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法官尊严、司法尊严构成了一个国家法律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权威的一种体现和保障。
感受司法尊严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 俞灵雨
法槌在庄严的法庭响起
●将司法权威直接传达
●使法官责任感越“敲”越重
●让现代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6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全国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开始正式使用法槌。一声声清脆而威严的槌音,更让人们感受到法律的庄严和神圣。
这两年来,发生在法官形象上的变化可谓不少:前年,法官们开始穿上西服式的法官制服,中级以上法院的法官们披上了庄严的黑色法官袍,端坐于法台之上;今年,法官们的手中又多了一柄红褐色的法槌,击槌开庭,一“槌”定音……点点滴滴的变化,绝不是单纯形式上的变化,背后凝聚着法官队伍素质的日益提高,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步步推进,汇聚了当代社会、广大公民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更高要求、更大期望。
本期《热点与对话》特邀请了社会各界的专家、学者,座谈当代司法形象的变化,探讨现代法制理念。
——主持人 吴兢
法官着法袍、用法槌,无疑在向人们传递着一种讯息,这种讯息是什么呢?就是法官尊严、司法尊严。法官尊严是司法尊严的一种体现,就像法官出庭时全体人员必须起立一样,这种对法官的尊重体现的不仅仅是对法官个人的尊重,而是对司法的一种尊重。
一个法治国家如果没有了法官和司法的尊严,法律就不可能有权威,而法律没有权威,就不可能实现法治。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尊严、司法尊严构成了一个国家法律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权威的一种体现和保障。而最终体现的,是国家法治的要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方略,庄严地载入我国的宪法。实现依法治国,建立法律权威是应有之义。建立这种法律权威,不仅有赖于每个公民的自觉遵守以及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模范执行,更有赖于司法的强制保障。法官在这一过程中则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法官作为一个国家的司法者,负有保障法律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利的神圣使命,因此,他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代表,也是法律的代表。法律权威由此演变为一种司法权威,法律尊严也演变为一种法官尊严。法官着黑色长袍开庭审理案件、出席重大法律纪念或庆典活动,代表着庄重和严肃,象征着思想的成熟和独立的判断力,体现的是一种法官尊严。同样,法官在法庭上敲击法槌宣布开庭、休庭、闭庭和判决裁定以及维持法庭秩序,象征着一“槌”定音,代表着庭审活动的权威性、程序性、仲裁性,体现的更是一种法官尊严。
法官着法袍、用法槌在体现法官尊严、司法尊严的同时,实际昭示着法律的权威、法治的权威;本身不仅反映了现代司法的文明、有序和效率,而且也成为建立法律权威、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一部分。
当然,实现依法治国,任重而道远。树立真正意义上的法官尊严、司法尊严,我们要走的路还很长。这其中包括法官个人素质的提高、法官职业操守的完善、法官制度的改革等等。我们要立足于中国的实际,但同时也需要吸收和借鉴外国一切对我们有益的经验。(附图片)
2001年9月,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院长陈国猛在开庭中首次试用法槌。
图为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确定使用的法槌。
第10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法槌,既是传统的延续,又有时代的特色。透过它,我们看到法官正在——
塑造时代形象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现代文学馆馆长?舒乙
我们今天讨论的话题是法袍和法槌,这是法官的一种表现形式。这个形式对于塑造法官的形象非常重要。
