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标题

理顺工商关系保护消费者权益——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11-03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理顺工商关系 保护消费者权益——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 第13版(经济周刊) 专栏:观点   理顺工商关系 保护消费者权益   ——访中国'...

理顺工商关系 保护消费者权益——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

第13版(经济周刊)
专栏:观点

  理顺工商关系 保护消费者权益
  ——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
  本报记者 李红梅
  要彻底杜绝超市违规经营行为,必须引入竞争机制,降低超市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打破个别超市的垄断格局,让更多的超市发展、壮大起来
  超市违规经营比较普遍
  记者:“超市黑幕”现象在全国是不是具有普遍性?
  刘:可以说超市违规经营现象在全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有些地区甚至愈演愈烈,最终损害的是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这些现象主要有:
  第一,一些超市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有失公平。不少供应商在超市单方面起草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盖章看似供应商自愿,实则有不少是出于无奈之举。
  第二,一些超市设立的收费项目名目繁多、收费标准过高,这些费用最终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第三,一些超市强制供应商低价倾销某一商品,破坏了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诚实经营的超市同行的利益。
  第四,一些超市强制供应商低价倾销商品还会诱发不诚信的供应商向市场提供质次价廉的商品,威胁到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
  第五,一些超市的采购员向供应商索取商业贿赂,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如果索取和给付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则是犯罪行为。
  不完全竞争是重要原因
  记者:是什么原因致使超市的违规经营现象比较普遍?
  刘:首先,我国的超市业处于起步阶段,数量少,市场竞争不完全,使供应商不得不委曲求全。
  其次,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超市与供应商之间的利益关系。人们只能援引《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内容。这些法律中的有些条文规定不太明确,容易产生争议。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对正处于成长阶段的超市放松监管;不少供应商的维权意识不强;超市管理人员素质较低等也是超市违规经营的重要原因。
  降低超市的准入门槛记者:如何有效地遏制并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刘:要杜绝这种现象,必须引入竞争机制,降低超市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打破个别超市的垄断格局,让更多的超市发展、壮大起来。为此,各级政府应增强公共服务意识,允许和鼓励各类国内外投资者依法设立和经营超市,营造充分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
  当前,为了遏制这一现象,理顺工商关系,保护消费者权益,政府和全社会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应当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塑造公平、合理的工商关系。其次,要从规范超市与供应商的合同关系入手,确保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第三,供应商在遭遇超市乱收费时应当学会用“脚”去投票。供应商在选择合作超市时,不要在乱收费的不平等合同上签字。第四,启动成本低、效果好的行业协会对等谈判机制等。

本网除标明“PLTYW原创”的文章外,其它文章均为转载或者爬虫(PBot)抓取; 本文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大家学习参考。本网站属非谋利性质,旨在传播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历史文献和参考资料。凡刊登的著作文献侵犯了作者、译者或版权持有人权益的,可来信联系本站删除。 本站邮箱[email protected]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