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版(国内政治专页)
专栏:
完善干部任职程序 健全干部任用制度
任职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程序之一,是干部经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任用后,经过法定程序,正式走上领导岗位的必要步骤。《干部任用条例》对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任职试用期制度、部分领导职务聘任制度,以及进行任职谈话、规范任职时间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完善干部任职程序,健全干部任用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要全面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推行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做到“应示尽示”。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都应列为公示对象,并根据拟任职务的不同情况,采取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二是要做好群众反映问题的查核处理工作。对公示过程中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区分情况,作出处理。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对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对在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经党委(党组)复议后不予任用;对其中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三是要正确运用并不断完善任职前公示制。不能因实行任职前公示制而简化规定的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也不能用任职前公示制替代对干部的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
要认真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推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要明确适用范围和期限。试用期制度主要适用于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干部: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也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二要加强对干部试用期间的教育管理。要加强对干部在试用期间的经常性考核,及时发现他们的不足,帮助他们健康成长。三要搞好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的考核。
要积极探索实行党政机关部分领导职务聘任制。实行聘任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明确聘任制的实行范围。实行聘任制的领导职务,主要是指党政机关中一些需要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胜任的,不需要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选举或者任命的领导职务。二是要做好领导职务聘任工作。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领导班子结构、工作需要和干部条件,采取直接聘任或公开招聘等形式选聘领导干部。三是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聘任制。要加强对聘用领导干部的管理,明确规定聘用领导干部的责任和权限。
要做好干部任职谈话工作,进一步规范干部任职时间。通过任职谈话,将党委(党组)的任职决定通知干部本人,听取干部的想法和意见,对干部提出希望和要求,使干部明确肩负的职责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到新的工作岗位后更好地开展工作。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严格规范干部任职时间:一是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二是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三是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四是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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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坚持民主协商 严格依法办事
党委依法向国家机关推荐、提名领导干部人选,并在换届选举过程中进行民主协商,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重要体现,也是党实现对国家事务领导的重要组织保证。《干部任用条例》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
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与发扬民主、依法办事有机统一起来。首先,要正确理解三者的辩证关系。坚持党的领导,是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前提;充分发扬民主,是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的基础;严格依法办事,是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的保障,三者之间密切联系,相辅相成,高度统一,缺一不可。其次,要正确处理三者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要把握好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基本要求。在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的实施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经过法定程序把党委的推荐意见,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变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自觉行动;充分发扬民主,就是要认真坚持民主的程序和方法,充分尊重和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严格依法办事,就是要严格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章程的规定办事,履行法定程序,尊重选举结果。二是地方党委在向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和政府推荐、提名人选时,要把三者统一起来。既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精心做好候选人的推荐工作,又要把充分发扬民主贯穿于干部任免工作的全过程,还要认真按法律、章程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有章必循。
要正确把握政策,认真做好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工作。《干部任用条例》中规定的依法推荐,是指地方党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中央的有关要求,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或者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做好依法推荐工作,还要注意把握好3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如果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二是党委推荐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三是党委推荐的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干部任用条例》中规定的依法提名,是指地方党委在讨论决定不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政府提名,然后由政府任命。《干部任用条例》中规定的民主协商,是指领导班子换届时,地方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要增强党的观念,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一方面,党委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推荐意见。通过介绍,把党委关于领导班子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要求,人事安排方案的形成过程,人事安排的理由,包括工作需要、结构要求、人选情况等讲清楚,使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了解党委对人事安排方案或推荐人选的考虑,形成党内意志的统一和行动的一致,以便认真贯彻党委的推荐意见。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要增强党的观念,积极贯彻党委推荐意见。人大常委会、政协党组和党员干部,一定要讲政治、讲党性、讲大局,自觉服从党的领导,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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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推进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面向社会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在党政机关内部实行竞争上岗,是各地各部门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探索、创新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取得的重要成果。《干部任用条例》把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作为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方式之一,以党内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
实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对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具有积极意义。一是有利于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体现了“在多数人中选人”和“由多数人来选人”的民主要求,是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的实践载体。二是有利于发现和培养优秀年轻干部、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实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打破了论资排辈、平衡照顾、求全责备的禁锢,为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三是有利于激励广大干部刻苦学习、努力工作。通过公开、公平的竞争,以干部的真才实学和工作实绩决定干部的升降去留,可以促使干部崇尚学习、提高修养、奋发进取、多做贡献。四是有利于建立干部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
认真把握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基本内容,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采取公开报名与考试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的一种方式。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其基本程序主要包括5个方面:第一,发布公告。公告包括选拔职位及职位说明、资格条件、选拔程序和方法等内容。第二,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级、任职年限等资格适当放宽。第三,统一考试。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种形式。竞争上岗还要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了解竞争者德才表现的人员范围中进行。第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根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组织(人事)部门组织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对其是否胜任拟任职务情况作出评价,研究提出拟任人选的初步意见。第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或者拟推荐提名人选。按照有关规定,对拟任人选或推荐提名人选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用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任职手续并予以公布。