其实,形式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从文化层次来看,形式甚至有决定意义。归纳起来有四个层面的含义。第一,形式就是内容。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建筑,尤其是中国的古代建筑,形式美是登峰造极的,我们有天坛、故宫、四合院……对于建筑来说,形式就是内容。再比如宗教、节日,没有形式就体现不出特色。第二,形式就是生命。第三,形式就是里程碑,比如婚礼、毕业典礼。第四,形式是行业的特征,各行各业几乎都有自己的服装和用具。
过去我们在某些方面往往弱化形式,只注意内容。由于弱化形式使很多东西丧失了生命。我作过一个统计,老舍先生写过很多作品都是20年代、30年代和40年代北京人的生活,写到很多北京老百姓吃的东西,但70%现在已经没有了。这就是弱化形式的结果,使很多东西不经意地就没有了。改革开放以后,弱化形式的现象得到了很大的纠正,今天的话题就是非常好的例子。把法官穿法袍和使用法槌作为制度,作为司法的象征,是对过去弱化法律的一种反思。对于一些事物,保存形式就是保存内容,延续它的生命。
我国古代的官员审理案件,使用的是惊堂木,公堂上还有两块大牌子———“肃静”、“回避”,主审官升堂时排列两边的衙役还要吼叫一声,以壮声威。那都是形式,体现一种威慑的力量。今天,面对法槌,我们其实并不感到生疏。但是现在法庭使用的法槌制作得这么精巧、漂亮,既是我们传统的一种延续,又有时代的特色,很好地体现了法官工作的职业性,增加了法律的权威性,起到了所谓的“一锤定音”的作用。法官在开庭过程中使用法槌,既是对传统的继承,又富有新的含义,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可以说,法槌虽小,在社会上产生的影响不小,其中的文化内涵是深刻的。通过它人们会更加注意法官和司法工作特点,对建立一个健全、理智、文明的法治社会有更深的认识。(附图片)
第10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法袍法槌的三个意义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教授 周振想
★展示法官职业定位
★树立司法的权威
★维护法庭的庄严秩序
法官在开庭审理案件时穿法袍、敲法槌,我认为有三个方面的意义:
首先是展示法官职业定位的一种需要。每个行业都有其工作性质、职责和社会定位,这种定位是社会上的一种认可。从这个角度讲,法官也应该有自身的定位。法官的职业是有特殊涵义的,应该用特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而法袍和法槌,较好地体现了法官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特点。
其次是树立司法权威、追求公正的一种需要。法律的权威是通过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对具体案件的裁判实现的。法和现实之间的对接,是法官通过司法程序来实现的,法官在这个过程中实际上扮演了一个十分重要的“中介”作用。这个“中介”扮演得好坏,直接决定能不能体现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在法庭上,体现法律权威、实现司法公正,不仅仅取决于法官自身的素质,也取决于一定的诉讼方式或形式。法袍、法槌就是这样一种形式,给参加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和旁听者以一种肃然起敬之感。
第三,穿法袍、用法槌是维护法庭庄严秩序的一种需要。法庭秩序对于体现公正审理案件至关重要。法官在主持庭审过程中,如何行使自身的权力?如何提醒当事人按照法律和规则行使诉讼权利?这不仅仅关系到法官的自身形象,也关系到国家的司法形象,体现了司法文明和进步。使用法槌主持庭审,既能恰当有效地提醒人们注意保持庄严的庭审秩序,又显示出相当的亲和力。总的来看,法袍和法槌的使用,在激发法官的神圣感、约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以及培养旁听者的法律意识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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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法官:只对法律负责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贺卫方
法袍、法槌,界定了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法官是一种在法庭上行使权力的特殊职业,他只对法律负责。
