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科教周刊)
专栏:
政府办学为主体 公办民办共同发展
教育部副部长 章新胜
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以来,我们认真学习,积极贯彻。特别是结合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我们在思考如何借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契机,推进教育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使我国教育既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又能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目标。
党的十六大提出,教育要为人民服务。教育为人民服务,最主要的是要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不够高,又面临着知识经济的挑战,财富的创造越来越依靠知识的作用,靠对培养人的投入。这种状况决定了我国的教育仅靠政府来办是不够的,还要社会来办,还要全民来关心教育事业。民办教育在这方面功不可没。首先,民办教育的发展增加了教育的总供给。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绩,教育的总供给大幅度提高,但教育供给还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目前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虽然已快速增长至3%以上,但与世界教育发达国家相比差距仍较大,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仍有差距。民办教育的发展对于缩短这种差距将发挥重要作用。其次,民办教育促进了教育供给的多样化。现在人们对教育的需求不仅仅是教育总量的满足,而且是教育多样化的满足。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利于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再次,民办教育的发展推动了教育的改革。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将极大地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促进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给予民办教育以法律上的保障。促进法给予民办教育以政策上的鼓励。主要的鼓励政策是使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让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各项优惠政策,其中尤其包括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用地优惠以及教师待遇政策。促进法特别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有关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同时,促进法进一步规范了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法实施后,政府如何依法监管,如何依法保护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显得十分重要。要依法治教、依法行政、依法办学,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好民办学校与举办者的关系,处理好民办学校管理者与教师、学生的关系,处理好民办学校与家长、社区、社会的关系。
作为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部门,教育部将与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面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促进民办教育更快、更好地发展。(附图片)
第10版(科教周刊)
专栏:
创新中实现跨越式发展
陕西西安思源学院院长 周延波
对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诞生的民办院校,在发展中时刻面临着竞争的压力。如何在提高和保证教育质量的基础上,办出自己的特色,成为民办院校发展的关键。
新世纪的中国是一个创新的时代,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到来,中国制造业需要大量具有创新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建立和发展一个适应时代变化的创新能力教育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西安思源学院建院以来,致力于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学院也在不断创新中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民办高校要创立适合自己的教育体制,要大胆改革旧的应试教育制度,必须更多地考虑学生的就业。思源学院从成立之初就是以自学考试学历教育为主,是一种典型的应试式教育。
在以知识经济和信息化为特征的21世纪,为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必须培养学生的初始竞争力和核心竞争力,使每个学生步入社会后尽快适应社会环境,成为社会有用之才。为弥补自学考试应试教育的缺陷,思源学院早在几年前就在学院开展了课外学术创新活动、数学建模活动。根据2001年统计,建校三年来,有50%以上的学生都参与了科技创新活动。进入2002年,创新能力课程被排入统招专科生和全院所有专业学生的必修课。2002年12月13日,思源学院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授予“创新能力培训试验单位”。
