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第10版(国内政治专页)专栏:
关注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朱治宏(代表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灵活就业是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我国传统全日制就业人数近年趋向递减,而灵活就业逐渐成为重要就业渠道。2002年底我国约有1.45亿人从事灵活就业,灵活就业推动了经济和就业结构调整,适应满足劳动力市场多元化需求,缓解了城乡就业压力,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
灵活就业人员的现状堪忧,大部分属于低收入阶层,劳动报酬较低且不稳定,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下岗失业人员占较大比重,存在不安定因素。
灵活就业涉及1.45亿家庭,如按1∶2的赡养比涉及3亿人口生计。而目前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十分薄弱,大多没有参加社会保险。
尽快建立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形成开放的、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好国家的长治久安。
(一)依法维护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国家应制定劳动标准法、最低工资法等法律法规,实行企业用工报告制度,规范用工行为和劳动报酬支付行为,将灵活就业纳入正常统计范围,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切实维护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研究制定与正规就业社会保险相衔接、体现灵活就业人员特点的社会保险政策。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中个人账户基本由个人缴费,建议灵活就业人员只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社会统筹费用,不再建个人账户。与现行正规就业社会保险政策衔接,保证灵活就业人员年老时基本生存费用,解决其大病医疗需求,灵活就业人员只需缴纳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16%左右即可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比现行政策降低10%左右的负担。
(三)合理确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的保障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细化“低保”政策,对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和无劳动能力的人员实行差别化救助待遇,把促进就业与保障基本生活有机结合起来。
(四)普遍建立应急性社会救助体系。对临时重大生活困难又无法参加社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进行应急性、临时性救助;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和服务于贫困家庭的非营利基金组织;鼓励社会各界向贫困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医疗等服务。
(五)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非常复杂,不能也不应仅靠政府提供的基本保障,必须发挥商业保险在待遇审核方面的优势。灵活就业人员工作地点很难确认,可能存在多重劳动关系等因素,工伤保险难度较大;而工伤事故对其今后生活影响非常大。对此应鼓励购买商业意外保险以规避工伤风险。
(六)加强宣传,动员社会关心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教育引导他们转变观念,自强不息,兼顾当前和长远,提高自我保障意识。
(七)积极稳妥推进工作。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必须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推进,不能期望用一种办法解决所有问题。参保方式应坚持自愿,不搞强迫命令;参保项目不搞大而全,应优先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当前重点是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和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参保工作;对于农村进城务工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平等对待原则制定相应政策;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应有期限,但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时间和数额可以有一定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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