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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之源在于民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8-20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立法之源在于民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立法之源在于民   中玉   立法,作为国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广'...

立法之源在于民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立法之源在于民
  中玉
  立法,作为国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广泛参与。人民群众参与立法活动,是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体现,是立法的活力和源泉所在。我国《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这从法律上确立了立法要走群众路线的指导思想。
  群众利益无小事,对社会关注的、群众关心的,涉及到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立法,群众答应不答应,群众拥护不拥护,群众高兴不高兴,群众赞成不赞成,直接决定了法律的生命力与可操作性。没有了群众的首肯,不考虑群众的需要,不顾及群众的利益,立好的法,由谁去施行呢?又如何体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人民群众中蕴藏着巨大而丰富的立法资源。许多社会行为,其实践主体都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需要围绕哪些方面规范这些行为,要规定哪些权利与义务,如何保证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在这些问题上,他们最有发言权。因此,立法工作应当听取他们的意见,发掘他们的智慧,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让人民群众参与到立法中来。只有充分挖掘这些资源,我们的立法工作才能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有的放矢。
  立法之源在于民。立什么法,怎样立法,不只是由立法专家说了算,也不是由政府官员说了算,最终决定立法成败的,是广大人民群众。实践证明,真正体现人民意志、反映人民利益、吸收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才能够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才拥有最强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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