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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8-08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法律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 第9版(学术动态) 专栏:探索与商榷 法律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 刘志刚 孟庆瑜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

法律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

第9版(学术动态)
专栏:探索与商榷

法律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
刘志刚 孟庆瑜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本世纪头20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目前,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显得尤为紧迫,这需要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
  我国市场经济秩序问题的法治根源分析
  在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程度成正比,它所存在的问题也与相应法律制度的缺陷分不开。当前,一些领域市场经济秩序混乱问题与民商法和行政法的缺陷有关,更与经济法的缺位和错位有关。
  民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之一,离开了科学完备的民商法作基础,市场经济秩序往往是混乱的。我国目前的民商法还不完善,特别是构成市场经济基础的诚实信用原则尚未真正确立,影响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完善。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行政法的保障。目前,我国办事高效、运转协调和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尚未完全形成,这也是导致当前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然而,民商法和行政法都有其自身的调整范围和作用边界,它们只是为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提供一个基本制度保障,并不足以应对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中产生的所有问题。
  现代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民商法、行政法提供法制基础,更需要拥有综合手段、突破原有法域限制的法律制度的支撑,这就是经济法。而经济法的缺位和错位正是我国市场经济秩序问题的特殊法治根源。经济法的缺位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制度缺位,一是司法缺位。所谓制度缺位,是指经济法在静态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缺失,表现为立法相对于现实经济生活的滞后。比如,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存在着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已有的规定仅仅涉及部分领域,并过于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所谓司法缺位,是指经济法在法律适用上缺乏相应的司法机构和司法程序的保障。比如,从司法机构而言,自2000年8月撤销经济审判庭的机构建制后,经济诉讼只能由其他审判机构行使,这种状况难以应对经济冲突的特殊性、经济法的独立性和经济纠纷的公益性;从司法程序而言,我国经济法一直沿用民事诉讼法而没有自己的诉讼程序制度设计和保障,这也难以适应客观实际的需要。
  经济法的错位,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立法错位,一是执法错位。所谓立法错位,是指经济法由于在创制机关和创制内容上受不当利益影响而偏离预期目标的现象,这主要表现为现实中的部门立法和地方立法带来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所谓执法错位,是指有关行政机关在进行相应的经济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执法不力、执法不当等问题。由于“经济法实施具有独特的行政性”,经济法的制度运作主要体现在行政领域,那些具有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是经济法的主要执法主体。这导致经济法的实施状况令人堪忧,执法不力和执法不当现象并存。比如,一些部门对自己有利的事管得多,对利少或无利的事就管得少或不愿管。
  合理确定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在保障市场经济秩序中的职责
  首先,承认和确立民商法、行政法与经济法的互动关系在规范和保障市场经济秩序中的重要作用。虽然民商法、行政法和经济法有着各自调整对象、调整手段和价值目标,但它们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中具有共同的作用。因此,我们在进行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制保障建设和研究时,应摒弃门户之见,从这三个法律部门的互动角度去探讨其各自地位与相互关系。民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它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集中地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属性的内在要求。所以,必须进一步加强民商法建设,大力弘扬民商法的平等、自由、竞争、诚信和自治精神等,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行政法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所必需的。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既需要政府的组织与推动,还要求政府转变职能、提高管理水平,实现对经济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由具体管理到宏观管理、从行政隶属管理到依法职能管理的转变。因此,应进一步健全行政法,以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经济法作为国家管理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是克服和消除市场失灵或市场缺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确保民商法、行政法价值目标实现的重要法律。经济法的目标和作用之一就是矫正民商法之不足,最终实现民商法所确认的平等、自由和竞争等目标;经济法所确认的国家干预经济,是一种必要干预、适度干预和依法干预,有利于防范权力滥用和过度干预。可见,经济法的存在和发展不是否认包括民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的功能和作用,而是从与相关法律的互动与补充角度去构建自己的制度体系和作用范围,进而实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社会公益目标。
  其次,充分发挥经济法在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中的特殊作用。经济法的这种特殊作用主要表现在市场运行领域和国家或政府干预方面。在市场运行领域,经济法通过对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律要素即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和交易标的等方面权利义务关系的合理配置,形成一套不同于民商法的市场运行秩序法律制度体系。它为市场主体(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提供制度架构,保证其地位的平等、独立和自由;它为市场行为(包括市场竞争行为和市场交易行为)的自由顺畅发生提供行为规则和法律形式,防止、限制和消除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在国家或政府干预方面,经济法着眼于政府干预经济行为的适度和规范,通过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依据、范围和边界,以及干预的方式和方法等方面职责权限的合理调配,形成一套不同于行政法的国家经济职权运行法律制度体系。在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对政府职能的规范需要行政法和经济法两方面的同步建设、共同作用,而不是相互替代。其中,行政法以构建民主、廉洁、高效的法治化政府为目标,以逐步克服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滥用的弊端;经济法则以实现对微观经济行为、宏观经济走势和社会分配不公等方面的适度干预和法治化为己任,以矫正市场效应的负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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