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版(企业经纬)
专栏:焦点
电煤价格如何定
本报记者 彭嘉陵
今年电煤合同迟迟未能签订的原因,主要是电煤价格没能谈下来。一方要涨价,一方不愿涨。因此,有的地方电煤供应显得紧张。但记者近日采访了大同、开滦、兖州等国内最大的几家煤炭生产企业情况表明,今年煤炭生产形势很好,电煤并不紧缺。
关键是电煤价格问题
去年,在关闭了一大批小煤矿的基础上,同时考虑到煤炭行业的困境,经有关部门协调,电煤出厂价格平均每吨上涨约10元。这使煤炭行业获利100多亿元,解决了煤炭企业的部分拖欠工资、安全欠账等问题,却使电力成本上升。据电厂反映,实际到货价远不止涨10元,有的地方涨了几十元,主要涨在中间环节。
由于煤炭行业仍然困难,今年有关部门希望比照去年,使煤价再上涨几元。年初的煤炭订货会提出每吨涨8元,没谈妥,降为涨5元,还是没达成协议。有关部门几次协调,都没结果,因而拖延至今。今年电力体制改革,新成立的几大发电集团实行公司化经营,电煤如再涨价,无疑增加了其成本,因而对煤价格外敏感。
今年实际煤价基本没涨
经有关部门协调,今年电煤价格紧缺的地方涨8元,不紧缺的地方涨2元。但从实际操作来看,这个价格基本没被接受。
据最近刚刚签订的合同,大同供给华北电力的830万吨电煤每吨涨2元,其余维持去年价格。对于年产约4000万吨的大同来说,仅这点煤涨价,实在不能算什么;开滦维持去年价格,接煤方却不积极提货;兖矿煤计划内维持去年价格,计划外每吨涨15元;相反,中煤集团从4月起已开始执行淡季价格,每吨下降5元……这说明,今年的电煤价格并没能如愿真正涨上去。为什么?
煤炭供需基本平衡。今年一季度,全国原煤产量3亿吨,同比增产4041万吨,增长15.3%。应该说,这么高的产量,这么大的增幅,完全可以满足国民经济增长的需要。
据了解,当有关部门和煤炭企业酝酿涨价之时,神华集团却坚决不愿涨。神华年产量为六七千万吨,占全国产量的约1/20,它不涨,对国内煤价有相当的影响。神华不涨,是因为它人员少,装备好,成本低。它去年利润达30亿元,可以扛得住。
此外,国内煤价高于国际市场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去年由于国内市场偏紧,且北方煤运往南方价格高,沿海省份已进口1000多万吨煤。今年国际煤价继续下跌,国内的出口煤已比去年每吨下降1美元。因此,国内煤价如果上涨得太离谱,用煤企业就会改用进口煤。随着中国市场与国际市场越来越紧密的联系,国内煤价不可能一厢情愿地上涨。在去年有些煤价偏高的地方,出现了用户签了合同不来接煤,转而购买其他地方低价煤的情况。
电煤价格应该如何定
以前,电煤价格由国家定,且多年不变。电价已多次上涨,但煤价没涨。这使电力企业日子比较好过,而煤矿日子难过。1997年起,国家对电煤实行指导价格,逐步放开。但由于煤电企业都是国有的,煤价完全市场化恐难做到,特别是在煤炭行业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截至去年末,44%的国有重点煤矿生产后劲严重不足,仅通风安全投入欠账就达36亿元,累计拖欠在岗职工工资56亿元。因此这两年,政府有关部门多次出面协调,希望煤价上升一些,使煤炭行业尽快走出困境。
据几家大的煤炭企业运销负责人介绍,尽管煤矿愿意涨价,但不能一厢情愿。如果人为地提升电煤价格,对煤电双方并没好处。他们不希望煤价大起大落,这样不仅对煤矿,对电厂的管理也不利,希望至少在5年内保持相对稳定。如中煤集团目前正与华能集团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双方谈妥一个互相认可的价格,不管市场涨跌都不变。
各大煤炭企业运销负责人认为,经过几年煤价放开的实践,煤电双方对市场渐渐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双方都有让煤价向市场和价值回归的愿望。从这两年的具体运行来看,有关部门的协调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有限。因此,煤价应由国家定一个指导价,或参考价,不应敲定一个价格。具体价格应由煤电双方自己商定,甚至可以随行就市。中煤集团已实行淡季下调、旺季涨价的做法,涨跌由市场决定。
第16版(企业经纬)
专栏:焦点
价格为何靠不拢
本报记者 冉永平
今年的煤炭订货会上,电力和煤炭部门在电煤价格上分歧又现,以致到了5月,今年的电煤合同尚未全部签订,这是自煤炭订货会开办40多年来从未有过的。为何电、煤双方在价格上分歧这么大?电煤价格应该如何定?记者从不同方面进行了采访——
关注煤电价格之争
煤涨价电有点紧张
