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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劳动合同欺诈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11-09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警惕劳动合同欺诈 第6版(新农村) 专栏:以案说法 警惕劳动合同欺诈 徐苏林   案情:河北某县职业介绍所发布招工信息,许诺可安排到南方工作,月工资800元。'...

警惕劳动合同欺诈

第6版(新农村)
专栏:以案说法

警惕劳动合同欺诈
徐苏林
  案情:河北某县职业介绍所发布招工信息,许诺可安排到南方工作,月工资800元。有16位农民报名,并分别交纳中介费、报名费1086元。当这16人到南方后却没有单位接收,回来后该职业介绍所又不退还所收钱款。无奈,他们集体向当地工商局投诉。经调查核实,工商局责令该职业介绍所退还中介费、报名费1.75万元,并罚款1.8万元。
  说法: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受理案件的调查显示:缺乏劳动合同保障是导致每年年末“讨工资”事件层出不穷的原因之一。大多数民工未签劳动合同主要存在两个方面原因:一是在民工市场找工作的民工以短期体力工作者为主,“做一天活,算一天账”,客观上为签订劳动合同带来了难度;另一则在于许多用工单位怕麻烦,同时为了逃避应承担的责任而故意不签。
  在此,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切实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利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一定要签订经济合同,在签订经济合同时还应注意:
  一、避免签订无效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了五种情形下的经济合同属无效合同,即(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注意合同的规范与完整。许多个体经营者习惯采用口头上的君子协议,事实上这极易引起争议。在经济活动中除非立时结清者外,都应采用书面形式,详细载明合同中的具体事项要求(即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请人代表做主、代签姓名的做法,应尽力加以避免。
  三、重视仲裁条款。在订立经济合同时,应确立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名称,以便事后发生争议时,可以向双方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在签订各种合同前,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千万不能盲目签约,被不法分子骗走财物。出现经济合同纠纷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加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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