创新教育进一步促进了学科建设,融洽了师生关系,形成了“互动式”教学、“研究型”授课等创新的教学模式。毕业生整体素质、进入企业后的适应能力、实际工作能力显著提高。在西安等地许多知名的科研单位和高科技企业,均有思源毕业生的岗位。去年在全国进行的“首届民办高校就业之星”评选活动,在全国共30名获奖者中,思源学院就有3名同学入围。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使同学们实际工作能力和创新综合技能有了显著的提高,更适合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社会各界对复合型新型应用人才的需要。
随着思源创新教育的不断深入,我们将努力寻求和企业的结合,积极探索产、学、创相结合的教学模式,营造校企联手实现双赢以至多赢的局面;努力将创新教育和市场的需求紧密地结合起来,开创出一条中国创新教育机制规范化、科学化的新路子。创新是思源超常发展的灵魂,创新教育是思源的教育特色。短短的4年,思源这所新型的学院就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综合实力进入了中国十大万人著名民办高校的行列。
中国民办高校要有所发展,有所作为,就必须在创新中实现历史性的跨越,在创新中提高教学质量,在创新中办出中国民办高校的特色,创新不仅是民族进步之魂,也将是民办高校生存发展之魂。(附图片)
第10版(科教周刊)
专栏:
民办教育模式与制度选择
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谈松华
我国民办教育走过了它的初创阶段,正走向成熟发展期。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为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
经过10多年的经验积累,我国民办教育形成了多种发展模式,从办学主体和投资主体的角度分析,可以把上述几种发展模式分为三种类型:即由单一民间机构或个人举办的;在公办学校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多种投资主体合作举办的。我认为这几种类型具有各自发展的背景和特有的优势,有利于多方投资主体进入教育市场,有利于利用多种教育资源,发展民办教育,无疑应该继续鼓励,并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现在的问题是各种发展模式缺乏制度保证,既存在着旧体制的体制性障碍,也有某种无序运作的制度性缺失,因此,如何从制度建设上鼓励和规范民办教育的发展,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
单一民间投资举办的民办教育机构:属于现有民办学校的主体部分。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于这类学校的产权和投资回报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在这方面主要是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加以落实。如果从健全学校法人制度的要求来说,这类学校的举办者首先应该具有独立行使民法权利的法人资格,并且赋予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理校产等法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要建立学校内部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学校治理建立在法制规范的基础之上。尤其需要研究的是现阶段我国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大多是公民个人或其家族,难以形成现代学校的合理结构,今后是否更应该鼓励社团法人或财团法人,即某种举办者集体来申请举办学校,以避免个人或家族利益及其管理影响学校的发展。
公办学校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民办教育机构:这部分学校往往不统计在民办教育机构之内,但它们实际上是按照民办教育机制运作的教育机构,其情况又有很大的差异。如何对待这部分学校以及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和制度,是进一步发展民办教育的现实课题。
我国发展民办教育与早期工业化国家有一个重要的国情差别是,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已经形成了庞大的公立教育系统,优质教育资源主要集中在公办学校。近10多年来,一部分公立学校实行按民办教育机制运行的改革,证明这是一条发展民办教育的捷径,只要认真执行法规政策,不仅国有资产不会流失,反而会增值,而且还会带动公办学校运行机制的转换。但是,在这个问题上,不论是思想认识,还是制度政策上都还存在着一些不明确、不规范的问题,有待于理论与实践的探索。
多种投资主体合作办学:这类学校大多也是在公办学校基础上,由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发展起来的,也有由政府和民营企业共同投资举办学校,按民办机制办学。这类学校的发展需要把企业与学校的关系、校产运作与学校运行的关系明确地加以区分,并且以董事会的组织形式管理校产和作出学校重大决策,把校产经营和学校办学分开。(附图片)
第10版(科教周刊)
专栏:
促进法实施前的思考
西安翻译学院院长 丁祖诒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诞生,无疑是新时期教育体制的重大变革。它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民办教育平等的法律地位,必将永远载入我国教育史册,成为千余万民办学校学子心灵中的一块丰碑!
综观促进法,在公益属性、平等待遇、资产界定、扶持奖励、税收优惠、合理回报等方面突出体现了对民办教育强烈的促进意识,立意高远。但是,若无切实可行具体配套的实施细则,不免会虎头蛇尾。实施细则若未能体察民情,没有解决困扰民办学校的实际问题,同样会流于形式。我在民办教育界工作多年,这里谈谈几点意见。
首先是关于公益性。开宗明义,促进法明确民办学校是公益性事业,但定义尚处于模糊状态。诸如,何谓公益性事业?公益性事业享受哪些优惠政策?享受的幅度如何?有哪个文件对此作过规定?非经营性民办学校算公益性,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算不算公益性?公益性民办学校是类比残疾人公益事业,还是等同城乡建设的公益性事业等等。
举个例子:学校为学生盖一栋公寓楼,除享受公办高校关于配套费减半的优惠外,数额巨大的建筑行业劳保基金能否按公益性给予减免?