煤和电本来是唇齿相依的关系。我国目前的电力结构中,火电占总装机容量的70%以上。因此,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没有煤就没有电。同时,电是煤的最大用户,电煤占全国煤炭销量的60%以上,如果电厂不用煤,一半以上煤矿就得关门。
然而,前一段煤电矛盾有点紧张。
煤要提价。理由是煤炭行业日子不好过。电不同意。电煤上一年每吨平均已经涨了10元左右,再涨吃不消。经多方协调,最终电作出妥协。但双方只签订了原计划60%的供煤合同,这种情况在煤电历史上绝无仅有。
虽然最终电方面做了让步,但心里的疙瘩并未真正解开。据发电企业有关人士介绍,近四五年来,煤炭一直在涨价。煤炭行业有困难,包袱重,是事实。但如果一味向下游转嫁压力,电力也吃不消。首先,电价是国家定死的,不像钢厂可以随行就市,你涨我也涨。这些年,电力企业已经消化煤炭提价带来的成本上升达数百亿元,潜力已经有限,如果继续涨下去电厂也会亏损。其次,过去发供输电一体,而现在发电环节已经进入市场,成为市场主体,当然首先要考虑自己的经济利益。
因此,电力企业虽然顾全了大局,但普遍对目前煤电一打架有关部门就让电力作出牺牲的做法有想法,如果大家都不从自身找原因,把自己的困难转嫁出去,市场秩序怎么维护?
由唇齿相依到血肉相连
在市场经济中,供需双方发生矛盾在所难免,正所谓没有马勺不碰锅沿的。那么,如何才能从根本上协调双方的利益?最近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一些电力行业有关专家和业内人士,大家认为,市场化进程中的问题还是应该靠市场的手段来解决。
一些专家建议,针对煤电的特殊关系,双方可以探讨通过相互渗透,建立产权纽带来形成约束关系,并通过资本经营来缩小双方的利润差距。
据了解,一些电力企业已经在酝酿收购一些煤矿,或投资参股煤矿,直接进入燃料领域。同样,一些煤炭企业也在研究进入发电领域,如投资坑口电站建设等。如果这一进程加快,煤电就会改变简单的供需关系,出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交织局面。双方的关系也就由唇齿相依变为血肉相连,矛盾自然会减少。即使出现矛盾也会更好解决。
当然,这一步不能一蹴而就。因为煤电都是投资密集的行业。比如投资一个百万吨级的煤矿就要上亿元,而一个发电集团,每年用煤量上千万吨,电力企业要渗透到燃料领域,投资强度非常大。同样,电厂建设投资也是动辄几十亿元,煤炭企业进入也并非说说那么轻松。所以方向虽然正确,但要从长计议。
必须打破价格垄断
一些电力企业人士认为,两个关联的上下游行业,一个要涨价一个要降价的冲动永远存在,如果这一冲动导致几个巨头联合起来垄断价格,这样就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属于垄断行为。
过去,煤电两个行业都有垄断色彩,但目前都已经市场化。特别是电力,去年电力改革以后,国内形成五大发电集团并存的竞争关系。电力企业认为,这有利于煤电双方以完全市场化的方式建立供求关系。相反,如果供方搞价格联盟,需方也联合起来应对,等于退回到垄断。其结果只能靠政府协调,即以计划的手段解决市场问题。而对于政府,手心手背都是肉,其协调效果也就可想而知。
而且,如今价格同盟实际上很难真正奏效。首先,市场是开放的,国内价格如果过高,势必导致进口。去年我国进口煤炭已经达到1000多万吨,比上年增加了300%多就是证明。其次,决定价格的关键是供求关系。总体来看,我国煤炭并没有供不应求,甚至还供大于求。在此前提下,煤炭企业各自也会有自己的“小九九”,价格同盟很难铁板一块。比如,前些年彩电、彩管都搞过联合限价的价格同盟,但最终都土崩瓦解,而打破同盟的恰恰是同盟者自己。
因此,打破价格同盟,让每个企业进入市场,成为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杠杆的作用,才能刺激企业去降低成本,增强竞争力。双方在竞争中壮大,发展才能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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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各抒已见
煤电顶牛引起的思考
萧然
煤电价格问题的最关键原因之一是煤的利润低而电的利润高。这一现象让我们至少可以思考以下三个关于市场经济的问题。
首先,一个行业的利润低是否只有想着涨价,想着将包袱甩给下游?如果认可这样的行为,势必导致多米诺效应:连锁提价。好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其实基本堵死了这条路。市场价格不取决于你的利润高低,而取决于供求关系。供不应求自然会提价,反之提价只能是一厢情愿。即便采取非常做法,如搞价格同盟,垄断价格,但最终恐怕还是逃不出供求关系的主宰,价格最终会回到它应有的水平。
