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百姓点题
给判决书“会诊”
本报记者 吴兢
判决书竟会有错,你信吗?
一位当律师的朋友告诉记者,某县法院发给他的6页判决书中,误写或错写的竟有8处之多。而据一些媒体报道,有的判决书将地名弄错,有的把当事人的姓名张冠李戴,还有的竟将法律条文引错……
这样的低级错误,出现在庄严的法律判决书中,真正令人哭笑不得。
但凡打过官司的人,那小小一纸判决书的作用没有人能忽略。它不但记录审判全过程,明断是非曲直,传播法律精髓,同时还具备法律的强制约束力。
然而,如本文开头所述的“毛病”,多年来在判决书制作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有关法律人士表示,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中尚有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
一是认定事实不说明理由。一些裁判文书只注意罗列事实,对事实认定的理由却未加以说明,尤其是对当事人存在较大争议的证据和相互矛盾的证据不加以分析、论证,只用“不予采信”、“没有事实依据”等一笔带过;有的则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问题把握不准,只提及法官关注的事实,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却避而不谈。
二是适用法律不进行论证。一些民商事裁判文书在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之间缺乏内在的逻辑关系,形成认定的事实与适用的法律相脱离的“两张皮”现象;有的则没有针对当事人就相关法律适用的意见,论述采纳或不采纳的法律依据;有的对一些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陈述裁判理由时只引用法律条文,却不阐明适用法律的道理,令当事人对裁判的依据不能认同。
三是文字条理不清。有的裁判文书不对当事人诉辩意见进行归纳,将当事人的诉状和答辩状全文照抄,文字琐碎;有的则在说理时生搬硬套各种学理解释及法条,牵强附会。
四是格式用语不规范。一些裁判文书记载案件审理过程不完整,有的不交代起诉、立案、送达、开庭的时间,遇有超审限等需要说明的情况时,也未能在文书中体现。而一些低级错误也时有发生,比如:文书字体不统一,标点符号用法不准确,数字用法不规范,语言文字不通顺,甚至有错字、漏字等等。
判决书是一个案件的浓缩,体现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最终成果,代表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一份好的裁判文书,于法有据,入情入理,让胜诉者赢得堂堂正正,让败诉者输得明明白白;一份质量不高的裁判文书,则会导致败诉者难以信服,甚至上诉、申诉不断。更有甚者,一份内容空泛的裁判文书,使人无法得知裁决结果的法律和事实理由,缺乏裁判透明度,给“暗箱操作”留下了空间,掩盖了可能存在的违法裁判和腐败行为。
当然,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上已做了不少改革,使判决书的质量有了明显提高。根据《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裁判文书“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叙事清楚、逻辑严密、说理透彻、无懈可击的裁判文书是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特征。要真正使裁判文书改革落到实处,使裁判文书达到法治社会的要求,人民法院必须进一步进行相关改革,切实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准。这也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的一个具体内容。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百家之言
从罚穿“不文明行为者”T恤说起
吴永红
不久前《河南工人日报》刊登了一张新闻照片,照片的下方有一段文字说明:郑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金水分局女子执法队在紫金山立交桥下发现一位市民随地吐痰,女子执法队员按照规定对其罚款50元,该市民称未带够钱,执法队员请其穿上印有“不文明行为者”字样的T恤衫并让他义务清理小广告。
看到这张新闻图片,人们对于城管部门严肃执法的做法给予赞赏的同时,也应该注意一个问题,那就是执法机关如何去纠正不文明行为或者说是违法行为。这则新闻照片让我想起了前几年新闻媒体曾经披露过发生在陕西省华阴市某学校的一件事,该学校一名学生由于从同学文具盒里偷拿了10元钱,班主任老师竟在这名学生的左面颊上刺了个“贼”字,以示“训诫”。两件事情相比起来,虽然一个是城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一个是为人师表的教师,其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却是共同的。
市民不讲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违反了相关规定,城管部门确实应予处罚,但他们的执法手段必须合法。城管部门执法人员对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者给予50元罚款的处罚依据,是郑州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5月21日发布的《郑州市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丢弃废弃物等行为处罚规定》,但该规定并未规定可以对随地吐痰行为人给予责令穿上印有“不文明行为者”字样的T恤衫的处罚。
城管人员要求随地吐痰者穿上印有“不文明行为者”T恤衫的做法,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了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罚涉嫌违法的公民、法人时,是否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是否遵循了正当程序?
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是行政机关执法的前提条件。依法行政的基本涵义之一,就是行政权力的取得必须由法律设定。凡是法律没有授予行政机关的权力,行政机关都不能行使,行政机关绝对不能借口执法需要或立法不完善,而行使法定授权之外的权力,否则势必导致违法行政。
另外,从保护人权来说,城管人员这种做法具有蔑视市民的人格,损害甚至侮辱市民之嫌。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笔者不怀疑城管人员纠正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行为是在履行法律法规赋予自己的职责,但问题是如何去履行职责。在一个民主法治社会,不仅守法之人的人格尊严应得到尊重,就是违法的人、有过错的人,甚至服刑罪犯的人格尊严也应得到尊重。比如过去有些司法机关采取组织罪犯“游街”方式,来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稳定。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步伐的加快,目前司法机关已经摒弃了组织罪犯“游街”的做法。尊重社会所有成员包括有过错者的人格尊严也是一个国家社会进步、文明程度提高的标志。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是不文明行为,而让行为人穿上印有“不文明行为者”T恤衫,贬低其人格的行为同样也是不文明行为,城管人员怎能用不文明行为去纠正另一种不文明的行为呢?
