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不是“包公”
第15版(法律与生活)专栏:新视角
警察不是“包公”
赵畅
警察执法应如何定位?他们不是需要老百姓感恩戴德的“包青天”,而是人民的公仆。
但是,长久以来,个别警察“管本位”意识严重,有意无意以老大自居。他们或高高在上,唯我独尊;或从群众处“吃拿卡要”;有的虽然已经或正在为人民做好事,但并不是以公仆的姿态去管理和服务的,而是抱着“救世主”的恩赐观念,以“包公”的人格情结来为民作主的。当然,他们自诩为“包公”,也就更陶醉于人民的感谢之中了。
警察的权力有多大,很难一言蔽之。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警察的权力渗透社会的方方面面。要知道,权力是把双刃剑,用之得当,利莫大焉;用之不当,则害莫大矣。而尤其当权力不受制约与监督时,对权力的行使就不会有任何理性评价的标准。是啊,如果警察的权力不时激活我们人性中恶的因子,那么后果将不堪设想。
很多国家的警察公众评价不高,但丹麦是个例外。警察何以受到挑剔的百姓认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严格的监督措施。丹麦的公务机关、司法机关均受到舆论监督,警察自然也在其中。除此之外,警察还特别受到检察机关的监督。欧洲国家检察机关的职责多为两点:一是行使公诉权,二是指导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唯独丹麦的检察机关还多一个功能,就是监督警察,负责调查公民对警察的投诉事项。这无疑给我们以多多启示。欣闻8月下旬公安部出台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这无疑可以成为公众监督公安机关的一个利器。
自然,警察公仆职能的回归,需要从多方面入手。比如,靠法律的规范,靠舆论的监督。但关键不在别的,而在于:公安机关要实现职能转变,警察要实现公仆角色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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