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责任
第2版(国内要闻)专栏:
政府的责任
胡健
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近几年全国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数测算,每年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约74万件,而全国每年实际提供法律援助的量只有需求总数的1/4,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经费的短缺严重制约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由于经费短缺,一些西部地区甚至不敢向群众宣传法律援助制度。
广东省人均法律援助经费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并非因为该省的经济水平高,而是他们意识到法律援助是政府行为,代表政府形象。因为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政府责无旁贷的职责。特别是当困难群众因经济困难不能获得法律救济时,政府为他们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这既能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的实现,又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日前出台的《法律援助条例》,已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根据条例,各级政府应该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本地经济的发展逐年有所增加。这是解决法律援助资金的主要途径。同时应该看到,法律援助又是一项公益事业,受益者是整个社会,它的经费来源应该多样化。即使在广东,也有一些县区因为经费问题,开展法律援助存在很大困难。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政府要积极拓展社会捐助渠道,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这是中华民族“扶贫济困、助人为乐,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传统美德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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