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
第6版(国民经济)专栏:学习《决定》答问解读
如何理解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
潘盛洲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任务提出来,放在突出位置。这是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繁荣农村经济的一项带有根本性的重大措施。
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城乡联系显著增强,但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体制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城乡经济仍未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目前,城乡关系不顺的突出表现是城乡差距过大。以收入为例,2002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703元,而农民人均收入为2476元,两者比例达3.1∶1。如果再加上城市居民享有的医疗、住房等补贴因素,实际上城镇居民的收入是农民的4—5倍。农村的发展离不开城市的辐射和带动,城市的发展也离不开农村的促进和支持。农村经济和城市经济是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在我国经济发展的现阶段,如果不统筹考虑城乡经济社会的发展,如果不着手从根本上改变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体制,不仅会对扩大内需、繁荣市场、实现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形成制约,而且对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也将带来负面影响。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也是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面临着深层次的体制性矛盾和结构性矛盾。从体制性矛盾看,由于长期受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体制的影响,在处理农村与城市关系问题上,仍自觉或不自觉地存在“重城轻乡”的观念。从结构性矛盾看,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不是随着工业化的发展逐步推进城市化,加速农村劳动力和人口向城镇转移,而是从体制、政策到各项管理制度上都限制农民进城就业和定居。2002年,我国农业GDP份额已经下降到15%以下,而农业就业比例仍高达近50%。农村人口非农化和农村城镇化进程缓慢,农民比重过大,导致农业相对劳动生产率过低,这是“三农”问题的症结所在。因此,从根本上解决现阶段的“三农”问题,不能就农业论农业、就农村论农村,必须重点解决制约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体制性矛盾和结构性矛盾,改革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城乡分治的各种制度,减少农村人口,加速农村城镇化进程,发挥城市对农村发展的帮助和带动作用。
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重点是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进一步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和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力度。总的思路是:努力增加各级政府财政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形成支农资金的稳定投入渠道;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方向;改进政府农业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改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环境,逐步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积极拓展农村就业空间,在尽可能为农民创造就地转移机会的同时,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制度,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限制性规定,逐步形成城乡劳动者自主择业、平等就业的制度。同时要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力度,进一步放宽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第三,加快建立促进农村教育、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公共财政体制,推动农村全面进步。解决农村教育、卫生等发展滞后问题,关键是要建立和完善基础教育和公共卫生服务等向农村转移支付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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