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 当不好“官”就下台——聚焦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为政平庸无为者下 决策严重失误者下 群众不满意者下 责任制不合格者下
第13版(党的建设周刊)专栏:本期聚焦
邵阳 当不好“官”就下台
——聚焦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为政平庸无为者下 决策严重失误者下
群众不满意者下责任制不合格者下
本报记者 徐运平
2002年,湖南邵阳市邵阳县水利局一名副局长负责维修黑冲水库,由于工作不力,致使水库存在严重隐患,他只好提出引咎辞职。
去年以来,邵阳市委积极探索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途径,大力推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今年7月,我国第一个关于干部辞职的比较完整、规范的制度文本——《邵阳市领导干部辞职暂行办法》正式出台。这标志着邵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在扩大民主、畅通干部“出口”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
“出口”畅通池水才活
多年来,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少数领导干部不思进取,满足于当“太平官”;有的占着位置不干事,满足于当“混事官”;有的不讲民主,听不进不同意见,盲目决策,满足于当“霸道官”;有的甚至抱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信条,以权谋私,当起了“腐败官”。平庸的领导干部只要不触犯党纪国法就可以“稳坐铁交椅”。这不利于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群众对此反应强烈。尽快建立领导干部能下、能“出”机制势在必行。
《干部任用条例》明确规定了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为拓宽领导干部下和“出”的渠道,提供了政策依据。
2001年底,邵阳市委书记蒋建国提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有新突破,必须重点解决干部能下的问题,‘出口’畅通,池水才活。”2002年初,该市组织部门在没有先例可循的情况下,着手制订领导干部辞职办法。经过多次酝酿讨论和试点探索,今年7月,《邵阳市领导干部辞职暂行办法》正式出台。
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架设能下能“出”的阶梯
针对那些尚未构成免职、降职、撤职处分,但已不再适合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办法》明确了4种辞职种类: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办法》将重点放在后两种类型的适用上:领导干部因决策失误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应负领导责任的,对造成特大安全事故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等8种情形应引咎辞职;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1/3或在干部考察中民主推荐票未过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减轻农民负担等工作连续两年被“一票否决”等19种情形应责令辞职。
同时,《办法》还对辞职程序、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自愿辞职、引咎辞职一般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分配适当工作;责令辞职的干部应降职安排工作;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成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
据介绍,这一《办法》在定性定量的把握上区别于因违法违纪追究法律责任或党纪政纪处分,适用于县处级领导干部的辞职,科级干部和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参照实行。这项制度为那些平庸无为、胡乱作为、不想作为的领导干部架设了一副下和“出”的阶梯。
从靠熬年头、熬资历、没盼头到靠素质、靠实干、有奔头
压力生动力,动力生活力
一石激起千层浪。干部辞职制度的推行,从制度上解决了“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问题,调动了干部的积极性,增强了危机意识,也转变了广大干部的作风。
记者在最早实行辞职制度的邵阳县了解到,1年多来,全县共接受了9名科级领导干部辞职,其中自愿辞职3人,引咎辞职5人,责令辞职1人。县农机局继党风廉政建设综合排名末位后,去年底又被评为“最不满意部门”,该局局长立即向县委提出引咎辞职。
为了让辞职干部下得服气,县里建立健全了一系列有关下的考核指标体系:政绩管理制、目标管理制、民主评议制、责任追究制和经常性督查制。
市委副书记肖刚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对那些既不称职又不够免职条件的领导干部,如何寻找一个管理的切入点,辞职制是一项有益的尝试和大胆突破。作为加强干部管理的方式,让那些不愿干、不想干、干不好的领导干部下来,也促进了干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行辞职制度仅仅是开始,如何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邵阳的决策者们仍在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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