其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旦出现上下游行业利润悬殊怎么办?资源重组。利润过低的会有企业退出,而利润高的则会吸引更多企业进入,从而导致利润稀释,达到“中和”。当然,很显然由于煤电两个行业的特殊性,市场的这种调节作用一时很难显现。因此,除了靠市场这只手以外,“另一只手”——宏观调控也可以发挥作用。比如在国外,对一些特殊行业,政府并非一味地允许你提价,而是从税收等多方面给以倾斜扶植。“不公平”是为了公平,这也恰恰是成熟市场经济的表现。有专家就指出,煤炭系统包袱重,而上缴的税金是利润的20倍,确实需要国家调整有关政策,加以扶持。否则如果企业在内部挖潜的基础上依然无法摆脱困境,提价就势必成为唯一选择。
最后,市场离不开诚信。没有诚信,再好的理论、再好的道理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比如西电东送,东西双方就都有隐忧。西部说我为了你投巨资建了电站,今后你不要了怎么办?东部说,我完全依靠你,今后你提价卡我脖子怎么办?电与煤也一样,最理想、最经济的模式是建坑口电站,可以省掉运输,既经济又环保。但对于电厂问题也来了,我完全依赖你就意味着一棵树上吊死,你提价我怎么办?当然也可以进其他地方的煤,但坑口的经济模型也就打破了。因此如果没有诚信,有了风吹草动首先想到的肯定会是转嫁风险。
在市场经济中,上下游矛盾经常发生。要根本解决矛盾,必须深化改革,进一步提高市场化水平,用改革的方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而绝不能是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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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专家论坛
电煤价格纷争 制度是根本原因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冯飞
煤炭与电力这两个存在上下较紧密关联的行业,长期以来在电煤价格问题上纷争不止。当煤炭产品出现供不应求时,电力行业承受了电煤价格上涨及其供应不稳定的压力和风险,而在销售电价受政府管制的情况下煤炭价格造成的成本上涨只能靠内部消化;反之,煤炭工业则出现价格下降、产品积压,严重的话全行业还要经历亏损之苦。于是,政府出面协调价格和供应量,形成了依靠“政府干预”来维系两者脆弱关系的局面,情况严重时政府干预的体系也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和难度。
分析这一经济现象,需要挖掘现象背后的理论成因和制度因素,方能廓清解决症结的思路。首先从外部交易风险这个理论性的问题来找出制度安排的缺陷。影响外部交易风险的根本因素还是市场的供求关系,供求关系稳定就会使外部交易风险很低的结论显而易见,然而决定供求关系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制度安排。
从供给方——煤炭工业来说,并不是进入和退出通畅的行业;从需求方——电力工业来讲,是垄断行业,进入和退出难的问题更为突出。
由此可见,电煤的供求关系并不是完全由市场机制决定的,体制因素放大了市场供求关系的波动幅度,从而增大了外部交易风险的程度和频率。
既然外部交易的风险大,能否将外部交易内部化呢?具体来说,能否将煤炭企业与电力企业形成建立在资本结合基础上的煤电合营企业,或者结成战略联盟关系呢?然而,尽管煤炭和电力企业目前都意识到了其重要性,但同样遇到了体制性的障碍。煤炭和电力行业是各有各的主管部门,从来不发生“亲缘”关系的行业。也就是说,条块分割的政府管理体制导致煤炭与电力牢固的行业界限,煤炭企业无法将产业链延伸到电力行业,电力企业也不能涉足煤炭行业。
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是政府不当的管制行为导致了煤电价格之争的频繁出现,也是体制性因素阻碍了问题的解决。解决问题有两个途径:一是杜绝政府对市场的不当干预,由市场机制来决定供求关系,在煤炭和电力两个行业建立规范、通畅的进入和退出机制,鼓励各类资本在符合产业政策、安全标准的前提下进入煤炭、电力市场。
二是打破行业界限、地域界限和所有制界限,提倡和鼓励发展煤电合营的模式,或形成煤炭企业与电力企业的战略性联盟,一方面解决了煤炭企业仅提供初级产品的问题,延长了煤炭企业的产业链,提高了产品的附加价值;另一方面保证了电力企业煤炭价格和供应的稳定性,减少了供应环节的风险。