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第一,加强领导,确保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第二,规范程序,进一步提高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质量。第三,降低成本,做好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成果的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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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加强干部交流 保证有序流动
《干部任用条例》明确规定,要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任职回避制度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积极推进干部交流工作。加强干部交流,既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必须坚定不移地把这项工作引向深入。一是要明确交流的对象和重点。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二是要认真做好内设机构干部的交流和轮岗工作。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轮岗。要建立健全机关干部交流轮岗制度,进一步丰富干部的经历,改善干部的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的全面素质,增强队伍的生机与活力,促进机关作风的转变和工作效率的提高。三是要正确处理干部交流的几个关系。要处理好推进交流与保持稳定的关系。要处理好突出重点与统筹兼顾的关系。要处理好组织调配与市场调节的关系。四是要关心爱护交流干部。
认真落实干部回避的有关规定。一是要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帮助领导干部摆脱人际关系的羁绊,更好地履行职责。干部任职回避包括亲属回避和地域回避。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二是要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排除人为因素的不良影响,在程序上防止和克服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干扰。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要把住干部考察回避和讨论决定回避两个环节。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对在这两个环节中应该进行回避而不主动向组织提出回避,或拒不执行回避决定的,要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严密组织,严明纪律,保证干部交流和回避工作有序进行。一是做好干部交流和回避的组织工作。要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干部成长特点,研究拟定切实可行的干部交流方案,对交流对象、交流范围、交流时间提出明确意见。要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解决好交流和回避干部的后顾之忧,为他们在新的岗位上做好工作创造条件。二是严明纪律,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组织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坚决执行和服从上级组织或集体研究作出的干部交流和回避决定,不允许讨价还价,有令不行。要坚持由集体研究确定交流和回避对象,不准借干部交流和回避,干各种违反纪律和规定的事情。对违反干部交流纪律的当事人和责任者,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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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建立健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 实现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干部任用条例》建立健全了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干部能上能下制度,有利于实现干部队伍正常的新老交替,对于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增强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进一步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免职制度。一是要认真把握领导干部免职的条件。根据《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1/3、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需要或者其它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同时,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领导干部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和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坚持工作一年以上的,也应当予以免职。二是要妥善做好被免职干部的安置工作。对免去现职但未达到退(离)休年龄界限的干部要区别不同情况,可改任能发挥其专长的其他岗位领导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也可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
进一步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一是要正确把握干部辞职的四种形式。《干部任用条例》按照辞职的原因,把领导干部辞职分为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自愿辞职的,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二是实施辞职制度要注意处理好3个方面的关系。要处理好辞职与党纪政纪处理的关系,防止个别人利用辞职逃避党纪政纪处分。要处理好辞职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关系,防止个别人利用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逃避法律责任。要处理好辞职与干部日常管理的关系,不要用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代替组织上对领导干部行使正当、必要的干部监督管理权。
进一步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一是要正确把握降职的条件。《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对年度考核中被确认为工作能力较弱、已经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予以降职;在平时的日常管理和考核中,发现工作能力较弱而不能胜任现职的,经组织进行专门的任职考核认定为不胜任的,应予以降职。二是降职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首先是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降职安排意见,包括降职理由、拟降职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降职后的使用建议等。其次是听取拟降职干部的意见,给予拟降职干部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最后是任免机关审批,由党委(党组)集体研究讨论作出决定。
做好领导干部的进退留转工作,促进干部能下能出。一是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对待个人的进退留转。二是各级党组织要为干部创造能上能下的良好环境。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各项配套措施。把免职、辞职、降职制度和其他有利于领导干部能下能出的各项制度结合起来,尽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下来和出去的干部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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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 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干部任用条例》的突出特点是,强化了干部监督的措施,在规范用人权、严密工作程序、严明纪律要求,以及明确监督主体、监督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管理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干部任用条例》贯彻执行。一是要抓好学习宣传,提高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自觉性。贯彻执行好《干部任用条例》,首先要学习好《干部任用条例》。突出重点,联系实际,掌握实质,学以致用,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二是要抓好规范运作,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办事。要把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是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制度。改进和完善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制度,扩大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对反映问题严重、内容具体的举报,要认真调查核实,确有问题的要严肃处理。四是要突出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要加大工作力度,坚决查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一是要重点查
处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对跑官要官的,不仅不能提拔重用,在重要岗位上的还要予以调整,已得到提拔的要坚决撤下来;对拉票、搞非组织活动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为跑官要官的人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买官卖官、搞贿选的,要依纪从严处分,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要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三是要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度。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机关(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干部任用条例》的严格执行。要重点落实各级党政“一把手”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管理监督责任。同时,还必须明确分管领导及具体监督工作人员的监督责任。
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干部监督工作。干部监督工作要适应新形势,探索新方法,加大创新力度,提高工作水平。要增强主动监督意识,强化事前、事中监督,把监督的关口前移,切实改变出了问题才去检查、才去监督的状况。要努力健全监督体系,做到党内监督与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形成监督合力。要建立和完善组织部门与同级纪委联合巡视制度,重点对党政领导班子特别是党政正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包括选人用人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互通信息制度。要建立干部监督工作的信息网络,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扩大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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