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2年6月29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组织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及监督。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七条 国务院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财政税收政策。
国务院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清洁生产的推行规划。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企业在资源和废物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第十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经济贸易、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第十一条 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农业、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有关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指导实施清洁生产。
第十二条 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批准设立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并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相应标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工作。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清洁生产技术和管理课程纳入有关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公众的清洁生产意识,培养清洁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清洁生产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措施,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可以按照促进清洁生产的需要,根据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第十九条 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四)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第二十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第二十一条 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
第二十二条 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
第二十三条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应当采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
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
第二十五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应当采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的勘查、开采方法和工艺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有条件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利用。
第二十七条 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目录和具体回收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实行有利于回收利用的经济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可以自愿与有管辖权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该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第三十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规定,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自愿削减污染物排放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第三十四条 在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第三十五条 对利用废物生产产品的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的,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
第三十六条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民事、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6月29日电)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依法推行清洁生产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本报评论员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这是一部旨在动员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生产和服务企业推行和实施清洁生产的法律,它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可持续发展事业有了历史性的进步,对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三步战略目标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清洁生产,是国际社会在总结了工业污染治理的经验教训后提出的一种新型污染预防和控制战略。其实质,是贯彻污染预防原则,从生产设计、能源与原材料选用、工艺技术与设备维护管理等社会生产和服务的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控制,从生产和服务的源头减少资源的浪费,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控制污染的产生,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我国从1993年开始推行清洁生产。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开展了清洁生产试点工作,在化工、轻工、冶金、石化等十几个行业设立清洁生产示范试点项目500多个,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和生产工艺技术改造,普遍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主要污染物平均削减20%以上。试点工作经验证明,推行清洁生产,可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降低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费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可以将污染物消除在源头和生产过程中,有效解决污染转移问题;可以挽救一批因污染严重而濒临关闭的企业,缓解就业压力和社会矛盾。推行清洁生产,可以从根本上减轻因经济快速发展给环境造成的巨大压力,减少生产和服务活动对环境的破坏,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下,环境与贸易问题将成为今后国际经济合作中的焦点问题之一。为了维护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权利,避免与环境相关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只有提供符合环境标准的“清洁产品”,才能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这部《清洁生产促进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以推行清洁生产为目的的法律。它借鉴了国内外在污染预防、资源综合利用、废物回收利用、循环经济等领域的立法经验,针对我国清洁生产推行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规定了一系列措施,其中明确政府推行清洁生产的责任、对企业提出实施清洁生产的要求,并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给予支持鼓励。
“徒法不足以自行”。一部好的法律能否达到立法目的,关键在于能否得到切实的贯彻实施。从现在起到《清洁生产促进法》正式实施还有6个月的时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这段时间认真学习、大力宣传这部重要的法律,同时要按法律规定抓好措施落实,为《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实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走清洁生产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已经成为我们的必然选择。我们相信,在各级人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的共同努力下,随着《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全面贯彻实施,我们一定能够开创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圆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
外汇局改革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
本报北京7月4日讯 记者田俊荣报道:为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便利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资金运作,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从2002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
根据原有规定,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业务由外汇局逐笔审批,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为企业办理结汇手续。通知要求对这一管理方式进行改革,将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业务,授权符合条件的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审核办理,银行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外汇局通过被授权银行实施间接监管。
国家外汇局有关负责人称,这次改革将有利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的办事手续,降低其经营成本,提高其资金使用效益,并增强银行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意识;同时,这也将有利于外汇局减少行政审批,转变监管重点,从直接管理企业转为重点监管银行,提高监管效率。
第5版(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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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恢复进口我国产禽肉及制品
本报北京7月4日讯 记者原国锋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自瑞士于今年2月8日暂停进口我国产禽肉以来,经质检总局会同其他部门积极交涉,瑞士联邦兽医局于4月3日宣布部分解除对中国产禽肉及其制品的进口禁令;7月2日,瑞士已正式全面恢复进口中国产禽肉及其制品。
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对出口产品的检验监管,继续帮助企业抓好内部管理,确保出口产品卫生质量。同时,邀请有关国家的新闻媒体来华就中国禽肉的生产和质量状况进行专题采访,以加大宣传力度,恢复和提高中国产禽肉在欧洲市场的质量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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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国东盟杂交水稻培训班举办
本报北京7月4日讯 记者董建勤报道:为期12天的“中国—东盟国家杂交水稻技术培训班”今天在农业部全国农技中心闭幕。在这期间,我国水稻专家就杂交水稻育种、生产、病虫害防治等做专题讲座;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院士及有关科研人员为学员介绍了最新成果;来自东盟办事处、越南等10国的20名农业科研和推广人员还实地考察了制种基地。
据介绍,截至目前,我国已为东盟国家陆续举办农药管理、水稻机械等专业培训班3期,累计培训东盟各国农技人员6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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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湖北省利川市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机遇,争取到国家投资一点六亿元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图为该市境内改造升级后的三一八国道如一条玉带在群山之间环绕。沈祥辉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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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我国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本报北京7月4日讯 记者彭嘉陵从近日在北京举办的促进中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国际研讨会上获悉,我国正在积极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以科学管理减少职业安全健康风险,预防事故发生。研讨会由国际劳工组织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办。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核心是要求企业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模式,使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在内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科学、规范和有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不断改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降低职业安全健康风险,预防事故发生和控制职业危害。
据悉,国家经贸委去年12月颁布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和审核规范,为进一步推动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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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丰南市打假治劣不手软
本报讯 河北省丰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坚持一手抓打假治劣,一手抓质量技术服务,倾力为当地经济发展做贡献。
该局不断加大质量监督和打假治劣工作力度,对全市重点区域有关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对查出有问题的企业督促其整改或关停,对产品质量好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大力扶持,一次通过了“全国消灭无标生产试点县(市)”验收。全市一批主导产品生产企业得到质量体系认证。
为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丰南市质监局还帮助企业培训质管人员并印制质量法规宣传册万余份发到各企业和消费者手中。夏秋收粮季节,为使农民利益不受侵害,该局还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全市17个乡镇收粮站,检定台、案秤243台,保证了计量准确,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利益。(陈国琦 达鹏)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石河子市热电联产项目动工
本报讯 新疆石河子市垦区最大的基础能源工程——石市天富热电两台规模为五十兆瓦的热电联产项目日前在该市破土动工。该项目总投资六点三亿元,其中天富热电公司投资一点三二亿元,是新疆兵团、石河子市一次性投资最大的项目,也是石市垦区能源建设史上最大的电力建设项目。(焦秋生)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秦皇岛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快
本报讯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打好“科技牌”,使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域经济中发挥龙头带动作用。今年头五个月,该区实现地方税收收入六千三百六十八万元,同比增长百分之六十点五。
(郑学民)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黄河科技学院举办WTO培训班
本报讯 河南省近日为在黄河科技学院举办的WTO专业证书培训班学员颁发结业证书。黄河科技学院作为全国第一所民办本科普通高校,六月二十四日至二十八日,举办了首届WTO规则培训。八位国内知名专家、学者讲述了WTO的规则和对策及对我国的影响。(卷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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