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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援助主客体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8-13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确定援助主客体 第16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确定援助主客体 杨荣新   关于法律援助的主体确定法律援助主体,对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法律援助'...

确定援助主客体

第16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确定援助主客体
杨荣新
  关于法律援助的主体确定法律援助主体,对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和政府职能,应当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列入国家行政编制序列。在法律援助机构内,有两项相互联系而又区别的工作,一是司法援助的管理工作,二是法律援助的实施工作。管理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由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区)四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是上下级的领导关系。实施工作是业务工作,主要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
  关于法律援助的客体法律援助的客体亦称法律援助的对象,即接受法律援助的具体人员。他们是社会上的困难群体,但又无固定的组织形式,需要在法律援助的立法中明确界定,以便于法律援助机构具体操作。根据《条例》规定,法律援助的客体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民事行政诉讼方面需要咨询、代理的经济困难的人员;二是刑事诉讼中需要咨询、辩护、代理的经济困难的人员。前者包括因经济困难无法委托代理人的下列案件中的人员:①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人员;②请求依法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人员;③请求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5请求依法保护因见义勇为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人员;⑤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员;⑥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人员。后者一般包括因经济困难无法聘请律师、代理人的下列案件中的人员:①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的犯罪嫌疑人;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③公诉人出庭公诉的被告人;5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是聋、哑、盲的残疾人和未成年人;⑤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⑥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近亲属。
  经济困难的标准应当由立法明确规定,使整个社会和有关人员了解,便于适用。目前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不可能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因此,条例将制定的标准的权限赋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这是符合国情的。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使条例得以贯彻落实。应当说明的是,上述刑事诉法中的5⑤两项的当事人,因情况特殊,不受经济是否困难的限制,均应提供法律援助。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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