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把脉”地方立法——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修改信访条例侧记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专栏:
代表“把脉”地方立法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修改信访条例侧记
刘晓东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了《辽宁省信访条例修正案》。
该条例的修改,历经两年,跨越两届,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这是省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中,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立法思想,注重保护公民信访权利的一次实践,也是人大代表参与地方立法,为地方立法“把脉”的一次生动体现。
(一)
2002年初召开的辽宁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辽宁省信访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原本按照辽宁省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对法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修正案经一次常委会审议即可表决,但这个修正案草案却搁浅了。原因是修正案草案更多的是从维护信访秩序角度考虑的,修正案共13条,其中大多数条款是约束信访人行为的内容,委员们在审议中对此意见比较大,他们提出,信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应依法受到保护,修改条例既要规范信访人的行为,维护信访秩序,更要保护信访人的权利。会议决定暂不对修正案草案进行表决,而是交给负责地方法规草案统一审议的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修正案草案继续进行论证。
(二)
在立法中怎样更好地体现信访人的权利并加以保护?法制委员会深入基层,听取基层人大代表的意见。
在沈阳市召开的座谈会上,一位人大代表提出,保护信访人的权利,重要的是尊重上访人的权利,这就要求国家机关增加责任感,真正地关心群众,帮助他们解决问题。一位在大学任教授的代表说,他曾经写信给有关政府部门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连续写了三封信,过去一年多了一直没有回音,从尊重建议人的角度出发,应当告知信件的处理结果,至少有个回音。信访人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代表们还提出了信访工作应增加透明度、拓宽信访解决的渠道、加强信访机构建设和侵犯信访人权利的应受处罚等一些很好的意见。
(三)
人大代表的意见得到了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形成了修改信访条例的总体思路,即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原则,着眼于化解矛盾,解决实际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修改的内容要突出维护信访人权利的规定,使宪法赋予公民信访的权利具体化。最终在修正案草案中规定了保护信访人权利的几条硬性条款:
——信访部门接到信访信件后,处理完毕的要将结果告之信访人,不属于本部门处理而转交给其他部门的,也应当回复告知信访人。
——重大疑难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组织信访听证会,听取意见,促进信访事项的办理。
——规定了国家机关可以邀请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为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人提供法律服务。
——对信访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迫害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就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规范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保证信访活动依法进行,建立信访责任制,强化信访机构建设,保证信访事项的处理等方面作了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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