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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六省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综述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11-19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六省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综述 第16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六省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

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六省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综述

第16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六省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综述
甘益伟 黄锦峰
  2003年10月,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六省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召开,与会同志在讨论中形成了一个共识,即:各级人大常委会,特别是没有立法权的市县人大常委会,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突破传统思维定势,更加充分有效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突破传统思维定势,正确认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
  有的同志认为,从国家宪政的角度讲,国家权力机关的“四权”可以进一步概括成两方面的权力:一是代表人民行使议决权,包括立法权、决定权、选举任免权,这体现了国家权力的性质和来源;二是监督权,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这体现了人民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行使议决权是行使监督权的依据,行使监督权是实现议决权的保障。我们应当把决定权的行使放在重要的位置上。
  正确处理好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同级党委的决定权的关系
  与会同志认为,一方面,凡是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党委认为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作为建议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或向政府提出,形成议案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作出决议、决定。另一方面,党委没有提议而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由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委请示报告后再作出决议、决定。
  正确处理好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地方政府行政决定权的关系
  与会同志认为从法律地位来看,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高于政府的行政决定权。政府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着大量的决策活动,这种决策是为了有效地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上级政府的命令而作出的。一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尊重本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对法律法规规定由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贯彻执行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另一方面,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尊重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行政决定权,严格按照法规界定的重大事项的范围,正确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不能越俎代庖,干预政府工作。
  立法建制,使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与会同志认为,规范化、法制化问题成为了制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瓶颈”。由于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重大事项的规定很原则,内容上缺乏实质性的规定,形式上缺乏程序性的规定,什么是重大事项?如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宪法和法律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更不好界定。因此,实践中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操作起来非常困难。通过立法来规范地方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这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建议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尽快制定有关法律。
  努力提高地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质量,使其更具有可执行性
  与会同志认为,提高决议、决定的质量,首先要正确确定议题。根据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原则,抓大事、议大事、定大事。对于重大原则问题,少一事不如多一事;对于“一府两院”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其次是搞好调查研究,进行充分论证。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全面情况,进行客观分析,把重大事项的要害所在搞清楚,把解决问题的办法弄清楚,增强决议、决定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三是要不断探索,努力完善审议制度,充分发扬民主。如举行听证会、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建立人大常委会会议辩论制度等。
  与行使立法权、监督权等结合起来,保证决议、决定的有效实施
  为了达到快速解决问题的目的,对于一些重大事项能行使决定权的,就不必使用立法权;对于有些立法一时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可以通过决定方式解决。对于一些重大事项的决定,在条件成熟时,应该及时通过立法加以巩固和确认,使之更加规范化,更具有强制性。
  为切实解决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决定的监督执行问题,必须结合听取审议工作汇报、述职评议、执法检查、质询、代表视察等各种监督活动对人大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加大监督力度使决议、决定得到有效实施。还要与行使人事任免权相结合。对于不执行人大决议、决定或者执行不力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必要时,可以提出罢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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