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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器官移植还应辅以脑死亡立法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8-23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法律专家——器官移植还应辅以脑死亡立法 第5版(视点新闻) 专栏:热点解读   法律专家——   器官移植还应辅以脑死亡立法   本报记者 苏显龙  '...

法律专家——器官移植还应辅以脑死亡立法

第5版(视点新闻)
专栏:热点解读

  法律专家——
  器官移植还应辅以脑死亡立法
  本报记者 苏显龙
  对于深圳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立法的举措,法律专家普遍表示赞赏,他们同时指出,推动器官移植的发展,还需辅以脑死亡立法。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研室主任薛瑞林教授认为,深圳的《条例》为我们的立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但将活体器官捐赠对象限定为器官捐献者的近亲属,有一定的局限性。
  他说,人体器官不是法律上的物,不具有财产性,不能交易。但遗憾的是,我国现行《刑法》对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并没有作出禁止性的规定,根据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就给买卖器官的违法者以可乘之机。因此,我国迫切需要法律对此加以规范,但对买卖器官的违法行为打击到何种程度,应慎重。在犯罪构成上,要把握以赢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及买卖的条件问题,过宽过严都不好。
  他认为,要满足大量患者对器官的迫切需求,只能像血液一样,通过捐献来实现。深圳这一《条例》的颁布,将为我们立法提供一个很好的范例,其中禁止人体器官买卖的规定,对规范目前的人体器官捐献具有重要意义。但将活体器官捐赠对象限定为器官捐献者的近亲属,虽然立法者的本意认为可以限制器官买卖现象的发生,但这样的规定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我国有大量的患者急需器官移植,而亲属捐献器官因种种原因所占比例又很小,当市场供求不对称达到某种极限时,买卖器官的现象自然会应运而生,更易引发犯罪。因此,人体器官捐献应扩展到整个社会,多呼吁从死体移植,这才是为病人,也为社会应该承担的责任。有关部门和媒体要倡议公民(特别是已判死刑待决的犯人)采用订立遗嘱的方式,表明死后如何处置自己身体器官的意愿。我觉得日本1997年10月的“器官移植法”值得我们借鉴。如规定愿意在被断定脑死亡后提供器官的人,在生前进行登记并填写自愿卡,一旦发生不测,在直系亲属同意的情况下,医院可对其器官进行移植。这样,“民事权利自主”的法律精神才能得到实现,公民的民事权利延伸到死后仍可以继续受到法律保护,才有助于保障有充足的器官来源提供给病人。
  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杜凤涛也强调了推动“脑死亡”立法对发展器官移植的重要性。他说,人体器官捐献涉及到一个重要的问题:死亡标准的界定。《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医师自遗体摘取人体器官,必须经其他两名以上医师判定捐献者确已死亡后方可进行。判定捐献者死亡的医师,不得参与该人体器官的移植手术。
  按照我国现行医学、法律上的标准,以心跳、呼吸停止来定义“死亡”,但按这一死亡标准,所捐献出的器官大多失去了使用价值,达不到医学使用标准,只能作为医学研究的资料。因此,制定“脑死亡”标准对器官移植就有了非同寻常的意义。但如以脑死亡为死亡标准,脑死亡者的器官移植给他人如无法律保障,稍有不慎便可能将可以挽救的生命定为脑死亡。脑死亡也有可能被一些人利用来进行医疗谋杀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他强调,我国目前制定一部脑死亡法尤为迫切。我国法律界有关人士一直在呼吁加快制定器官移植法和脑死亡法,这是两个相互关联的法律:前者将为禁止人体器官买卖提供法律依据;后者将缓解目前的器官供求矛盾并提高移植器官的质量和手术效果。据了解,我国相关部门已经开始对这一法规进行规划,甚至划定了基本标准,而法规的出台仍需要时间的酝酿和实践的考证。
  链接
  人类器官移植的探索始于20世纪初,成熟于20世纪80年代,迄今已在全球广泛应用。据全球移植中心名录统计:全球已有70余万身患不治之症者通过器官移植获得第二次生命,其中肾移植存活最长者已达37年、肝移植最长达30年。
  目前我国器官供求严重失调,例如:我国大约有150万尿毒症患者,但每年仅能提供4000—5000例肾移植手术;有400万白血病患者等待骨髓移植,但全国骨髓库的资料仅3万份。许多危重病人因不能及时得到器官移植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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