没有注明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另外,那本88页、定价10.60元的“内部刊物”《颈椎病解密》更是连出版社、印刷厂、批准刊号等都没有,应该说是非法出版物。
我们再来看看这两报一书宣传的又都是些什么内容。《颈椎病解密》宣称:“无论牵引、按摩、针刀等物理疗法还是传统口服外敷药物,都无法有效治愈颈椎病……‘颈痛颗粒’能彻底治愈颈椎病……综合治愈率78%,总有效率92%”。广告中还利用一批“患者”现身说法,并刊登中国中医研究院等著名机构专家的“证明”等等。
按照《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利用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国家对于药品广告内容的种种限制在这里几乎被违反了个遍。
这些广告宣传不但违法,还有不少内容纯属捏造。比如《颈椎病解密》、《半岛都市报》、《河北商报》的广告中都讲述河北平山县患者“王翠花”的故事。据记者调查,“颈痛颗粒”在《健康导报》刊出广告时曾讲述这一故事,对此,《人民日报·华东新闻》曾经在2002年6月28日以《千里追踪假广告》为题予以曝光,“王翠花”的照片是盗用的新闻照片,而故事也是“颈痛颗粒”生产厂家营销中心几个文案人员虚构的。
宣传手段:移花接木编造悲情故事
然而就在《千里追踪假广告》发表之后不到两个月也就是8月20日,山东《半岛都市报》52版的广告中又刊发了纯属虚构的“王翠花的故事”,不过“王翠花”的照片被换成了一幅风景画。可就是这么一个移花接木的“王翠花”,目前又在河南的医药市场上不断地被流传着,误导消费者。
为进一步核实情况,记者10月13日打通了《半岛都市报》广告部主任王爱华的电话。她说,《半岛都市报》的确曾在2002年8月20日给山东“颈痛颗粒”生产厂家做过4开4版的宣传,而包括“王翠花的故事”在内的宣传内容都是厂家提供的。但是在河南流传的《半岛都市报》中错别字较多,如把“责编”印成“贵编”、“67岁”印成“87岁”等,此外,经销地址、咨询热线和咨询电话也都有改动。对此,王爱华表示,该报社没有向河南市场和其他地区发行报纸,出现在河南的《半岛都市报》大概是“颈痛颗粒”生产厂家或者销售商自己印制的。
10月13日记者又拨打了《河北商报》的电话,发现这份报纸在四五个月以前已停刊了。
销售人员:夹报是“不是办法的办法”
“颈痛颗粒”销售商除在卖药现场散发虚假广告以外,为什么还要把上述两份报纸夹在其他报纸中间去误导消费者呢?
日前记者打通了“颈痛颗粒”在郑州的咨询热线,接电话的那位女士显然是把记者当成患者了:“我觉得只要把我们产品的消息传给你这样的颈椎病患者就行,夹报有整版整版的信息量,比一般广告的信息量大!”
后来几经周折,“颈痛颗粒”河南销售市场负责人贾松龄经理在“拒绝任何形式的录音”的前提下,于9月27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贾经理说“颈痛颗粒”是1999年国家级新药,还在保护期内,所以未确定是处方药还是非处方药,也就没法公开在大众媒体上做宣传。但为了多卖药,只好掏钱和一些报纸的发行部门联系,把山东大正药业公司提供的宣传材料夹在别人的报纸内“搭车”散发,贾经理说他们也知道这都是违法的,但为了在河南打开市场就采取了这“不是办法的办法”。
打“游击战”:河南其他经销地点虚假广告仍在散发
日前记者就“颈痛颗粒”虚假广告一事采访了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管处的王主任,他告诉记者:“大正药业公司没有取得正规的广告批准文号就进行宣传,这是违法的,应该移送工商局进行处罚。”
但是,还没等到有关部门处罚,精明的“颈痛颗粒”销售商近日突然把在郑州的两个销售专柜撤掉。但据记者近几天的调查,“颈痛颗粒”在河南其他经销地点如洛阳、开封、新乡、安阳、驻马店、平顶山和许昌等地仍在继续销售,那些违法虚假广告仍在不断地散发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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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后
这种利用书报广告的“可信性”和商场“专柜”的固定性进行虚假宣传、误导病人的卑劣行为,其危害比江湖游医和无证诊所尤甚,而其“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游击战术,似乎使得有关部门也感到“无可奈何”,致使国家法律法规形同虚设,非法广告宣传屡禁不止。但“扫帚不到,灰尘照例不会自己跑掉”,如果有关部门能够釜底抽薪,在“第一关”加强对商场和有关媒体的管理和监督,而商场和媒体也能够坚持自律,不惟利是图,那么不法厂家耍的花招就没有了用武之地,也就不会有那么多人上当受骗了。(附图片)
徐鹏飞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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