我们在加大普法力度,提高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同时,更应该要求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使执法权。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驻守在浙东南沿海的浙江海警一支队“有警必接、有案必处、有险必救、有难必帮”,一次次从风口浪尖救回遇险渔船和群众。截至6月,该支队“海上110”累计出动船艇100余艘次,抢险救灾32次,救助遇险群众50多名,被驻地群众亲切地称为“海上守护神”。
1、抢救沉船落水船员现场。
2、正在抢救受伤渔民。
(喻宗胜 陈小敏 魏国涛摄影报道)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官人生·信念
耐心——
法官的品性
法官的耐心是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的综合反映,也是文明司法的基本要求。群众对法律的评价,往往不是来自对审判工作的全面认识和了解,而是源于对个案处理结果和其所接触法官的观察和感受。在审判活动过程中,法官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会使人们油然而生对法律的敬意、好感和信心。
法官的耐心渗透在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直接或间接影响着审判工作质量。
耐心听讼。法官是庭审的组织者,当事人是诉讼的真正参与者,法官要做到不偏不倚,就需要耐心认真听讼,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代理人的意见。对于当事人、代理人的陈述和辩论,除非维持法庭秩序和案件审理需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制止当事人、代理人的发言。面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法官对当事人的一言一行,往往会被琢磨猜忌。因此,法官应学会少说,让当事人多说。
耐心调解。在民事案件调解中,常常遇到双方当事人讨价还价、争吵不休的场面,法官一定要不厌其烦、耐心倾听他们的意见,对当事人耐心地讲法说理,善意地批评教育,把人性情感与法律理性同时注入调解过程,尽力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当事人自然也会配合法院工作,审判效果也就会凸现。因此,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可以使许多复杂疑难案件和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的案件得到彻底的止争息诉,也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节约诉讼资源,真正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耐心裁判。耐心裁判,就是要求法官在思考裁判意见时能够冷静、心态平和、不受当事人的言行情绪影响,本着公正的良知依法拟定平诉止争的裁判意见。因此,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应耐心、细致地将主要案件事实叙述清楚,耐心地写明裁判理由和引用的法律条文。
耐心接访。在信访接待中,来访者往往情绪激动,此时法官应态度和蔼,耐心倾听来访人员的陈述。对于当事人对裁判的不理解和不服输,法官要加强宣传和引导,耐心解释裁判理由,帮助他们了解法律,并提供相关解决办法,化解和稳定来访人的情绪。遇到无理取闹的,也应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同样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使来访人感到法院是说理的地方,法官是自己倾诉内心不满的人,减少当事人久诉不息、久访不息,对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起到积极作用。
实践证明,耐心能拉近法官与人民群众的距离,有利于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的提高,促进审判作风的转变,会树立法官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的职业形象,提高司法权威,从而使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达到一种“与时俱进、与人相近、与心相连、与理相通、与法相和、与社会相通”的境界,真正让人民满意。
(作者系江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亳州国税局四“管”齐下廉洁执法
本报讯 安徽省亳州市国税局近年来坚持采取四条行之有效的措施,强化工作人员廉洁执法观念,在2001年和2002年市政府组织的全市行风政风评议中,连续被评为第一名,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纳税人的好评。
其措施是:一、请市委党校和纪委派人进行时政和廉政建设专题讲座,并请检察官帮助实施预防职务犯罪法制教育,搞活警示教育活动;二、纠建并举,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不廉行为易发环节及时制定对应措施、业务流程,予以制约和规范;三、强化自身监督,由市局监察室组织编写了相关教材,发到执法人员手中,加强自查自检;四、定期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请特邀监察员、兼职监察员及部分个体代表提意见和建议,然后及时修改相关制度和措施。
(马向阳)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罗山法院民事审判有新招
本报讯 为了进一步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和透明度,更好地突出公正与效率这一司法主题,在总结过去多年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近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进行了改革,成立了一个民事指导庭,负责并指导基层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由基层法庭庭长把关后,由民事指导庭庭长直接签发;民事判决书等主要文书由民事指导庭把关后,由主管院长审批签发。此举措的实施,提高了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杨帆 承志 中华)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抗击非典 我与社区同在
编者按:在抗击非典的过程中,北京市公安局立足社区,开展了无非典社区竞赛活动。朝阳区公安分局的广大社区民警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服务群众,防止疫情在社区蔓延。从4月29日至今,有320个社区(责任区)连续未发生疫情,刑事案件发案率比去年同期下降64.5%。今天,就让我们走近其中的6个优秀社区民警,听听他们的誓言,看看他们的行动。
力量来源于执着的精神 成绩来源于无悔的付出
——南磨房派出所平乐园社区民警 赵松
制作“警民抗击非典连心卡”,加强社区管理。
和社区居委会成员一起,整治社区的脏、乱、差死角。
用我的服务换来社区的稳定,群众的安康
——东风派出所六里屯东口责任区民警 孙宝东
整合社会治安保卫力量,分片包干,每天对区内6000余名流动人口进行体温测量和社区消毒。
对这个外来人口聚集地,发动房主一起加强管理。
抗击非典创健康绿洲,保持稳定建安全绿洲,我与社区同在
——呼家楼派出所社区民警 张燕生
利用社区的闭路电视网络,及时宣传非典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
