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版(要闻)
专栏:
温家宝总理在会见香港社会人士时的演讲
新华社香港6月29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9日在出席《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签署仪式后,会见了香港社会人士并发表演讲。演讲内容摘要如下:
这次我受胡锦涛主席的委托来香港,一是参加香港回归祖国六周年庆祝活动;二是出席《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签署仪式;三是我也想有机会来看望大家,看看香港。
首先,讲一下刚才正式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央政府对香港经济发展十分关心。根据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董建华先生向中央政府提出的建议,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就进一步密切内地与香港经济合作,作了专门研究,并同特区政府进行了充分磋商,形成了这个《安排》。概括地说,《安排》文本包括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投资便利化三方面内容。基本目标是:逐步取消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以提高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经贸合作水平,实现共同发展。
在货物贸易方面:核心是尽快实行零关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对香港有较大实际利益的273个税目的香港原产货物,进入内地市场实行零关税;其他香港原产货物不迟于2006年1月1日实行零关税。
在服务贸易方面:从2004年1月1日起,对香港提前实施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所作的部分开放承诺。此外,部分行业还对港资企业取消股权比例限制,降低注册资本和资质条件等门槛,放宽地域和经营范围限制。《安排》涉及服务业的17个领域。
在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对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法律法规透明度、电子商务、商品检验检疫和质量认证、中小企业合作、中医药产业合作等七个领域,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签署的这个《安排》,是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下和世贸组织的框架内作出的特殊安排,反映了中国作为主权国家与香港作为单独关税区之间建立更为紧密的经贸关系,体现了中央政府和祖国人民对香港的关心和支持。我希望,这能够为香港工商界带来更多的商机,为香港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提供一些实际帮助。
这个《安排》,只是建立香港与内地更紧密经贸关系的第一步。今后,我们不仅要认真执行这个《安排》,还要根据实际情况,继续研究、充实新的政策措施;同时,进一步推动香港与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经济合作。
有人说,这个《安排》是一份“大礼”。但依我看,真正的“大礼”是:我带来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坚定决心,我们将毫不动摇地继续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和香港基本法,中央政府对香港既定的方针政策都不会改变。
香港朋友很关心内地经济形势,这里我简要介绍一些情况。今年上半年,中国经济经受了非典的严峻挑战和考验。一季度国民经济开局良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9.9%,工农业生产持续发展,固定资产投资、进出口贸易和利用外资快速增长,社会消费稳定增加。然而,4、5两月非典疫情在一些地方蔓延,特别是广东、北京及华北地区尤为严重,经济运行受到很大冲击。最直接的影响是,物流不畅,消费减少,对外交往受阻。一些行业特别是服务业损失严重,旅游业遭受重创,民航、铁路、公路运量大幅减少,饭店、餐饮和商业经营活动明显受挫。部分纺织品、农产品等出口减少,有的外商投资延迟。中小企业部分职工失业,大量进城务工农民返乡,农民增收更加困难。现在看来,非典疫情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有的已经显现,有的还会滞后一段时间。
针对突如其来的重大疫病灾害,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两手抓”的方针,一手抓防治非典这件大事不松劲,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在抗击非典方面,坚持依法防治,科学防治,采取了一系列果断、有力的措施。经过全国上下艰苦奋战,疫情已经得到控制。6月24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解除对北京市的旅游限制,并从疫区名单中删除。这标志着全国抗击非典取得阶段性的重大胜利。现在,全国生产生活秩序恢复正常,防治工作转入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轨道。当然,我们仍不能放松警惕,要加强对非典预防疫苗、诊断试剂、治疗药物的科研攻关,继续做好巩固成果、防止反复的工作。
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我们及时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对受非典冲击较大的行业,实行减免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贷款给予财政贴息等阶段性扶持政策;加大投资力度,调整投资结构;引导和促进消费,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努力做好进出口贸易和利用外资工作;促进就业和加强社会保障,关心困难群众生产生活。这些措施取得了明显效果。
非典疫情使二季度经济增速减缓,但从整体上看,影响是暂时的、局部的,没有伤害中国经济肌体的基本面,没有改变经济较快增长的势头。初步预计,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8%以上。现在看,实现全年经济增长7%的预定目标是有把握的。
还需要指出,非典没有也不可能阻挡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总趋势。中国市场广阔,经济增长空间和回旋余地大;劳动力素质较高且成本较低,有较强竞争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和对外开放的扩大,为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大活力;经过二十多年的经济快速发展,积累了比较雄厚的物质技术基础。这些既为我们成功抗击非典创造了有利条件,也为经济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们对中国经济发展的未来充满信心。
非典对我国经济造成了不少负面影响,也使我们从中得到很多启示。为了克服非典的影响,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中央政府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谋划,在近期内将着力抓好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扩大内需,调整结构。无论是克服当前困难,还是实现长远发展,立足扩大内需都是必须坚持的基本方针。当前,扩大内需将着力调整结构,主要是继续抓好一批关系全局的重大工程建设,加强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和引导对经济增长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产业和行业发展。加大对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落实扶持受疫情严重冲击的行业和企业的政策措施,制定振兴这些行业的行动计划。
