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怎样治理诚信问题
第9版(理论)专栏:学者论学问
古代怎样治理诚信问题
江西财经大学教授 龚汝富
我国古代社会是非常重视道德责任的,把诚信道义列入“三纲五常”之中,使之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性要求。与此同时,为确保人们遵守诚信道义,还根据人们的社会资源网络构建了一道道抑制欺诈的防线,这集中体现在通过形式多样的保约对欺诈行为进行法律责任追究,从而把对诚信问题的治理从道德教化转变为德法兼治。这对当前我们治理社会诚信问题颇有启发。
保约是以人格保证或以财产担保的契约,是古代社会防范信用风险的基本方式。从帝王勋臣间的“丹书铁券”到民间各种形式的书契,无不反映出人们对规避风险的强烈诉求。我国在西周时就有刻在钟鼎上的邦国盟约和买卖契约,后来随着私有财产制度的发展,契约制度也越发完善和丰富起来。秦汉以后契约涉及的范围更广,处分的自由度也更大。如“官有政法,民从私契”、“民有私契,急急如律令”这些约词,不仅是汉唐时期契约书券中的惯用套语,而且是古代契约责任制度的基本传统。尤其是宋元以后,契约的规制范围已远远超出买卖、典当、雇佣、租赁、借贷等一般的民事日常行为,更加广泛地应用于处理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在传统农业社会,因为人们的生活圈子相对狭小封闭,财产形式也非常单一,建立在明确的血缘、地缘、业缘等社会关系或者土地房屋等财产之上的保约,其违约责任的追究非常便捷,要么以财产作抵,要么拿中保人是问,俗语说“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这反映了人们对于建立在比较明确的社会资源基础上的责任风险,持有一种稳定可靠的心态。
那么,当人们走出封闭的乡土社会,进入流动的商业社会,用什么方式来落实商贾间的彼此责任,从而规避因相互缺乏了解所带来的信用风险呢?仍然是用保约,就是在流动的人际关系中寻求稳定的社会资源,把它作为中保来化解信用风险,并通过中保的连带责任关系来追诉缺乏诚信者。作为古代流动社会的代表,商人背井离乡,长途跋涉,从其商旅安全便可以反映出社会诚信问题的真实情况。在古代,贸易行程不外水陆两路行进,途中借宿歇店。因此,商旅安全与否,依赖于陆路的脚夫、水路的船户和歇脚店家的可靠性。对此,宋元以后的律令都有明确的责任追究规定。清代光绪年间由江西臬司编刻的《西江政要》,制定了一系列确立社会诚信的规范性要求,形成了一个从法律上防范商旅欺诈风险的屏障:在水路货运中,客商首先要在船户登记入册并签领船契,以备官方稽查。经过官方注册的船户有稳定的居所,客商在货运途中的风险因有其出具的格式化租船契约,可以直接追诉船户的法律责任。船户还要约束招募的水手,对他们盗窃客货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在陆路货运中,要保障脚夫承运货物的安全性,关键是抓住脚夫所在的夫行,由夫行对商人先行理赔,然后再向脚夫的保人索赔,保人因为熟悉脚夫的行迹居址,可以再行追赃。防范歇店诈害商旅,则主要是通过严格规定歇店的法律责任。在这一连串的法律责任追究背后,贯穿着共同的保约链接,每一个环节都以某种稳定的社会资源作为防范行为人非诚信行为的牵制力。
今天,为促进社会诚信方面的法制建设,我们应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充分利用本土资源,吸取传统保约方式的长处。身份与契约相结合的保约方式,不仅是抑制欺诈、提高诚信的重要途径,而且也是实施社会综合治理的理性选择。契约源于人们的理智判断和自由意志,如果人们因其身份的复杂性而有更多的犯罪成本需要考量,即个人的行为是以其亲密社会关系作为担保的话,抑制欺诈以保持诚信的力量就会更加充分。其实,现代社会的人们不也在寻求身份与契约的默契么?身份也可以理解为广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资源。流动的商业社会有其复杂的关系链接,采取身份与契约相结合的做法,对于诚信者来说是一种保护,对于社会欺诈者来说则是一种具有制约作用的“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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