其次是关于产权。什么叫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停办时伴随着法人资格的丧失,其剩余资产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是什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其规定是否按照被废止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原国家教委文件关于“民办学校停办后其财产归当地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用来支持和发展其它民办教育”?所谓民办学校在存续期间的法人财产权,是否仅仅等同法人对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权,而无抵押和部分转让权?我想,不论是存续或停办,民办学校的财产均为国家所有和支配,根据其产权归属,应将非经营性民办学校界定为全民性非经营性学校。
再次是关于平等待遇。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这是促进法的一大亮点。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民办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仍然面临着许多不公平的待遇。
比如,目前除被批准为具有高等学历证书颁发资格的极少数民办院校外,绝大多数民办学校在校学生尚无权享受学生火车票半票的优惠,已引起民办学校广大学生、家长和有识之士的高度关注。
还有办学自主权、扶持奖励、税收优惠等方面,都还存在着法与法之间的矛盾和解释权的争议。凡此种种,都需要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加以认真研究。(附图片)
第10版(科教周刊)
专栏:
希望给予六条政策支持
北京锡华教育集团董事长 张杰庭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能有今天的局面,非公经济发挥了巨大作用。非公经济对国家税收、安排就业的贡献在许多行业已经超过了国有企业。现在政府为非公经济创造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环境,在政策方面给予积极的支持。
而我们的民办教育事业,在所处的发展环境方面,在政策支持方面与非公企业相比还存在巨大的差距。进入21世纪,人类有三大朝阳产业——电子商务、传媒和教育。中国的教育市场很大,投资教育会有稳定性、可持续增长的回报。
目前我国的民办教育发展还很艰难,民办学校在办学规模、办学条件、生源数量和质量方面都与公办学校存在巨大差距,这其中最主要原因是学生的学杂费收入是民办学校生存与发展的唯一经费来源,这极大地限制了民办教育的发展。为此,我对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一、希望政府在鼓励给公办学校贷款的同时,也能给有能力还本付息的民办教育集团以贷款。如可由银行给予长期建设贷款,或由国家给予民办学校适当贷款贴息,运用杠杆原理撬动社会资源,促进优质民办教育的发展。
二、允许有条件的民办教育集团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资本市场募集的资金来大力发展民办教育。
三、允许有条件的民办教育集团发行教育债券,运用社会资金来发展民办教育。
四、政府将闲置的教育资产有偿优惠租赁给优秀的民办教育集团,支持他们发展壮大。
五、制定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干部、教师流动的政策,尽快实现民办校教职工与公办校教职工同等的社会保障,使得教师流动没有社会保障方面的障碍。
六、对民办校教师的资格认定、职务评审、表彰奖励等应取消户口限制,只要有合法的身份,应享受同等政治、学术和社会待遇。(附图片)
第10版(科教周刊)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10版(科教周刊)
专栏:
如何理解“合理回报”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主任 侯小娟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合理回报”问题,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有人认为允许回报就不是非营利性机构,不能属于公益性事业,就应该照章纳税,不能给优惠政策。
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取得“合理回报”是这样规定的: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可以看出,法律对取得“合理回报”作了种种限制,取得“合理回报”是有条件的,不是随意的,这个“度”是由政府规定的。取得合理回报前先要将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和国家规定的必须提取的费用扣除后,从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没有结余就谈不上回报。
解决民办学校的合理回报问题,还要对民办学校进行具体分析。上世纪80年代初,民办教育刚刚兴起,有些离退休老教师、老教授集资办学或个人出资办学,现在有相当多的学校已形成规模。这样的学校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举办者宣布不要回报,校产全部归公。对这些人不是用回报的形式进行鼓励,而是采取其他形式进行奖励。另一种情况是,也有举办者要求取得回报的。这种情况怎么处理,我们在草拟法律草案时设想过这样的办法。一个是由学校章程规定举办者在学校中取得财产权的办法或占有的份额,以取得回报。或者董事会章程规定举办者拥有校产的办法或占有份额,以取得回报。但是有些学校当初在制定章程时并没有涉及这些问题,现在怎么办?可以采取法定程序来修改章程,在不损害社会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明晰校产归属和回报问题,董事会决定后,报审批部门批准。