第二,统筹兼顾,协调发展。这次抗击非典,给我们最重要的启示,就是在整个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必须统筹兼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城乡协调发展、地区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我们要以更大的力量,加快发展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我们正在研究制定加快公共卫生建设规划,切实加大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支持力度,继续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振兴的步伐,推进东西互动。加强生态保护和环境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深化改革,推进开放。我们正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措施。包括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金融改革、财税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健全宏观调控体系,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我们将深化涉外经济体制改革,形成稳定、透明、统一的管理体制和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全面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各项承诺。继续实施“引进来”、“走出去”相结合的对外开放战略。
第四,促进就业,改善生活。就业压力大,始终是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这次非典疫情的冲击,更加重了当前的就业困难。就业是民生之本,我们已经并将继续采取有力的政策措施,增加就业岗位。主要是积极发展有市场前景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扶持各类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形成良好的就业环境和就业机制。努力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农民收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关心困难群众生活,不断提高全体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
现在,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我们要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科技进步的大趋势,紧紧抓住可以大有作为的战略机遇期,加快发展,把我们的国家建设得更好。
下面,我还想讲讲对香港经济的一些看法。香港回归祖国六年来,各种挑战接踵而至。以董建华先生为首的特区政府团结香港民众,在成功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之后,又克服全球经济放缓的不利影响,总体上保持了香港经济、金融和社会的稳定,这是很不容易的。今年,香港与内地一样,也遭受了非典的严重冲击。面对新的困难,香港特区政府沉着应对,迎难而上,香港同胞空前团结,众志成城,取得了抗击非典的重大胜利。特区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纾缓民困、促进经济增长的措施,香港经济开始出现回升的势头。
毋庸讳言,目前香港经济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特区政府和各界人士对此也有清醒的认识。正如大家所认同的那样,香港经济主要是结构性问题,这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失业率高企,财政赤字增加,都是经济结构性矛盾的综合表现。我们既要看到困难,更要看到有利条件,看到香港发展的优势和潜力。
从根本上解决香港经济面临的问题,关键是要加快发展。这里,我提出几点希望:
第一,发挥优势,保持特色。香港是世界上最开放的自由港,是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有着广泛的国际经济联系,香港具有发达的基础设施、完善的市场体系和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尤为重要的是,香港背靠祖国内地,在“一国两制”下,不仅可以保持原有制度和优势,而且能从祖国的日益繁荣中获得更多的发展机遇、更大的发展空间和强有力的支持。善于发挥香港优势,保持自由经济特色,激发经济活力,增强国际资本吸引力,提高竞争力,香港经济就一定能够实现振兴。
第二,调整结构,优化产业。香港原有的产业,对香港的经济繁荣产生过重要作用。随着世界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变化,香港产业结构应适应新形势进行调整。这几年各界人士为此已付出很大努力。要进一步调整、发展和提升服务业,使服务业在实现香港经济振兴中更好地发挥带头作用。同时,也要注意多元产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开拓高增值新兴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开辟财源,增加就业岗位。努力改善民生。
第三,艰苦创业,拼搏奋进。香港的繁荣是几代香港人不畏艰难、辛勤创造的结果。克服当前的困难,实现经济振兴,仍然要靠香港人自己艰苦奋斗。“艰难困苦,玉汝于成”。历史上香港同胞曾经多次从危难中奋起。现在香港又面临加快发展的新契机。只要香港各界人士坚定信心,抓住机遇,团结拼搏,就一定能够克服各种困难,振兴香港经济。
我深信,任何力量都阻挡不了香港的繁荣与进步,香港这颗祖国的明珠将更加绚丽、璀璨。(附图片)
温家宝总理在港演讲。(新华社记者 姚大伟摄)
第2版(要闻)
专栏: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协议文本和磋商纪要的主要内容
新华社北京6月29日电 为促进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加强双方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贸联系,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自2002年1月25日起,经过多轮磋商,于2003年6
月29日在香港达成《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安民副部长代表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梁锦松司长,共同签署了《安排》文本以及有关磋商纪要。协议文本和磋商纪要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安排》的总体目标是: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安排》的实施与今后修订的原则是: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顺应双方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需要,促进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实现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繁荣;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双方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安排》下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具体承诺;双方将通过不断扩大相互间的开放,增加和充实《安排》的内容。
双方同意《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和第16条,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的内容不再适用内地与香港之间的贸易。
二
香港将继续对所有原产内地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
内地将自2004年1月1日起,对原产香港进口金额较大的273个税目的产品实行零关税。这273个税目的原产地标准将于2004年1月l日前磋商确定。
内地将不迟于2006年1月1日对以上273种以外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但须事先由特区政府核定产品确实在港生产,并由双方核定产品清单和确定原产地标准。
为保证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实施,双方将加强和扩大行政互助的内容和范围,包括制订和实施严格的原产地证签发程序,建立核查监管机制,实行两地发证和监管机关联网、电子数据交换等措施。
双方将不对原产于对方的进口货物采取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相符的非关税措施;内地将不对原产于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关税配额。
双方将不对原产于对方的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如因《安排》的实施造成一方对原产于另一方的某项产品的进口激增,并对该方同类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该方可在通知对方后临时性中止该项产品的进口优惠,并应另一方的要求开始磋商,以达成协议。
三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将进一步向香港开放服务业的主要内容
