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信用建设中应防走入误区
第5版(视点新闻)专栏:诚信大家谈
政府在信用建设中应防走入误区
我国各级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政府作用有效发挥的关键取决于政府职能的准确定位。目前,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尤其要防止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一些认识和行为误区:
误区之一:政府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主要任务,就是直接介入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对于什么是社会信用体系、如何建立及政府在其中究竟应发挥什么作用,很多政府及有关部门并不十分了解。根据以往的思维定势,认为政府重视信用体系建设就是要直接介入信用管理和相关中介业务的具体操作,而忽视了应做的事情,如政务信息公开和开放,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等。
误区之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府监管就是要强化对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准入和审批。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相关制度、加强政府监管就是要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批。因此,不是考虑如何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而是研究如何设立门槛、强化行政审批及谁有权审批的问题。其直接后果是阻碍信用中介行业的正常发展。当然,对于信用中介行业的相关资格、资质和准入标准要有所考虑。但在政府管理下,由市场在配置资源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也是信用管理中介行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误区之三:政府重视信用体系建设,就是要增加财政投资,大搞数据库建设。一些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认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就是要加强硬件设施建设,就是要加大政府投资,于是纷纷立项目、定预算,投资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但由于对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认识存在偏差,造成有的信息数据库没有科学的技术标准,没有相关子系统的配套设计,很容易造成巨大浪费。
误区之四:重视口号式的宣传,忽视扎扎实实的工作。近两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也越来越重视。但也有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只注重口号式的宣传,而忽视扎扎实实的工作。“信用××”(某省市的名字)不时见诸报端,但很多地方却缺乏对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规划和部署。
误区之五:信用体系建设主要是规范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与政府信用无关。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在行使相关职能和大量的政务活动中也涉及到自身的信用问题。政府信用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着导向作用。政府讲信用,则可给企业和社会带来良好的示范效应;反之,政府无信,市场主体也会加以效仿,客观上使失信行为受到纵容,会对整个社会的失信行为产生恶劣的传导作用。损害的不仅仅是政府的信用形象,而且会导致全社会陷入信用危机的恶性循环之中。另外,政府失信(如服务效率低下、权力寻租、政府承诺不兑现等)会降低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必然引起政府的信任危机。从这个意义上看,政府的失信是产生社会信用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政府信用行为直接影响着社会信用秩序。
以上误区的存在,表明我国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还有许多认识问题没有解决。因此,从政府部门来看,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要端正认识,明确信用体系建设的本质和自身应发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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