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版(理论)
专栏:书刊评介
主题鲜明 内容丰富 联系实际
——读《三个代表——新世纪党的建设的科学指南》
张瑞生 王诚安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出以来,我国社会科学界认真学习这一重要思想,并进行了多角度、多层次的研究,取得了不少理论成果。薛引娥主编的《三个代表——新世纪党的建设的科学指南》(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一书,就是其中一部主题鲜明、内容丰富的著作。该书主要有以下两个特点:
紧紧围绕党的建设阐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该书围绕“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这一重大问题,分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理论渊源、历史背景及实践基础,得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新世纪党的建设的科学指南这一重要结论。在此基础上,该书分别论述了如何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加强党的民主集中制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新形势下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等问题。
密切联系实际论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的实践产生新的理论,新的理论又指导着新的实践。该书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政党建设的基本原理,从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等国际大背景和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出发,认识和理解“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紧密结合我国社会“四个多样化”的实际和党员干部队伍发生的重大变化展开论述。这样的分析贴近现实,符合国情,有助于人们准确把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
第9版(理论)
专栏:专家议专题
构筑现代化伟业的制度根基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王家福
立法是为国家建制立规的根本大事。法律体系是人民治理国家的准则,是调整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规范,是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圭臬。党的十六大进一步强调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任务,即在现有立法成就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到2010年形成一个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人民意愿与根本利益,反映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与社会发展规律,吸取人类文明进程中先进法律文化、政治文化成果,合乎时代精神的完备而科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法律支持与保障,构筑制度根基。
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实基础。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正式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从根本法的高度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依法治国,实行法治,从本质上讲是实行法律的统治,人民意志的统治,国家意志的统治。这就必须以健全法律体系为前提。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律体系,依法治国也好,法治也好,都无从谈起。只有有了规范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健全的法律体系,才能使依法治国方略得以落实。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改进党的执政方式,实行依法执政,也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
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要保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没有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以健全的法律体系作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首要的是国家生活严格按照宪法运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的主人翁地位,保护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尊重与保障人权,都离不开健全的法律体系。只有有了健全、完备、科学的法律体系,才能保证人民充分行使民主选举权,依法定程序民主遴选公仆,罢免不称职的干部;才能保证人民充分行使民主管理权,依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参与国家、社会和文化事务的管理;才能保证人民充分行使民主决策权,依法定程序决定国家重大事项;才能保证人民充分行使民主监督权,依法定程序、以法定方式对权力进行监督;才能保证人民享有的权利与自由得以实现。
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一个伟大创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它的自主、平等、公平竞争、保护弱者、国家适度干预等本质属性,从客观上决定了它对法律的规范、促进、制约、保障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成发展,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紧密相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成长,必须以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重要保证。无论基本经济制度的巩固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方式的改革与健全,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更好发挥,农村经济的繁荣与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对外开放水平的全面提高,市场行为的规范,市场监管制度的完善和市场秩序的维护,都需要法律体系的规范与保障。只有建立起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才能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水平进一步提高。
