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标题

道路交通安全的“保护伞”——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11-05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道路交通安全的“保护伞”——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立法聚焦   道路交通安全的“保护伞”   ——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 '...

道路交通安全的“保护伞”——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立法聚焦

  道路交通安全的“保护伞”
  ——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
  本报记者 石国胜
  10月28日,人民大会堂。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道路交通安全法以142票赞成、2票反对、4票弃权获得通过。
  这样一部法律,跟咱老百姓的关系到底有多密切?在这里,记者对该法作一解读。
  轻微事故可“私了” 酒后驾车要重罚
  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滞后是造成城市道路交通拥堵的重要原因之一。据统计,70%以上的交通事故是仅仅造成车辆及少量物品损失的轻微交通事故,但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都要等交警到现场处理。
  现在,轻微事故可以“私了”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酒后驾车将受重罚。该法明确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高速公路将限速 施工须设警示标
  高速公路上开车,图的就是快捷。然而,在高速公路上车速太快,却又十分危险,一旦出现紧急情况,往往难以控制,极易发生恶性事故。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高速公路最高速度进行了限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许多车主都遇到过这样的“险情”:正常行驶的过程中,突然前方出现一个大洞,惊险至极。像这样的道路施工造成的交通事故相当多,许多司机也都抱怨“连个标志也没有”。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发生车祸先救人 拖车不能再收费
  在发生车祸、伤者生命垂危之际,医院救死扶伤,实乃天经地义,但我们仍不时会看到有医院因担心拿不到钱而将患者拒之门外的消息。
  为此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警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有过违规停车被交警将车拖走经历的车主们一定曾经有过这样的疑问:车从违章地点到被拖去的停车场,也就几公里,清障车收费有时却达几百元,不知根据是什么?
  像这样的情况将有法可依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拖移至的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严防职权被滥用 交警执法受监督
  滥用职权、滥施处罚、徇私枉法、滥罚款、随意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办驾校等行为,往往导致腐败,影响交警在群众中的形象。
  道路交通安全法从多个方面着手,加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警执法活动的规范和监督:
  ——针对滥发证照、滥施处罚、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职务违法行为,法律作出了15项禁止性规定。如不得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号牌、行驶证等;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发放驾照;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校、汽修厂、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不得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不得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得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不得在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等。
  ——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警的标准。

本网除标明“PLTYW原创”的文章外,其它文章均为转载或者爬虫(PBot)抓取; 本文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大家学习参考。本网站属非谋利性质,旨在传播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历史文献和参考资料。凡刊登的著作文献侵犯了作者、译者或版权持有人权益的,可来信联系本站删除。 本站邮箱[email protected]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