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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坦诚进言——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法制环境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7-29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全国政协委员坦诚进言——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法制环境 第10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时政广角 全国政协委员坦诚进言—— 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法'...

全国政协委员坦诚进言——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法制环境

第10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时政广角

全国政协委员坦诚进言——
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法制环境
本报记者 王比学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国家的鼓励、支持、引导下,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例不断扩大。截至2002年底,我国个体工商户达到2377.5万户,从业人员4742.9万人,注册资本为3782亿元。私营企业达243.5万户,从业人员3247万人,注册资本为24756亿元。
  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证明,良好的法律环境是非公有制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但是,目前,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发展壮大尚存在种种制约。在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政协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众多常委和委员纷纷坦诚建言:要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
  完善保护私人财产法律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刘家琛曾是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他说:“我国刑法规定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比较宽,但从对于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与挪用资金罪的法定刑设置来看,对侵犯私人财产的处罚比侵犯公共财产的处罚明显要轻。”
  目前,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最大法律问题是私有财产保护问题。全国政协常委金异提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不是仅仅保护富人的财产,而是保护全民的财产。他认为,根据党的十六大的精神,应对现行民法、刑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多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如:《中小企业促进法》在“资金支持”一章中,全面规定了对中小企业的财政、金融支持,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具体政策措施,使得法律条款难以付诸实施。为此,有委员提出,只有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更加细致地从法律规定上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包括所有权、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真正确立私人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消除非公有制企业主的后顾之忧。
  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在市场准入方面,来自部门和地方的政策壁垒屡见不鲜,如:公路、桥梁、自来水、煤气等公用设施行业,私营企业就很难进入。在税收方面,公有制企业的再就业税收可享受优惠待遇,而非公有制企业就没有。许多非公有制企业主说:“我们不要优惠,只求公正、公平。”
  有的委员建议,彻底清理市场壁垒,实现一视同仁,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方面采取措施,提高政策、规章的透明度,创造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
  行政执法行为缺乏制约,也是非公有制企业遭受不公平待遇的原因。因此,为非公有制经济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需清理地方和部门规章制度中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歧视性规定,整顿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建立透明、公开的收费制度,防止用形形色色的手段侵占非公有制经济的财产。
  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但现实中,个别司法机关由于长期受“左”的思想的影响,在涉及国有制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的民事纠纷案件处理上不能公平对待,案件久拖不决,致使非公企业陷入讼累,严重影响了非公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20多年经验证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扶持和引导,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和保障。正如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所言:随着我国各项法律的不断完善,将进一步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更好地促进其发展,使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极大地增加社会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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