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进步的重要保证。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只有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都搞好,实现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协调发展,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要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就必须以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保障。崇高的民族精神的弘扬,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的建立,先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全民教育的振兴,文学艺术的繁荣,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兴盛,都需要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给予切实的支持和保障。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保障着人民享有广泛的文化权利,维护着人民的创新精神与创作自由。只有建立起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才能使我国的文化事业和精神文明建设在法治轨道上日益繁荣昌盛。
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前提,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稳定和长治久安是人民的最高利益。要保持稳定,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最根本、最靠得住的办法就是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实行法治。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厉行法治的根本任务,就是要使国家达于治。因为法律最具稳定性、连续性、科学性、权威性。只有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才能保证国家权力授予有制、行使有规、监督有效,国家重大事项依照法定程序决定,令行禁止,不以言废法、因人改制;才能保证社会不安定因素得到及时化解,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
第9版(理论)
专栏:
加强立法工作 提高立法质量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张恒山 副教授 封丽霞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首先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从世界各国法制发展的进程来看,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法制现代化的核心内容和主要标志。我国自1979年以来,在立法数量和法律体系的建设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一个以宪法为基石,以民事、刑事、经济、行政、社会、军事、环境等基本法律部门为骨架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成型。但也应看到,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相比,我国法律体系还存在明显差距,如法律部门不完整,市场经济亟需的一些重要法律仍然短缺;法律体系的内部结构还存在缺乏总体规划和布局失衡的问题,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以及各个法律部门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彼此脱节甚至互相“打架”的现象;从法律体系的内容来看,有些法律规定过于原则,不便操作,常常造成“有法难依”;等等。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按照十六大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努力提高立法质量。
依法治国方略的实行,不仅要求“有法可依”,建立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而且要求所立之法或所依之法必须是完善之法。这就需要我们在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努力提升立法质量,做到法律体系内部立法数量和质量同步发展。从根本意义上说,提高立法质量是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环节。在当代中国的基本国情和社会状况之下,判断立法质量的标准,归根结底是看制定出来的法律是否能够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看法律的施行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是衡量当代中国立法政治价值和社会效益的最终标准,也是决定能否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要件。实现这些目标,有赖于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方略的科学性,有赖于立法决策和立法程序的民主性,有赖于对社会发展规律和立法发展规律认识和把握的准确性,以及立法行为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在提高立法质量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坚持检验立法质量的最终标准是当代中国的社会实践,即立法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法律实效。立法是一种主观活动,是将现实的经济关系和客观物质生活条件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立法的动力和内容来源于社会实践本身,衡量立法质量的依据也应源于社会实践对于立法的反映和评价。第二,应该辩证、发展地看待立法质量和完善法律体系问题。立法过程本质上是一个认识规律和反映规律的过程,从认识论上说,提高立法质量实际上也就是一个不断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及立法规律的过程。在不断发展的社会现实以及人类不断提高的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面前,法律体系的“完善”是相对的,而“不完善”则是绝对的。评价任何一部立法的质量,只能是相对于特定的社会背景和时空条件而言。第三,应该全面分析和从整体上考虑法律体系的现状和未来发展。立法质量的提高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最终受制于社会经济关系,而经济关系又受制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只能在社会生产力所允许的范围,发挥立法的主观能动性。因此,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综合性社会系统工程。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正确处理以下几个关系:首先,深刻理解和正确对待尊重传统与制度创新的关系。我国现有法律体系是对历史上,尤其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律体系的继承和发展。当然,我们所处的国内外环境和所面对的历史条件,要求我们体现时代性和富于创造性,努力进行制度创新和体制创新。为此,我们应自觉地从过去那些不合时宜的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在认识历史上的法律体系及其演变规律的基础上,与时俱进,推陈出新,构建一个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体系。