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标题

农民的主体地位必须尊重——一谈尽快解决农村土地流转中的突出问题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7-08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农民的主体地位必须尊重——一谈尽快解决农村土地流转中的突出问题 第11版(国民经济) 专栏:经济时评 农民的主体地位必须尊重 ——一谈尽快解决农村土'...

农民的主体地位必须尊重——一谈尽快解决农村土地流转中的突出问题

第11版(国民经济)
专栏:经济时评

农民的主体地位必须尊重
——一谈尽快解决农村土地流转中的突出问题
零河
  最近一个时期,各地反映土地流转中的问题较多。如,有些地方的基层政府部门把农民的承包地强行以反租倒包等方式租给工商企业搞开发;有的在推进土地流转时,流转收益仅给承包农户部分“补偿”,甚至不对农户作任何经济补偿。这些做法严重侵害了农民利益,偏离了党的土地承包政策,引发了大量土地纠纷,成为当前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这些情况应当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党在农村的一项重要政策。所谓土地流转,是指农民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指出,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要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进行,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建立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土地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和租金等,应由农户与受让方或受租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应归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并规定,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切实贯彻执行党的土地承包政策,监督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为土地流转及时提供法律、政策服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为土地流转提供信息,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适时引导农户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高农地资源的配置效率,是解决我国农业经营土地规模狭小、提升我国农业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但这必须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进行。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不能租赁农户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转包,更不得截留农民土地流转收益、代扣代缴税费和乱收费。一些地方在农村土地流转上的强迫命令及“反租倒包”、“预留机动田”等做法,其实就是与民争利。这种做法,与中央提出的“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格格不入,也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
  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根,是农民作为经济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最基本的资源和资本。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就是要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让农民真正感到自己是土地的主人,从而调动起农民爱惜土地、增加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一些地方出现的侵犯农民土地流转权的错误做法,必须尽快纠正,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农户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

本网除标明“PLTYW原创”的文章外,其它文章均为转载或者爬虫(PBot)抓取; 本文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大家学习参考。本网站属非谋利性质,旨在传播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历史文献和参考资料。凡刊登的著作文献侵犯了作者、译者或版权持有人权益的,可来信联系本站删除。 本站邮箱[email protected]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