投资办学的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也需要细致进行研究。一个问题是回报的基数是什么。还有一个问题是回报的比例数。再有一个问题就是回报的时间。这些问题都需要研究。(附图片)
第10版(科教周刊)
专栏:
万里模式魅力何在
浙江万里教育集团董事长 徐亚芬
浙江省万里教育集团是经省编委批准成立的自收自支全民事业单位。万里从1993年6月接管一所濒临倒闭的学校起步,在国家没有投入的情况下,以教养教,以教促教,经过9年的艰苦奋斗,发展成为拥有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涵盖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三大类型,在校生20000余人,教职工1500余人的教育集合体。
万里教育集团不同于国立学校,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办学校。当今,民办学校可谓风起潮涌,但倒闭停办的也不乏其例,究其原因,此类学校大都存在家族式办学,董事长随意动用办学经费没有制约,有些高校以营利为目的,打虚假广告,不切实际承诺,存在着办学的短期行为,视教师为“打工仔”等弊端,没有制衡机制。
万里在办学过程中寻求市场经济规律与教育规律的最佳结合点,要求董事会成员多懂一些教育规律,要求校长们多懂一些经济规律,以严格的制度规范办学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点:
其一,万里办学坚持所有收费都纳入国家财政专户,然后按教育用途逐项下拨,从制度上保证所有办学经费100%用于教育。
其二,万里所有办学所形成的固定资产都登记为国有资产,这是坚持办学的公益性所带来的必然结果。
其三,万里倡导以教师为本的管理理念,将国有的事业单位编制与民办学校的灵活用人机制有机结合。
其四,万里的办学模式使董事会和校长责权利明确,利于学校健康发展。
“万里模式”本身形成了一个吸纳优秀成果和先进经验、摒弃糟粕与落后的循环机制,能够在改革中前进、在发展中提高;万里在投融资体制、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方面的实践及所取得的实绩,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万里模式”的魅力所在。(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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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培养市场需要的人才
河北保定虎振职业技术学院董事长 周虎振
保定虎振职业技术学院是河北省教育厅批准建立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具有独立颁发国家承认的专科学历文凭证书资格,是集大专、中专、学历教育和短期培训为一体的综合教育机构。
从短期培训到中专大专,建校13年来,学校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依法办学,严格管理,积极为社会培养合格的职业技术人才。我们的基本做法和体会如下:
一、坚持正确办学方向,提高学生就业能力。
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社会需要什么人才,市场需要什么人才,就培养什么人才”的办学理念,努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劳动技能。多年来,我们根据社会对用人的需求设置了不同类别和不同层次的专业课程,学制可长可短,长则3年,短则7天,以使学生学以致用能够上岗就业为标准。
学校历来重视学生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教育。13年来,累计为社会培养各种应用技术人才6万多人,使这些人通过学艺,改变了人生,带富了家庭,也有几个人通过学会一门技术,带动了一个行业,致富了一方村民。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教学管理。
教育质量是一个学校的生命,抓好这项工作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点。在课堂教学活动中,我们针对不同层次的学生进行分类施教,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与此同时,注重教学信息的反馈,广泛听取学生和学生家长的意见和建议。我们还多次召开学校和家长双沟通座谈会,征求意见、改进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三、广纳社会英才,不断提高师资队伍素质。多年来,我们狠抓了师德建设和教职工形象工程建设。采取一系列措施,提高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教学水平。通过实践,让教师高尚的人格修养和道德品质成为教师工作的正面推动力,真正做到“学高为师育英才,身正示范做师表”。(附图片)
第10版(科教周刊)
专栏:
摘自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
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坚持教育创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法规范和积极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继续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培养和喙引各类人才特别是高层次急需人才,为他们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和干成事业创造良好条件。
——摘自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
第10版(科教周刊)
专栏:
在我国社会深刻变革、党和国家事业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把一切积极因素充分调动起来,对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们都要团结,对他们的创业精神都要鼓励,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要保护,对他们中的优秀分子都要表彰,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摘自党的十六大报告
第10版(科教周刊)
专栏:
依法规范 积极支持
乔聿
由人民日报教科文部主办、西安翻译学院协办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论坛》,在这春暖花开的季节召开了。
举办此次论坛,基于这样一个大的时代背景,那就是在党中央、国务院对民办教育制定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十六字方针指导下,经过民办教育实践者20多年的大胆探索和艰苦创业,我国民办教育迎来历史上一个崭新的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颁布,并将于今年9月1日开始实施。大力宣传该法的重要意义,深入探讨在贯彻执行中需要细化的一系列问题,是此次论坛的主要议题。
大力发展民办教育,观念更新是先导。党报的任务就是要通过正确的舆论引导,在社会上逐步树立起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平等地位的法律意识。
半个多世纪前,陶行知就曾说过这样一句话:“不运用社会力量是无能的教育,不了解社会需求是盲目的教育。”我们是穷国办大教育,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也正在向多元化发展,不走多种形式办学的路子,别无选择。上世纪80年代,我国的民办学校如雨后春笋建立起来。到了90年代,民办学校数量迅速增加,办学范围不断拓宽,从以前的成人教育、职业培训扩展到现在的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涌现出一批办学条件好、教育质量高的学校,造就了一大批艰苦奋斗、奉献教育的先进办学者。
论坛之所以取名《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论坛》,是着眼于“促进”二字。尽管我国民办教育在办学范围和规模上不断扩大,但在整个国家教育体系中所占比重仍然偏小,需要采取积极政策和措施来促进它的发展,逐步形成以公办学校为主体,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
论坛之所以在这个时候举办,是由于此时正值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之后和实施之前。专家学者的建议、民办教育实践者的经验和意见,也将为正在制定中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提供决策依据。
四月艳阳天,草长莺飞时。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春天正在向我们走来。
第10版(科教周刊)
专栏:
让更多的人接受更好的教育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 朱丽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诞生掀开了民办教育历史上的崭新一页,它总结了我国20多年来民办教育的有益经验,解决了民办教育发展中一些重大问题,用法律形式巩固了我国教育改革的成果,较好地处理了对民办教育鼓励、支持与规范管理的关系,较好地处理了民办教育的公益性本质与取得合理回报的关系,较好地处理了对民办教育加强管理与维护民办学校、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关系。今天的论坛,我听了非常感动,有这样一批为了民办教育奋斗的开拓者,历尽千辛万苦取得今天的成就,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的基础。
这部法律对民办教育的性质做出了明确规定,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所以,民办学校应当努力提高和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承担起神圣而崇高的教书育人的任务。
历经6个春秋,数易其稿,这部法律来之不易。民办教育促进法是出台了,但是实施细则的制定更为重要。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应该做什么?我们要尽我们的力量,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上,发挥我们监督和督促的作用,我们有这个决心,为给大家真正创造一个更好的法律环境而努力。
当然,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不仅是教育部门的事,更是各级政府及全社会的事。民办教育促进法涉及政府的各个部门,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需要方方面面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支持和关注民办教育。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应积极依法行政,本着对人民负责,对教育事业负责的精神,切实落实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要让更多的人接受更好的教育,使民办教育为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的提高再立新功。 (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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