其次,认真对待和正确处理立足本国与借鉴外国的关系。实践证明,吸收和借鉴他国的既有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技术,是一个国家少走弯路、加速法制建设进程的捷径。但是,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清楚地认识到,学习他国的目的是服务于本国实践,只有在立足本国的基础上才能吸收和借鉴他国有益的东西。再次,科学认识和合理把握法律体系内部的宏观规划和微观构成之间的关系。法律体系不是一大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简单相加,而是各个构成要素按照不同层次、不同功能平衡配置、有机组合起来的整体。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既要对其进行全局性的宏观规划和总体设计,又要逐个就某部具体法律文件进行细致周密的修改、增补和内部协调。因此,有必要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立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立法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尽可能完善的法律体系,使法律体系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相适应。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今天刊登的3篇文章,分别就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意义,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等问题谈了看法。——编者
第9版(理论)
专栏:
推进立法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曾宪义
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推进立法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
推进立法工作的民主化。立法民主化,即民主立法,是形成法律体系的前提,也是立法科学化的基础。立法民主化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要通过立法来反映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要求,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切实加强和保障社会主体的基本权利;二是指立法的过程必须是民主的,要建立各种有效的立法机制,充分反映人民的要求,将全国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但在立法体制、立法方式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改善的地方。如我国的立法工作一直实行部门立法的做法,这种立法模式虽然具有一定的优点,但容易忽视法律调整对象的权利保护,强化行政部门的职权,甚至产生部门保护主义,造成“法出多门”的现象,降低了法律的施行效力。因此,必须强化民主立法机制。应建立由立法机关统筹安排法律草案起草的立法机制,既可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直接起草法律草案,也可以积极探索由立法机关授权专门立法委员会、法律起草小组进行立法的模式;实行部门立法的时候,要强化对部门提交的法律草案的审查,防止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起草法律草案的机会不恰当地强化其部门权限。应加强法律草案的公开化、透明化,对涉及一般社会主体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法律草案要尽量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社会成员的意见;有针对性地采取立法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法律专家、特定关系人的意见,使社会各阶层、各行业、各群体的意志能够全面反映到法律草案中来。
推进立法工作的科学化。立法科学化是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实践证明,如何将全国人民的意志上升为法律,使社会生活中的基本方面都有法律来调整,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这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的科学实践过程。必须在推进立法民主化的同时,认真总结立法、司法实践经验,加强立法规律性的研究。实现立法的科学化,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使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都有法律来调整。对法律没有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进行深入调研,了解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的要求,强化“无法可依”的社会领域的立法。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立法,积极推进民法典的立法工作。其次要加强法律体系建设,科学地划分法律部门。我国的法律部门是根据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法律效力来划分的,这种划分有其科学性、合理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会关系的需求。但是,任何一种社会关系都是动态的、发展的。特别是随着新兴科技的发展,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关系的发展。因此,应在加强研究的基础上,科学划分法律部门体系。第三要进一步完善立法技术,加强法律体系的规范化建设。法律起草和立法工作的专业性很强,只有对其每一个环节精雕细刻,才能打造出精品,避免在法律适用中出现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必须增加投入,加强调查研究,加强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和训练,强化法律专家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建立科学的、层次明晰的规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这就要求我国的立法工作在加强民主化、科学化的同时,还必须注意立法与国际衔接的问题。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加入世贸组织,要求我们各级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和办法有一个大的改进。要按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合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行为规范和法律体系。”因此,要加强对外国法、国际法的了解和认识,根据我国签署的国际条约和外交承诺,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地借鉴、吸收国外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形成与国际衔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规范体系。同时,还要从服务于法律实践、方便法律适用的角度强化立法工作,加强立法的可操作性。
第9版(理论)
专栏:学习通信
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保证
