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我国外贸增势不减,但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对华反倾销依然困扰着出口企业,其中一个主要障碍就是“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扫除反倾销应诉“拦路虎”
第14版(财经纵横)专栏:财经论坛
今年以来,我国外贸增势不减,但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对华反倾销依然困扰着出口企业,其中一个主要障碍就是“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扫除反倾销应诉“拦路虎”
近10年来,中国一直是遭国外反倾销最多的国家。据WTO的统计,仅2002年中国产品遭到反倾销调查的数量就超过全球反倾销案件总数的16%。而且一旦被提起反倾销调查,中国产品被裁定倾销并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可能性也比别国产品更大。自1979年以来,国际上涉及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件总数中,仅欧盟提起的就超过100起。这些被反倾销的中国产品大部分被裁定了反倾销措施。
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国家在针对中国产品反倾销的过程中采用了歧视性的、不公正的作法,他们以中国仍是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为由,拒绝承认中国产品的实际成本,而是将别国类似产品的价格或成本强加到中国企业头上,并以此为依据推断中国企业倾销。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中国产品被裁定一个很高的倾销幅度,而不得不退出传统市场。所谓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已成中国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的“拦路虎”。
1998年,欧盟在其反倾销立法中针对中国应诉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确定了5条标准,只有在中国应诉企业能够完全符合该5条标准的情况下,欧委会才可以给予该企业“市场经济地位”。但是在实践中,欧委会仍经常以中国企业受到政府的干预等为由拒绝承认大多数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并由此认为中国被调查产品的国内价格或成本受到政府干预或影响。我们认为,在许多案件中,欧委会调查官员拒绝承认中国应诉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调查结论缺乏依据,是由于对中国企业在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作不甚了解造成的。
中国已初步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断加以完善。我认为外国在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不顾中国市场经济现状,利用种种借口拒绝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不符合当前中国实情,是不公正的。
在反倾销调查中,“非市场经济”条款给涉及中国产品的国际贸易带来两个不公平,一个是在倾销价格比较上使用“替代国”价格这种做法,它完全是基于一把“有弹性的尺子”而非客观的评价来裁定倾销与否,完全忽略了国家间在自然条件和资源条件、劳动力成本、产业规模等方面的差异;另一个不公平,也更严重的是,这一作法给中国产品的交易双方带来了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使他们不知道自己何时会被扣上倾销的帽子。这两种不公平都会使中国产品不能与国外产品享有同等竞争条件。
例如在欧盟对中国氟石案中,欧委会在此案原审和复审中都是用南非作为中国的“替代国”。欧委会自己也承认,南非无论在资源条件上,还是在生产工艺上都与中国不同。在他们的报告中称:“中国氟石矿开采比南非容易,中国涉诉企业采用湿法加工,而南非采用干法加工”,这些都使两者的价格没有可比性,如果用南非的价格套用在中国产品头上,可想而之会带来什么样的结果。在此案原审中,由于中国氟石与南非氟石价格相差近40%,欧盟因此裁定中国产品倾销幅度为37.8%。
近年来,欧盟在“个案调查”的前提下也给予了部分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待遇”,而且往往那些得到市场经济待遇的企业的反倾销都很低,甚至是零税率。但由于欧盟制定的标准过于苛刻,真正从这一改革中受益的中国企业并不多。
作为行业协会,我们深感绝大多数中国企业在经营决策中不受政府影响,而是完全受市场机制的约束。只是由于欧盟等一些国家和地区在使用市场经济标准时对中国的歧视,才导致中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过程中屡屡失败,并导致出口受阻。出于维护公平贸易而制定的反倾销制度可能被有些人用来作为维护垄断地位、阻碍国际竞争的贸易保护工具。如果为了保护少数进口国生产商的利益,而损害了广大下游产业或用户的利益,也是与WTO维护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的初衷相违背的。因此,国内政府、企业和中介应齐心协力,呼吁有关国家的政府尽早修改不合理的法规,确保中国产品受到公平对待,确保贸易的自由化。(作者为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会长)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