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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黑先打“伞”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7-08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打黑先打“伞” 第10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时代新语 打黑先打“伞” 嶷山   打黑先打“伞”。   根据立法解释,“保护伞”不再是黑社会性质犯'...

打黑先打“伞”

第10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时代新语

打黑先打“伞”
嶷山
  打黑先打“伞”。
  根据立法解释,“保护伞”不再是黑社会性质犯罪定罪的必要条件。但在实际社会生活中,黑恶势力滋生繁衍,往往离不开“保护伞”的庇护。“严打”斗争的实践已清楚地表明这一点。例如,广西北海西头帮公然作恶,当地的公安、检察机关内部有几个某某长充当“保护伞”;而沈阳刘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后台老板里竟有当时的市长和常务副市长。
  “保护伞”不铲除,黑恶势力难以根治。“保护伞”,保护的是犯罪,保护的是恶人。有的“保护伞”通风报信,指使不法分子毁灭证据,潜逃外地;有的“保护伞”威胁、恐吓、诬告办案人员,阻挠正常办案;有的甚至支持黑恶势力打击报复办案人员,公然抗法……他们或肆无忌惮公开为虎作伥,或暗地使坏说情开脱,使打黑困难重重。一位政法部门的领导在打黑之初指出:能不能打掉“保护伞”,是检验打黑行动能否取得成效的标志。
  “保护伞”不铲除,法理不彰。“保护伞”往往是隐蔽的,他们身居要职,掌握一定的权力。他们不亲自杀人放火,却常常为杀人放火、鱼肉百姓的行为开脱。能够充当“保护伞”的,不是一般的老百姓,而是国家公职人员。从法律上讲,他们的“保护行为”或是贪赃枉法,或是徇私舞弊,或是玩忽职守……都是典型的职务犯罪。在法治国家,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外的特权,“保护伞”的犯罪行为必须受到追究。
  打“伞”要依靠法治,建立机制。打击“保护伞”,不是一场运动,不是一阵风。“严打”期间,要打;不是“严打”期间,照样要打。触犯法律、危害社会的行为无论在任何时候都要受到追究。打“保护伞”,要建立各部门联合行动的机制,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部门都要积极行动起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相互协调、相互配合。不管“保护伞”能耐有多大,只要党的纪检部门、国家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就能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打“保护伞”与党内反腐败斗争紧密相连,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一环。腐败不除,国无宁日。“保护伞”不除,黑恶势力肆虐。其结果,群众利益得不到保护,社会稳定得不到保证,经济发展难以得到维持,同时党和政府的形象就要受到极大的损害。各级政法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这个严肃的问题,铲除“保护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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