同居委会深入居民家中宣传防治非典,为困难居民送去防治非典物品。
抗非典,社区是我的田园;战恶魔,群众是我的甘泉
——酒仙桥派出所高家园社区民警 李玉宏
成立爱心志愿者服务队,关心特困群体。
慰问社区医院医护人员,送去千纸鹤祝他们平安。
一分勤奋 一分平安
——朝外派出所吉祥里社区民警 孙健
对小区实行封闭管理,实行凭证出入制度。
积极收留被弃的饲养犬,保证社区安全和卫生。
战非典严阵以待,除隐患一丝不苟
——将台派出所芳园里社区民警 赵海平
认真落实防控非典措施,与社区居民订立防控非典公约。
舍小家顾大家坚守一线,却未能照顾生病在床的母亲……(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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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新案导读
复议前置是程序 违法起诉被驳回
冯军强 柳九红
导读:我国法律规定,当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法律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还在《行政复议法》中规定了复议前置的原则,即一些案件只有经过行政复议后,当事人再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可以更快使问题得到解决:《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河南省滑县农民尹利因宅基地使用权与邻居发生争议,镇政府处理后,作出了处理决定,将双方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判给邻居使用。尹利认为镇政府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违背法律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便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这一处理决定。
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尹利在没有向县政府申请复议的情况下,就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复议前置的有关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经申请复议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据此,滑县法院依法驳回了他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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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骂人引发自杀 骂者被判刑罚
陈立烽
导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吵架、骂人之事时有发生,绝大多数属于道德范围。但骂人者如果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了他人的名誉,则依据《民法通则》要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骂人者情节更为严重,那就可能构成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所以,两条建议:一是凡事冷静处理,劝君少骂人!把自己骂进监狱,得不偿失;二是当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不要采取自杀等极端行为,完全可以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依法维权。
骂人致人自杀身亡,日前,福建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了一起侮辱案,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和免于刑事处罚等刑罚,并判处4名被告人共同赔偿部分死者丧葬费、死亡补偿费。
事情起于去年10月。武平县武东乡川坊村村民黄某听信同村吴某之言,认为被害人饶某说自己与林某有不正当关系,便到饶家责问,并用低级下流的语言骂饶某。当饶某辩解没有说过此话时,黄某便叫来吴某、林某对质。而后,饶某与林某互相谩骂,同村冯某也骂饶某“嘴贱”。当饶某扬言要以死抗争时,林某刺激被害人要死去死。此后,被害人一气之下服毒自杀。法院认为,4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侮辱罪。但基于4名被告人在案发后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丈夫非法包养情人
妻子为何未获赔偿
陈仁祥
导读:我国《婚姻法》对“包二奶”的现象作了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在本案中,尽管丈夫非法同居证据确凿,但陈某对行使此项权利保持沉默,由于民事权利的可放弃性,法院最终判决何某不必履行赔偿责任。
1994年7月,湖南省临湘市的何某与陈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何某和朋友经常出入娱乐场所,双方为此经常吵架。1997年底,陈某在没有征得何某同意的情况下单独前往广州打工。2001年,何某与女子颜某非法同居,次年9月,颜某在写下一封遗书后服毒自尽。今年3月26日,陈某从广州回来后,诉诸法院要求离婚。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书面告知了陈某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在庭审过程中,何某和陈某均表示同意离婚,但当法官再次询问受害方是否提出损害赔偿时,陈某沉默不语。法院最后判决:由于当事人陈某没有主张请求赔偿的权利,法院不予支持。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帮工导致受伤能否获得赔偿
李文军
导读:在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责任由谁来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本案中,张某因为帮助贝某抬运机床而受伤,双方就产生了帮工收益的法律关系。从帮工者意外受到伤害的角度来说,受益人应给予帮工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也是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的。
2002年8月,黑龙江省勃利县某机动车修理部业主贝某找到张某,请张某帮忙抬车床。在搬运过程中,车床忽然悠向张某方向,将张某轧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构成6级伤残。因双方不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勃利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认为,张某因帮工作业而致使身体受到伤害,业主贝某及其合伙人于某作为受益人,理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予以适当补偿。于某虽然已经搬到外县居住未参加修理部日常经营活动,但其仍享受合伙收益分配。在此间发生的债务,于某仍然要负连带责任。法院遂做出判决,判令贝某、于某承担张某损失的70%,共计358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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