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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人大决定权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8-13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尊重人大决定权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尊重人大决定权 田必耀   谈论人大,人们往往认同它的立法、监督功效,很多人甚至认为人大就是立'...

尊重人大决定权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尊重人大决定权
田必耀
  谈论人大,人们往往认同它的立法、监督功效,很多人甚至认为人大就是立法机关或监督机关。这些看法是不完整的。宪法规定,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立法、决定、监督、任免四权共同构成其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属性和权威。
  理论界认为,人大决定权是“人民当家作主”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决定权是宪法第九十九、一百零四条赋予人大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国家权力。决定权实质上是国家决策权,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最具权威、法律地位最高的决策形式,对于没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决定权可替代立法规范,如果忽略了决定权,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不能得到完整体现。宪政的核心是依宪治国,无论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放弃行使决定权,还是政府、其他组织僭越人大决定权,都可以视为对宪法所确定的国家权力良性运行制度的干扰,对正常宪政秩序的破坏。
  多年来,决定权在一些地方曾被抛入“冷宫”,重大事项决策中行政首长“先拍脑袋,再拍胸脯,最后拍屁股走人”的现象并不罕见。两年前,尽管遭到文物管理官员、专家和当地群众批评、抵制,浙江舟山以“旧城改造”为名,政府下令公然拆毁定海古城的历史街区和古民宅。面对定海古城的残垣断壁,还有巨额投资但连年亏损的珠海机场等等,这令人震惊的决策失误、决策腐败、决策伤害群众感情的行为正折射出:某些地方的行政管理权正在超越宪法扩张、扩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决策权被压挤在狭窄的“胡同”。是缺乏行使决定权的环境,还是立法不到位,操作艰难?应该说二者兼而有之。
  可喜的是,近年来人大决定权立法和操作的频率正在攀升,它凸现的价值不仅在于人大决定权由法律文本走向政治现实,更重要的是宪政理念的彰显。目前,近20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讨论、决策重大事项地方性法规;一些市、县级人大常委会也制定规范性文件。这些地方性法规恪守宪法精神,界定重大事项体现“严格规则主义”;强调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程序正当;追究违规行使决定权的法律责任。尤其是2000年10月1日生效的广东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把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的重大举措、教科文卫发展规划等11项重大事项纳入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范畴;教育、养老、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扶贫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水电、煤气、医疗等公用事业服务价格调整等17项大事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值得一提的是,全国人大代表对决定重大事项立法呼声渐高,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黄文麟等30名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指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保证立法和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报告首次把人大“决策”与立法放在一起,这是前所未有的,表明人大决策权在宪政中的地位得到应有的尊重。当前,人大决策权还应有更周全的立法设计。首先,不仅立法规范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权,还应规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代会的决定权;其次,可以考虑引入辩论和听证机制,使民意得到汇集和延伸;再次,更加严格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法律程序,如移植立法中的“一审”、“二审”规程,规定重大事项报告期限等;还有,明晰法律责任,规定不及时地向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报告重大事项、行政管理权侵犯人大决定权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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