管理咨询
对除法律、会计、审计和认证等外的其他管理咨询服务业,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具体注册资本按内地现行《公司法》办理。
会展服务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会展服务。
广告
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广告公司。
会计服务
1.对已持有内地执业资格并在内地执业的香港会计师每年在内地的工作时间要求比照内地注册会计师处理;
2.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在内地临时开展审计业务时,其申请的《临时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长为一年。
建筑及房地产
1.房地产
(1)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涉及自有或租赁资产的高标准房地产项目服务;
(2)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
2.建筑专业服务允许香港顾问工程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公司。
3.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1)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建筑企业时,其在香港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在内地设立建筑企业资质的业绩,但是,在内地的港资建筑企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的实际人员数量为准;
(2)香港在内地投资的建筑业企业可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承揽中外合营建筑项目;
(3)凡取得内地建筑企业资质的港资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
(4)允许香港公司全资收购内地的建筑企业。
医疗及牙医
1.内地与香港合资合作举办的医院或诊所聘用的医务人员大多数可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2.将具有香港特区行医权的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的最长时间放宽到3年;
3.允许香港大学和香港中文大学的医学专业毕业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已在香港完成了1年的实习期)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凭这两所大学的毕业证书和所取得的合法行医证明,直接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4.允许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浸会大学的中医专业毕业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香港已经执照行医1年后,报考内地医师资格。成绩合格者,可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分销服务
1.佣金代理服务和批发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1)允许香港企业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提供佣金代理和批发服务以及设立独资外贸公司;
(2)降低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外贸公司和批发商业企业的准入条件:
(a)申请设立外贸公司。香港投资者前三年的年均对内地贸易额降至不低于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2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贸公司,香港投资者前三年的年均对内地贸易额降至不低于500万美元,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1000万元人民币;
(b)申请设立批发商业企业。香港投资者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降至3000万美元,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降至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5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批发商业企业,香港投资者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降至2000万美元,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3000万元人民币;
(3)对香港公司在内地投资提供佣金代理和批发服务不设置地域限制。
2.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
(1)允许香港投资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设立零售商业企业;
(2)降低香港投资者在内地设立零售商业企业的准入条件。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零售商业企业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降至1亿美元,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降至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1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零售商业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600万元人民币;
(3)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零售企业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地级市,在广东省扩大到县级市;
(4)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零售企业经营汽车销售,但超过30家分店的连锁店仍按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
(5)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中国内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广东省境内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须经过外资前置审批。其营业范围为商业零售业,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3.特许经营允许香港企业在内地以独资形式从事特许经营。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另行颁布。
物流
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相关的货运分拨和物流服务,包括道路普通货物的运输、仓储、装卸、加工、包装、配送及相关信息处理服务和有关咨询业务,国内货运代理业务,利用计算机网络管理和运作物流业务。
货代服务
1.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货代服务;
2.对香港公司在内地投资设立货代企业(国际货代)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仓储服务
1.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提供仓储服务;
2.对香港公司在内地投资设立仓储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运输服务
1.道路运输服务
(1)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货运;
(2)允许香港公司经营香港至内地各省之间的货运“直通车”业务;
(3)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的西部地区设立独资客运企业,经营道路客运业务。
2.海运服务
(1)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以及无船承运业务;
