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力戒照搬上位法
第16版(民主与监督)专栏:
地方立法——力戒照搬上位法
王邺
目前一些地方人大在制定实施性法规时,大量照抄照搬上位法条文,并且随意性很大,抄哪些,不抄哪些,抄多少,往往因人、因部门的“兴趣”而定。照抄照搬国家法律条文,使一些符合本地实际、有特色、能解决问题的内容反而被忽略了,严重影响了地方立法质量的提高,并且存在越权、越位的现象。
为此,要解决以上问题,必须破除贪大求全、面面俱到的观念,要坚持:
地方立法应遵循同国家法律法规相统一的原则。地方制定实施性法规,既不能照抄照搬上位法条文,也不能脱离上位法的精神立法。应按照上位法的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针对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制定法规。只有这样,制定的实施性法规才能符合本地的实际需要,才能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
地方立法要坚持在“拾遗补缺”上下功夫。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的补充和细化,应当在补充和细化上下功夫。对所要规范的事项尽可能地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需要几条就规定几条,这样看起来似乎内容不够完整、配套,但却突出了地方特色,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从整个法律法规体系看,是完整配套的。
地方立法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地方立法必须注重质量,应当从经济发展的角度,认真选好、选准立法项目,不能贪多、求全,对立法条件不成熟的,地方特色不突出的,不能急于立法,待条件成熟后再行立法。要有的放矢,要少而精。只有这样,才能使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要进一步规范地方立法工作。近年来,一些省市人大常委会“若干规定”式的立法形式不断增加,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若干规定”式的立法形式,起草快、审议快、出台快,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能突出地方特色,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应当提倡并使之不断完善。同时,国家应当对地方性法规的体例和引用上位法条文有一个统一的规则,以保证和促进地方立法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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