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
第9版(理论)专栏:学习通信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
陈文通
问: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对垄断行业要放宽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何作用?
答: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是调整所有制结构的一次质的飞跃。这既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拓展了空间,又可以促进国有垄断行业的改革,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
有利于改变国有经济和国有资本过度垄断的状况。所谓“垄断行业”,就其产生的原因来说,有三种不同的情况:自然垄断、竞争垄断、国家垄断。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首先是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本来属于竞争性领域的行政性垄断行业。这样,就可以缩小国家垄断的范围,降低垄断的程度,改变过度垄断的状况。这不仅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而且可以实现竞争性产业领域的公平竞争,避免凭借行政垄断获得大量垄断利润,以及由此造成的社会收入分配不公。
有利于实现垄断行业的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我国现有的许多垄断行业,其主业大多是以自然垄断为基础的,因而国家垄断有其客观原因。在计划经济时期,一个产业部门一旦形成,就把本来不属于自然垄断行业的相关辅业——关联产业和附属产业等等,统统都纳入了部门垄断的范围,使同一种或同一类产品和服务同时存在于不同的产业部门。这样,每个行业乃至每个企业都形成了“大而全、小而全”的状况;每个垄断行业部门都要管理和经营分布于全国各行政层次、各级别城市的庞大辅业(如电信、电力等)。这种主辅不分的状况,不仅不利于市场竞争,而且也拖累了主业。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中央明确提出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改革思路。这一改革思路的实质,是把不具有自然垄断性的辅业剥离出来,通过股份制或其他方式加以改制。在一定意义上说,引入非国有资本,是实行主辅分离、做强主业、搞活辅业的重要环节。
有利于垄断行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当前,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中的一大难题,就是一些竞争性的垄断行业不能建立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不能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有些企业至今仍然是国有独资企业,管理方式依然如故。而有些企业名义上进行了公司制改革,但由于所有的股东都是国家股东或国有法人股东,不仅股东会召开不起来,而且董事会也形同虚设,有的甚至是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由同一人兼任。有些企业虽然已经剥离上市,但由于国有股“一股独大”而使法人治理结构流于形式。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通过股份制的形式,使其投资主体多元化。除必须由国家控股(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者外,其他大量的企业都可以采取国家参股的形式。
有利于在垄断行业内部引入竞争机制和改变激励机制。在自然垄断的行业中,真正可以导致垄断的是与不可分割的系统性网络性线路管理有关的部门,如邮政系统、铁路干线系统、电力网系统、通信网系统、民航系统、市政服务系统(城市自来水、天然气、电、公共交通)等。但是,其中有些生产经营环节并不具有垄断性质,例如设计、基础工程、零配件生产、装修服务、原材料供应等。这些环节即使附属于垄断性主业,也没有必要实行国家垄断经营,完全可以引入竞争机制。有的经营环节虽然具有一定的垄断性,但可以在政府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把专营权有偿让渡给民间机构,这样激励机制就改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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