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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新的理念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8-19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用新的理念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 第9版(理论) 专栏:学习十六大报告 贯彻十六大精神   用新的理念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   左然   编者的话   '...

用新的理念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

第9版(理论)
专栏:学习十六大报告 贯彻十六大精神

  用新的理念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
  左然
  编者的话
  十六大提出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任务,强调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这是政治体制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今天刊登的3篇文章,对转变政府职能、更新行政观念、推进依法行政等问题进行了阐述。
  十六大提出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任务,强调要“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完成这一任务,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用新的理念推进行政管理体制的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成效明显。但是,由于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行政理念尚未确立。长期以来,人们常常把“政府行政”等同于“公共行政”,其实两者之间有很大的不同。第一,政府行政实际是政府自身管理及其延伸的结果。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政府行政往往习惯于从自身角度来考虑制定政策、执行法律、协调事务、审批申请、裁决事项等问题,而对与社会利益密切相关政府的一些行政方式、行政程序、行政手段、办事时限等问题则考虑不够。第二,政府行政强调整个社会生活以政府活动为中心。个人、企业、团体和组织的活动围绕政府,服从于政府,政府直接干预社会,干预个人、企业和组织的活动。第三,政府行政追求政府的无限权力,形成无限责任政府。这种权力较少受到制约,也难以制约。同时,政府的行政行为也缺乏效率。第四,政府行政形成管制型政府的特点。政府习惯于用单一的行政管理或管制手段处理复杂多样的社会事务,不利于激发和调动个人、企业与社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与政府行政相比,公共行政在价值取向、涵盖范围、具体手段及追求目标等诸方面都有很大不同。在公共行政体制的框架里,行政行为的根本目标立于公共利益,体制架构、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立于公共服务,行政决策立于公开透明,行政执法立于公正公平,行政运行立于公民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行政成本立于公共财力。确立公共行政理念是公共行政权力在当代社会有效运行的基本前提之一,它支配着行政管理体制的设置目的、设置原则、设置框架、设置方式以及职能配置、经费来源等,也支配着政府与社会、市场、企业、公民、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其他政治团体等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派生出一系列规范和原则,如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协调原则等。
  服务型政府理念。公共行政的根本目标立于社会公共利益。政府没有单独的利益,而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唯一目标,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公共权力及其行使机构的产生源于人民的委托,其基本目的是为公众服务,供公众使用,受公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是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职责。在吸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和规范政府各部门的职能,加强其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责任,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
  有限责任政府理念。公共行政机构是一个大系统,既包括政府机构系统(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法定机构、特设机构、监管机构、执行机构等),也包括大量的由政府举办或资助的以公共目的、社会公益为主要目标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群众团体、行业协会、慈善机构等。在这个公共行政系统中,政府是主体,它和其他公共机构直接或间接地共同行使社会公共权力,提供公共服务;但它不是全部公共行政机构,其责任和权力也不是无限的,大包大揽式的无限政府不符合公共行政的目的和要求。通过分权、放权、授权,处理好政企关系、政事关系、政社关系、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着力做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市场做不了、做不好、不愿做的事,承担有限责任,有利于政府提高效率。
  法治型政府理念。公共行政权力来源于人民,受人民监督。政府在行使公共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必须规范行为,依法行政。政府既不能越权,也不能缺位,而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公平、中立和公正,违法承责。行政运行立于公开透明,公民行使知情、参与、监督和选择权,以保证政府的廉洁性。
  廉价效能型政府理念。公共行政要求政府珍惜民力。公共行政成本立于公共财力。公共行政依靠公共税收支撑,必须核算行政成本,讲究行政投入、行政产出、行政绩效。禁止除公共税收以外向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滥收行政性费用,以及由滥用行政权力造成的不合理的行政负担,从体制、制度和机制上杜绝权力部门的一己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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