(2)允许香港航运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船务公司,为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提供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签订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
(3)允许香港航运公司利用干线班轮船舶在内地港口自由调配自有和租用的空集装箱,但须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旅游服务
香港公司可以独资形式在内地建设、改造和经营饭店、公寓楼和餐馆设施。对香港旅行社在内地设立合资旅行社不设置地域限制。
视听服务
1.录像、录音制品的分销服务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以合资形式从事音像制品(含后期电影产品)的分销业务,港方可以控股,但股比不得超过70%。
2.电影
(1)香港公司拍摄的华语影片经内地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可不受配额限制,作为进口影片在内地发行;
(2)香港与内地合拍的影片可视为国产影片在内地发行;
(3)对香港与内地合拍电影:
(a)允许港方人员增加所占的比例,但内地主要演员的比例不得少于影片主要演员总数的1/3;
(b)故事不限于发生在中国内地境内,但情节或主要人物必须与内地有关。
3.电影院服务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以合资、合作方式建设或改造电影院,并允许港方控股经营。
法律服务
1.将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内地代表处的所有代表每年在内地的最少居留时间要求缩短至2个月;
2.取消香港律师事务所在深圳、广州设立的代表处所有代表的最少居留时间要求;
3.允许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
4.允许已获得内地律师资格的15名香港律师在内地实习并执业,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
5.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内地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在内地律师事务所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
6.允许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联营组织不得以合伙形式运作,联营组织的香港律师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
银行业
1.降低香港银行和财务公司进入内地市场的资产规模要求:将设立分行和设立法人机构的资产规模要求同时降至60亿美元。银行可选择设立分行或法人机构,财务公司只可设立法人机构;
2.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中外合资财务公司,或香港财务公司在内地设立中外合资财务公司无需先设立代表机构;
3.降低香港银行内地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资格条件:
(1)将须在内地开业3年以上的要求降为开业2年以上;
(2)在审查有关盈利性资格时,改内地单家分行考核为多家分行整体考核。
证券业
1.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可在北京设立办事处,并比照境外证券机构在内地设立代表处的程序办理;
2.香港证券专业人员可依据相关程序在内地申请从业资格。
保险业
1.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取得中国精算师资格后,无须获得预先批准,可在内地执业;
2.对香港保险公司经过整合或战略合并组成的集团,可以按照市场准入的申请条件(集团总资产50亿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的经营历史30年以上以及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批准其进入内地保险市场;
3.允许香港居民在获得内地保险从业资格后,在内地执业;
4.将香港保险公司参股内地保险公司的最高股比限制从现行的10%提高到15%。
(二)“香港公司”界定标准香港有关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方可享受《安排》中提供上述服务的优惠:
(1)企业应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或其他有关条例注册成立。
(2)企业应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其判断标准为:企业拟在内地从事的业务性质应与其在香港从事的业务性质相一致,并在其在香港从事的实质经营范围内。
企业在实质运营期间,应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申请企业应已在香港注册设立和实质性经营3年以上(含3年),建筑及相关工程、银行、保险业应已在香港注册设立和实质性经营5年以上(含5年)。
企业应在香港拥有或租用业务场所,从事实质性经营,其业务场所规模应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符合。
企业在香港雇佣的员工应占其员工总数的50%以上(含50%)。
(三)金融合作
1.内地支持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将其国际资金外汇交易中心移至香港;
2.支持内地银行在香港以收购方式发展网络和业务活动;
3.内地在金融改革、重组和发展中支持充分利用和发挥香港金融中介的作用;
4.双方将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和信息共享;
5.内地将本着尊重市场规律、提高监管效率的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保险企业以及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其他企业到香港上市。
(四)旅游合作
1.为进一步促进香港旅游业的发展,内地将允许广东省境内的居民个人赴港旅游。此项措施首先在东莞、中山、江门三市试行,并不迟于2004年7月1日在广东省全省范围实施;
2.双方加强在旅游宣传和推广方面的合作,包括促进相互旅游以及开展以珠江三角洲为基础的对外推广活动;
3.通过合作,提高双方旅游行业的服务水平,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五)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
1.双方鼓励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推动彼此之间的专业技术人才交流;
2.双方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将研究、协商和制订相互承认专业资格的具体办法。
四
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主要包括以下七个领域:
(一)贸易投资促进加强双方在贸易、投资方面的相互促进,及共同开拓国际商品、工程市场方面的合作。
(二)通关便利化建立双方海关信息通报制度,探讨数据联网、发展口岸电子清关的可行性,通过技术手段加强双方对通关风险的管理,提高通关效率。
(三)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加强双方在机电产品检验监督、动植物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卫生检疫监管、产品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等方面的合作。
(四)电子商务加强双方在电子商务规则、标准、法规的研究和制定及企业运用、推广、培训等方面的合作;加强电子政务合作。
(五)法律法规透明度双方将加强合作,努力为两地工商企业提供资讯,为促进两地经贸交流奠定基础。
(六)中小企业合作加强双方中小企业的信息交流,组织双方企业交流与考察,共同探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策略和扶持政策。
(七)中医药产业合作加强双方在中医药法规建设、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导向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动中医药产业化和走向国际市场。
五
《安排》共有6个附件,分别是内地对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安排、适用于《安排》的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证签发程序和合作监管机制、内地与香港相互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安排》各附件的法律文本将于2004年1月1日前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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