正义是需要包装的、是要有行头的,没有正义的形式就很难有正义的内容。从法律的角度讲,法官为什么要穿法袍、用法槌?是因为人类本身存在着某种局限性或许让我们离不开形式。应当说,无论是法袍还是法槌,都很好地界定了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法官这个职业的特殊性究竟表现在哪里?一个特殊性就是,法官是现实社会中唯一的一个操纵生杀予夺之权的人,他可以合法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可以决定巨额财产的归属,可以决定一对夫妻是否能继续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可以决定你祖传的房产是否被作为“钉子户”而沦为推土机下的废墟。那么,行使如此重大权力者,如何才能让老百姓产生信任感?法官这种职业的最大问题在于要说服别人。有些决策未必是因为符合真理而得到人们的赞许,而往往是因为特定的人作出的,大家就服从。
法官是一种在法庭上行使权力的非常特殊的职业,他只对法律负责。马克思说过,法官除了法律以外,没有任何别的上司。这种职业特色在法袍上能很好地体现出来。各国法官的法袍也许在最高层次法院的法官和较低层次法院的法官之间略有区别,但从基本的样式来说,更多的追求是一致,也就是说,强调的是每一个法官的独立性。如果没有了这种独立性,司法公正就没有保障。
法袍是一种不那么适合做野外工作的服饰,法槌也是那种只适合在室内使用的器具。这给我们一种什么启示呢?它告诉我们,法官的权力只能在法庭内行使,只可以在当事人有求于法院时才能行使。法院不可以太过积极主动地提供所谓司法服务,因为主动服务无法在相互冲突的当事人之间维持一种不偏不倚的中立形象。司法权的这种消极性要体现在法院需要严格地限制其处理事务的范围,当事人的诉求范围也是法官行使权力的边界,法官不应当越俎代庖地为当事人搜集证据,在庭审的过程中也必须恪守中立,并且力求减少对当事人之间争执的干预,像一个足球裁判一样,尽可能地让双方冲突,最后将冲突的结果加以宣布。这不仅体现了公平,而且也减少了司法决策者所承受的压力。
尽管我们穿上了法袍,用上了法槌,但其背后所蕴藏着的这种职业的特殊性还有待于我们在制度建设中不断地加以体现。我衷心祝愿,我们法官穿法袍、用法槌这个形式上的改变能够真正成为中国当代法律史的一个里程碑。(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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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营造法律文化
中央电视台新闻评论部主任?梁建增
法律文化,既让更广泛的社会层面理解司法职业和支持法制权威,也提高了法官自身的使命感。
电视是一种以图像为主要表现手段的传播载体。从这一角度来说,它对形象和形式的要求显得特别重要。
事实上,任何深刻的理念都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电视新闻如此,法律的内涵也是这样。法律的特质之一,正是通过其程式化、仪式化的形式来使正义这种颇为抽象的理念直观地显现出来。在法庭上,就是那些鲜明的特定符号,给人们以强烈的暗示,从而传达出法律的权威和神圣。不难看出,这次法官着法袍、敲法槌是为了由表及里,从强调外部形式入手,增强法官的职业责任感,树立法官公正审判的形象。
电视和司法领域还有一个共通之处,那就是他们同样蕴涵着一种文化。从这一范畴来说,此番举措在深层次里表明,中国正在着手营造一种底蕴深厚的法律文化、法官文化。
法官是今天社会中的一个独特职业,这种独特不仅体现在他们拥有代表法律的权力,更体现在他们行使这种权力所运用的语言、行为、方式等诸多方面,这便是法官所具有的文化特质。在法官中培育、强化这种文化,一方面可以在更广泛的社会层面上,形成一种理解司法职业特殊性、理解司法审判独立重要性的氛围;一方面可以规范和约束法官的行为,提高他们的公正意识和使命感,加强他们对自己职业神圣性的认识。
值得一提的是,一个法官的素质包含多个层面,提高法官的素质决不能只注重表层的东西,在“外塑形象”的同时,不能忽视“内练素质”。但无论如何,此次举措可以表明,中国正在积极建构与国际司法文明相适应的新型司法文化,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维护司法威严的中国法官形象更加鲜明,中国正向着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司法制度迈进。(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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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俊峰
法官,是法律的执行人。法官应当成为“成熟思想和独立判断力”的化身。
彰显法官职业神圣
法袍、法槌作为一种法律文化现象,自有它的寓意。法袍的设计者已经为这款制服赋予相当丰富的内涵,其中至为重要的,还在于它可以彰显法官独特的社会功能。法官,通俗地说,就是一个社会中法律的执行人以及是非曲直的公断人。而法官执行这一社会功能的权力并非来源于武力,而是来源于专业智慧。
法律不同于自然科学,法官对事实的认识要受到人权保护以及司法资源的限制,法官只能在有限的时间内做出判断。因此,在这些约束条件下,法官有时迫不得已牺牲个案公正,以维护制度公正。那么法官何以服人?在相当多的案件中,特别是所谓的“艰难案件”中,有时法官不得不依赖超理性体验、礼仪性和神圣感,只要这种礼仪性和神圣感符合程序正义的其他要素。而黑色的法袍,非常适合创造这种礼仪性和神圣感。法槌在这方面也有贡献,因为法官任何大声喝斥都会破坏神圣感,法槌可以在需要的时候帮助法官。从某种意义上讲,法袍、法槌所创造的礼仪性和神圣感确实可以帮助法官说服当事人接受他们做出的判决。这种观点似乎与“除魅”的大趋势背道而驰,但是,它的合理性似乎也正是在于能够超越理性主义的局限性。
