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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正在积极研究推行公开发行和上市证券的保荐制度——为股市提供可信赖产品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8-19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中国证监会正在积极研究推行公开发行和上市证券的保荐制度——为股市提供可信赖产品 第6版(国民经济) 专栏:经济时评   中国证监会正在积极研究推行'...

中国证监会正在积极研究推行公开发行和上市证券的保荐制度——为股市提供可信赖产品

第6版(国民经济)
专栏:经济时评

  中国证监会正在积极研究推行公开发行和上市证券的保荐制度——
  为股市提供可信赖产品
  许志峰
  实行股票公开发行和上市的保荐制度,是一项着眼长远的根本性制度变革,将有效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强投资者信心。
  从2001年3月开始,以核准制的实施为标志,我国证券市场发行制度步入了市场化的轨道。核准制下,要求中介机构承担公开发行证券的推荐责任,主承销商要履行专业核查、推荐合格发行人等相应的义务。核准制实施两年来,作为承销商的证券公司的意识、责任、业务模式都发生了积极的变化,基本上树立了诚信意识和质量意识,其角色也基本上由原来的简单包装上市转变为全方位的负责。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目前还有一些证券中介机构负责任的意识淡薄,或者缺乏负责任的能力,有的甚至与发行人串通共同“包装”,欺骗监管者或者投资者。结果导致少数上市公司出现比较突出的质量问题,如有些上市公司在上市一两年内甚至上市当年即“变脸”,出现亏损、业绩大幅下滑或募集资金变更等现象;再如一些上市公司运作还很不规范,存在比较多的大股东通过挪用资金、关联交易、担保等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施行保荐制,正是要“对症下药”,从制度上防止上述问题发生。保荐制,简单来说,就是“荐而又保”。即由有资格的保荐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和上市,并对所推荐的证券及发行人所披露的质量和承诺提供规定的持续督促、指导和一定程度的质量信誉担保。归结起来,就是从制度上要求保荐人履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的双重责任。显然,实施保荐制度的核心,就在于提高上市公司内在质量,为证券市场提供可信赖的证券产品。
  从保荐责任的履行过程来看,保荐更强调一种对发行上市证券“瞻前顾后”的行为。在过去,承销商对上市公司的责任随着股票上市就基本终止,而保荐人除了要负责推荐公司上市,还要在上市后规定的保荐期内对上市公司招股时的信息披露、公开承诺以及持续规范运作承担一定的责任。在这一过程中,保荐人如果没有勤勉尽责,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不合格的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还可能被监管部门从有关名单中除名。显然,引入保荐人制度,通过责任机制约束保荐人,通过保荐人优选上市企业,将为证券市场引来“源源活水”。
  事实上,在保荐制下,确保发行人的质量,不仅是保荐人的责任,也是其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如果推荐的发行人质量好,保荐人就可以“高枕无忧”,或者付出较低的成本;反之,如果所推荐的发行人质量较差,保荐人则既摆脱不了责任,还必须支付各种成本。这无疑可以在证券公司之间形成一种良性的竞争机制,一部分内控制度完备、管理科学的证券公司将做大做强,而另一部分证券公司则会被市场自然淘汰。
  另外,保荐制的实施还将促进证券市场监管的改善。在现行制度下,监管者的主要精力用于事前审批、实质性审核或判断,实际上监管者是代替了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上市公司进行治理协调、投资者进行投资选择。结果监管者疲惫不堪,效果还不尽如人意。在保荐制下,监管者将集中精力于建立信用监管体系、保护良性竞争环境、维护市场各方正当权益等,市场参与各方之间将真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其能、各担风险”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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