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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上升为哪般——审视行政机关败诉案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7-30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败诉上升为哪般——审视行政机关败诉案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焦点 败诉上升为哪般 ——审视行政机关败诉案 兴文   近年来,在“民告官”的案'...

败诉上升为哪般——审视行政机关败诉案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焦点

败诉上升为哪般
——审视行政机关败诉案
兴文
  近年来,在“民告官”的案件中,“民”的撤诉率和败诉率逐年下降,相对地,“官”的败诉率不断上升。“一下一上”之间,体现着公民依法维权意识和法院执法意识的增强。但行政机关败诉,或行政机关同意纠正其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而告终的状况,严重影响了行政效率,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
  笔者就审判实践进行总结、归纳,发现行政败诉就行政机关而言主要有十个方面的原因和表现。
  一、越俎代庖。一些行政机关不明白自己的权力范围有多大,总认为只要是在自己辖区,自己便可“上管天、下管地”,常常大包大揽,越权行政。如某村委会与村民之间因鱼塘承包发生纠纷,双方请求乡政府予以解决,乡政府作出了有利于村委会的决定,村民不服,提起诉讼,结果乡政府败诉。因为依据合同法等规定,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纠纷系民事纠纷,乡政府若调解不成,是无权进行裁决的。
  二、有凭无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属于违法行政行为。主要反映在行政主体在作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在认定事实上缺乏主要证据。一是调查不够充分,只注意进行形式性的审查,而忽视或不进行实质性审查。二是不注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收集证据,随意性很大。
  三、有恃无恐。一些行政机关自恃其部门的位高权重,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常常大胆突破法律、政策界限,以致进一步推动工作时处于被动。最典型的莫过于行政机关处理的计划生育案件,即便今天已经立法的情况下,仍有些机关、部门“一如既往”地“赶猪牵牛”,乱抓人、乱罚款,甚至株连亲属,一旦成诉,必然败诉无疑。
  四、主观臆断。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但自身素质差,且工作时责任心又不强,处理问题时凭自己平时的工作经验,“想当然、估约摸”,作出主观臆断的结论。张某在建房时强行占用了乡直某部门的地皮,该部门请求乡政府解决,乡政府随即决定张某限期拆除,张某诉至法院后,乡政府出庭人员甚至振振有词地说,这是根据乡里的实际,依照乡规民约作出的,要是每件事都去找法律依据,乡里的干部啥也不用干了。如此想当然办事,焉有不败诉之理。
  五、张冠李戴。一些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工作马马虎虎,粗心大意,在没有清楚了解案情的情况下,把本应当受处理的当事人遗漏,或把其财物等的归属搞错,以致损害了案外人员的合法权益。如某部门在办理一起案件时,错误地把其租赁的设备变卖了,所有人将该部门告上法庭,该部门只得败诉。
  六、超越权限。一些行政机关不知道自己究竟有多大的权力,尤其是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不是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而是自己“亲自动手”,当事人如若不配合,行政机关就极易走向违法行政,因为依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只有公安、海关、税务等极少数行政执法部门有直接强制执行的权力,其他绝大多数行政机关(包括管理公安、税务的政府)则无此权力。
  七、以权代法。一些行政机关将人民赋予的权力,非但不当作造福人民的工具,反而以权代法,随意行政。如某乡计生部门对村民兰某孕检时,认为兰某婚前生育过孩子,乡政府遂组织人员扣押了兰某的茶叶、香菇等农副产品,兰某起诉至法院,经鉴定为“婚后自然流产”,属“已婚未产”,并建议乡政府退还扣押物品,但茶叶已被喝大半,香菇全被吃光,乡政府也不依价赔偿,一时间在当地产生了极为不良的影响。
  八、徇私舞弊。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为亲友或给其好处的人违法办“好事”,特别是随意出示假证明、假证件。如某交警队在一对夫妇离婚诉讼期间,依据男方提供的、明显虚假的手续,在未与女方有任何接触的情况下,即将女方婚前购买的车辆过户给男方的亲属,女方随即把交警队告上法庭,结果自然是交警队败诉。
  九、显失公正。一些行政机关在进行具体行政行为时,对同种、同类案件,乃至同一案件中,违法性质、轻重程度基本相同的当事人,由于对处罚幅度理解不准确或掌握案情不够等,所作处罚相差悬殊太大,明显不够公正。如夏某与管理治安的教师发生冲突、殴打,经鉴定,双方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辖区公安机关裁决对夏某治安拘留十五日,对该校教师则予以警告处罚,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二人在该案中,过错、责任、后果均基本相当,但公安机关“同等情况不等同对待”。
  十、消极应诉。一些行政机关仍然存有严重的“官重民轻”情结,尤其是对那些自认为处理得十分正确的案件,对公民的起诉不屑一顾,对法院的传唤置之不理,消极对待诉讼,以致有些本可胜诉的案件也败诉。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说:“从一定意义上说,行政诉讼是宪政的试金石,是法治的检测器,是民主政治的晴雨表,是公民权利的守护神,是社会稳定的减压阀。”如何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行政机关执法水平,耐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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