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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了白撞”是否合法?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法律如何保护弱者、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集思广益,几经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日渐成熟——关注道路交通安全立法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7-09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撞了白撞”是否合法?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法律如何保护弱者、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集思广益,几经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日渐'...

“撞了白撞”是否合法?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法律如何保护弱者、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集思广益,几经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日渐成熟——关注道路交通安全立法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新法解读

“撞了白撞”是否合法?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法律如何保护弱者、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集思广益,几经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日渐成熟——
关注道路交通安全立法
本报记者 张涛
  6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从2001年12月起,这部法律草案集思广益,几经审议,几经修改,已日渐成熟。尽管分歧仍然存在,但人们已经可以从这部法律草案的现有面貌中,清晰看见草案对人的生命的尊重、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与时俱进。
  撞了不会白撞——生命权高于路权
  〔草案条文〕第七十四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本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1999年8月,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这就是后来被人们称之为“撞了白撞”的肇始。
  “撞了白撞”是否合法?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法律如何保护弱者、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正义?沈阳市的《办法》出台后,立即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争论。争论的结果很难说谁胜谁负,但一个明显的事实是:不少城市纷纷效仿沈阳的做法出台了类似的交通管理办法,在对人的生命的尊重和对交通秩序的整顿两者之间,为数不少的地方选择了后者。
  作为我国第一部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这个问题的态度如何?6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审的草案稿明确选择了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除非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否则机动车一方将不能免责。
  据介绍,该法律草案的二次审议稿的第七十条已经就“撞了不白撞”的原则作了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金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投保金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在审议过程中,有委员提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高速运输工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他们建议对此作出如下规定:机动车撞人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人违反交通规则而导致交通事故的,也负有相应的责任。
  “私了”登上法典——符合社会实际的探索
  〔草案条文〕第六十八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七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对交通事故处理实行“私了”的处理方式,是近几年来我国一些地方针对城市汽车数量的大幅度上升,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新探索。2000年3月1日,上海市交通管理部门推出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快速处置法,这是第一次规定对交通事故处理可以实行“私了”。2003年4月15日,北京市交管局宣布:机动车之间发生的追尾等29种交通事故,肇事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如当事双方对事故事实无争议,只造成车辆损失,且车辆尚能行驶的,应自行快速撤离交通事故现场,并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协商解决赔偿事宜。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采纳了这种处理交通事故的方式。有关专家认为:“这种做法反映了我国立法的与时俱进。”
  从我国实际出发是立法者们坚持的重要原则。据了解,草案二审稿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和形成原因,制作交通事故成因报告书,并送达当事人。”对此,有些委员提出,如果按此规定,公安机关将不再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认定,这改变了我国多年来由公安机关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的做法。我国公安机关每年通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处理的交通事故纠纷近80万件,如果公安机关不作责任认定,交通事故纠纷只能由法院处理,法院难以承担。据此,草案规定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仍由公安交管部门承担。
  拖拉机归谁管——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害
  〔草案条文〕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
  在对草案进行三审过程中,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和联合收割机等农用机械的管理体制问题一直是产生分歧的所在。据介绍,目前我国有4500万户农机户,其中有3000万户既搞农业操作,又从事短途运输,全国农机总资产达2500亿元。
  国务院1986年10月就农用机械的管理问题发出了《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九届人大常委会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以来,农用机械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还是按照国务院1986年的做法进行管理,一直存在分歧。
  据有关方面统计,目前,包括牌照在内,一台农用车一年只需缴纳费用71元,但如果按现行的机动车管理办法,则需要缴纳费用540元,增加了近470元。一位委员在发言中说:“470元是什么概念?农民种一亩小麦,纯收入一般是100多元。如果把一辆农用车的证都办下来,就是三四亩地的收入!因此,农用车管理绝对不能增加农民的负担。”
  无论如何,农用机械的管理,绝对不能增加农民的负担!这是委员们在审议过程中形成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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