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千件“民告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调查(上)
第10版(政治·法律·社会)专栏:记者调查
三年千件“民告官”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调查(上)
本报记者 吴兢
这里:创下多项“民告官”纪录
在首都这一特殊地域,在加入世贸组织这一特殊时代,他们义无反顾地站在司法审查的前沿,创下了多项“民告官”的审判纪录:
2001年至今,共受理“民告官”案件927件,居全国同级法院之首。其中,以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676件,也居全国同级法院之首;
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乔占祥诉铁道部上浮春运旅客列车票价案;广州贝氏药业有限公司诉卫生部履行监管医疗机构招标行为职责案;泛美卫星公司税收案;各类证券监管行政案……
这里便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近3年来,面对这近千件“民告官”案,一中院的行政法官们依法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WTO挑战:审查领域拓宽,案件类型增加
案例一:首起状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案。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槌音遥相呼应,2002年4月26日,一中院的法官敲响法槌,开庭审理山东省潍城区韩老大扒鸡店诉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不当商标裁决一案,标志着中国开始履行TRIPS协议的承诺,对商标复审终局裁决予以司法审查。
案例二:美国泛美卫星国际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国际税收案。该公司起诉北京市国税局对外分局第二税务所向中央电视台作出的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决定违法,该案的审理涉及到涉外税收征管、国际税收协定、服务贸易与租赁等诸多新情况、新问题。
加入WTO后,一中院站到了司法审查新领域的风口浪尖上。
首先是知识产权案件。TRIPS协议第六十二条规定:“有关取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中的行政终局裁决,均应由司法或准司法机关进行审议。”而此前,专利复审委员会绝大部分决定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全部裁决均属于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不在司法审查之列。适应WTO的要求,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作了修改,以司法审查制取代了行政终局裁决制。而由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所在地均属一中院的管辖范围,一中院受理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迅猛增加,一年多时间便达470余件。与传统的行政案件相比较,此类案件专业技术性强,涉外率高达40%。
服务贸易及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同样向一中院的行政法官提出了挑战,比如证券监管类行政案件、新的国际税收案件等。仅证券监管类行政案件,就涉及证券发行上市、上市公司监管、股民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
为履行世贸承诺,在国际上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一中院在司法审查上始终坚持两大原则:其一,公开透明;其二,平等保护,坚持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原则。这两条原则贯穿在对每一起行政案件的审理之中,既保障了司法审查的水平,也提高了司法审查的公信力。
保护弱者:增强群众对法治的信心
案例一:延庆县延庆镇双营村农民杜茂诉县公安局拘留案。去年7月,杜茂因就有关村务问题张贴布告,被县公安局认定诽谤他人而行政拘留7天。他就此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后又上诉至一中院。一中院认为,县公安局提供的证据不足。
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延庆县公安局的拘留决定。
案例二:陶小慈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决定案。对于原告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审查,被告审查了近4年,而该专利保护期限仅为5年。在授予申请人该项专利时,已经临近该项专利权保护期届满,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权益。一中院据此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审判实践中,和强大的公权力机关相比,作为行政权力相对方的当事人毫无疑问处于弱势地位。将行政机关告上法庭,原告需要较高的法律意识,也需要很大的勇气。
对此,一中院的行政法官们确立并强化了保护弱者的观念,通过对杜茂案、陶小慈案等近千件行政诉讼的审理,切实保护了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公民对法治的信心,也在行政法官这种崭新的理念中得到增强。
保护弱者、保护民权的理念,还体现在司法审查者们的“司法建议”中。
在某卫生局暂扣药品一案中,由于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而被一中院裁定驳回行政起诉。但在司法审查过程中,一中院发现被告实施的药品暂扣措施有超越职权之嫌,且暂扣的药品也不是可疑药品的原物,于是司法建议提请被告某卫生局对此关注并纠正;就拖曳违章停放车辆的问题,一中院建议市交管局要研究具体办法告知违章人已采取了拖曳强制措施的事实,使违章人及时知道车辆去处并接受处理……
据不完全统计,一中院近年来共发出各种司法建议近百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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