另外,从法官自身讲,法袍同样能够帮助产生职业的神圣感。法官应当成为“成熟思想和独立判断力”的化身。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上,有与法袍、法槌相似的东西,例如:官服、惊堂木。其实,从功能上,法槌和惊堂木可能还有一点相似,但是,法槌的造型,毫无疑问是运用了西方法槌的设计。至于法袍,作为一种法律文化现象,则与中国传统的官服有着本质的区别。中国的传统官服有着严格的等级制度,这种等级制度与法袍所体现出的法官个人智慧格格不入。而法袍却是没有等级之分的,体现了每个法官权力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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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试用法槌的八个多月来,百分之九十九的被调查者认为:使用法槌非常必要——
敲出公正效率与文明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院长 陈国猛
2001年9月14日上午9时,我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一起受贿案件,由我担任审判长,首次在庭审中使用了法槌。
法庭是最公正的场所,它需要秩序、文明和效率。以前的庭审秩序不容乐观:旁听人员随意走动、喧哗、交头接耳,传呼机、手机铃声此起彼伏,当事人随意发言……究其原因就是因为法庭缺少一种既能维持秩序,又能体现文明的东西。为此,我们选择了使用法槌。
在100个接受调查的人员中,99%的人认为,在庭审中使用法槌是非常有必要的,它起到了控制庭审节奏,维护法庭秩序,促进文明司法的作用。
律师及案件当事人认为,法槌的使用不但体现了法庭的权威,增强了法律和法庭的严肃性,更重要的是法官在法槌声中公平地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庭审权利,提高了庭审的效率,最终获益的是当事人。同时,法官使用法槌无疑比法官在庭审中为维护法庭秩序、控制庭审节奏而大声呵斥或猛拍桌子文明得多。
检察官认为,法槌的使用不但有利于维护法庭秩序、控制庭审节奏,也增强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威慑力。这也是对我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继承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
作为法槌使用者的法官们一致认为法槌“好用”。制止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或旁听人员的不当行为,法槌一敲,给人以秩序;法庭嘈杂,法槌一敲,给人以震撼;法官训诫,法槌一敲,给人以威严。此外,法槌不仅仅是用来指挥庭审的道具,法官手里握着法槌时,同样增加了一种责任感,因为他知道手中的法槌重千斤,是权威、秩序的象征。(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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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今年6月1日开始启用的法槌取材于名木海南檀(又名“花梨木”),呈红褐色,质地坚硬耐腐蚀,寓指人民法官刚直廉洁、坚韧不拔的优秀品质。槌身为圆柱形,槌顶镶嵌着金黄色铜制法徽,槌腰嵌套标明法院名称的铜带。底座为矩台形。槌、座相衬,取“智圆行方”之意,象征法官应成为智慧和正义的化身。槌、座相击,音质透亮,有一“槌”定音之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法官在宣布开庭、继续开庭;宣布休庭、闭庭;宣布判决、裁定时,均应当使用法槌。而当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妨害审判活动,扰乱法庭秩序时;当诉讼参与人的陈述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陈述时,可以使用法槌。
同时,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在听到槌声后,应当立即停止发言和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仍继续其行为的,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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