解决电煤价格之争的根本出路是消除体制性障碍,转变政府职能和改革投融资管理体制。尽管这一过程较长,但是如果这些体制性障碍不消除,煤电之争的问题还会不断出现,依靠政府协调和干预维系两个行业关系的做法,不仅难度越来越大,甚至有瓦解的危险。因为按照电力体制改革“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要求,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将由市场来决定。这样,电煤价格上涨的影响或者导致终端价格上涨,或者由电网公司来消化,从而加大了电力体制改革的风险。就此意义而言,上述提出的体制改革的思路,就有相当的紧迫性。
第16版(企业经纬)
专栏:
近日,首都国旗班的战士们收到一份特殊的礼物——抚顺石化一厂房产物业管理处的施工员胡范双为他们购买的百余本图书。几年来,胡范双一家以工资收入为社会捐款捐物达4万余元,他先后荣获抚顺石化公司劳动模范、辽宁省抚顺市学雷锋标兵、抚顺石化公司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图为胡范双正在工作。 伊泓文 江河摄影报道
第16版(企业经纬)
专栏:
管理咨询须有可操作性
成冰
上海复斯管理咨询公司日前的调查结果表明:近1/3的中国企业具备强烈的咨询意识,但64%的企业认为目前中国大多数咨询公司能力欠佳,不能满足企业的要求。
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管理者的决策变得愈发举足轻重。调查显示,急于寻找专业咨询公司提供管理咨询的企业主要有两类:面临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以及意识超前的国企和民企。
但令人费解的是,一方面不少企业不惜重金急欲寻找咨询公司而不得;另一方面许多咨询公司却又因业务严重不足而纷纷倒闭,人们不禁要问:企业和咨询公司之间怎样才能各取所需?
复斯管理咨询公司总经理、复旦大学管理学博士赵春明认为,咨询公司水平提高是惟一渠道。他说,中国管理咨询业已经经历了两个阶段的发展,目前正向第三阶段转变。90年代前,市场竞争还不充分,帮助企业认识市场,或出一两个新鲜的点子,就可使被咨询的企业取得高于一般企业的竞争力。20世纪90年代进入第二阶段,开始出现一些旨在提供系统性咨询方案的咨询公司。进入第三个阶段,管理咨询公司应运而生,它必须能够为客户提供系统性解决方案,方案本身要有可操作性,更有较明显的效果。
第16版(企业经纬)
专栏:职工热线
原单位被合并劳动合同还算不算编辑同志:
我在本地一家化工厂当了6年化验员,去年与企业续签了10年劳动合同。年底,化工厂与一家外资企业合资,成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我想知道,原单位被合并后,劳动合同还算不算?倘若新公司进行有关调整,废除原有合同,签订新合同,我是不是有补偿金可领?
江苏 郑小奚郑小奚同志:
就你所提问题,我们咨询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据介绍,原单位被合并后劳动合同简单地说算或不算都不够准确。因为要说算的话,原单位被合并后,生产与资产结构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甚至原单位的法人名称也不存在,原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因此作为合并后的新的当事人需要依据变化了的情况,与劳动者协商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要说不算的话,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时,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你与新公司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则可解除你的原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如果企业合并后重新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则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者不能要求给予经济补偿。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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