邵景均
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要求全党认清形势、把握大局,进一步认识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他指出,继续坚定不移地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保证。深刻理解这一重要论断,对于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坚定不移地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发展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基础。只有坚定不移地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才能保证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党的十六大提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首要目标,是在优化结构和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国内生产总值到2020年力争比2000年翻两番,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基本实现工业化,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很多条件,其中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就是排除腐败现象对经济发展的干扰和破坏。已经揭露出来的腐败案件表明,腐败现象是影响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以权钱交易、权力商品化为主要特征的腐败现象,是对社会主义原则的背叛,也是对市场经济体制的破坏。要保证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就不能不清除腐败。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目标,经济的发展必须有先进文化的支撑。只有坚定不移地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才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党风廉政建设本质上是现代文明、先进文化的建设。腐败是腐朽没落思想的反映,与先进文化格格不入,并对先进文化建设起着破坏作用。它像病毒一样腐蚀干部的思想和作风,严重地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腐败是寄生在社会主义肌体上的毒瘤,只有铲除腐败,才能保证先进文化的传播,实现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发展。
人民群众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伟大动力。只有坚定不移地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才能最广泛地调动人民群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创造性。腐败的本质,是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漠视、侵害和掠夺。不管腐败的形式是贪污还是受贿,所损害的都是人民群众的利益。腐败的最大受害者,是广大人民群众。凡是腐败盛行的地方,就必然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创造性。因此,要团结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投身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必须坚定不移地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党的奋斗目标。只有坚定不移地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才能使我们党牢固地执掌政权,胜利地完成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历史经验表明,腐败是执政者丧失执政地位的基本原因。腐败首先腐蚀的是执政党的肌体,在党内形成一个或多个互得方便的既得利益集团,从而使党的系统和权威遭到瓦解。腐败扭曲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使之无法得到正确的制定和实施。腐败导致社会利益分配严重失衡,贫富差距拉大,引发对党和政府的不满甚至对立情绪。十六大报告深刻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
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己任的中国共产党人,必须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只有一心为公,立党才能立得牢;只有一心为民,执政才能执得好。我们一定要不尚空谈,扎实工作,狠抓落实,努力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进展、新突破、新成效,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持和坚强保证。
第9版(理论)
专栏:
逆向外推型发展道路——
西部地区城市化的重要途径
曹永栋
在现代,城市化的过程一般是与工业化过程同步发展的。在工业化过程中,工厂总是要适当聚集在一些条件比较有利的地点,如重要的原料产地、消费市场、交通枢纽、人才聚集的地点等,以便利用区位优势,实现聚集效应的最大化。工厂的聚集又会促进商业、银行业、交通和通讯业的集中,从而为工业的进一步集中创造条件。这样,大量农村人口流入城市,人口与财富迅速向城市集中,进而使一个一个的城市经济系统得以发展起来。一般来说,城市形成的过程是村落——集镇——城镇——城市,而我国西部地区很多城市的发展主要是“三线建设”时期国家工业布局调整的结果,是硬性嵌入移植上去的。这样,城市的发展犹如孤岛,城市与乡村、牧区的联系较差,城市与城市之间相互封闭,城市中现代化机器大工业部门与传统落后的手工业部门并存并相互脱离。西部地区一些主要城市的发展起因于国家的投资拉动,国家为这些城市输入了发达的技术与文化,外部迁入人口占城市总人口相当大的比重。因此,西部地区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城市产业二重经济结构十分突出。西部地区要在这样的格局下加快城市化进程,一个重要途径就是走逆向外推型城市化发展道路。
所谓逆向,指的是与其腹地产业关联度小的城市应该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功能多元化发展以及建立合理的大中小城市结构体系,推动腹地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进步,起到应有的中心城市的作用。西部地区多数省区除作为首位城市的省会城市外,二位、三位城市太小太弱。因此,西部地区城市化逆向发展,一是进一步发展大城市,强化其在区域经济中的龙头作用。国际经验表明,规模较大的城市会产生聚集效应,从而带来较高的规模效益、较多的就业机会和较大的经济扩散效应,同时还可以节约土地。西部地区可以进一步扩大有条件的大城市的规模,以提升整个西部的城市化水平,带动西部地区的发展。二是大力发展中等城市。西部地区缺少与大城市相匹配的有特色的中等城市,大中小城市结构极不协调。这样,大城市难以充分发挥扩散效应,形不成对其腹地的强有力经济辐射。因此,发展50万—100万人口的中等城市,是西部城市化进程中密切大城市与周边地区经济相关度、发挥城市带动效应的关键。三是合理推进小城市的发展和提升小城镇的素质。西部地区有条件的小城市应加快发展和升级,一般小城市则注重其城市功能的发挥和城市基本建设的发展。发展小城镇不能盲目追求数量,而应注意提高其整体素质。
这种发展道路的选择,可能会遇到西部地区自我积累能力低、发展资金短缺以及改革滞后等障碍,所以,西部地区城市化发展道路必然是外力推动下的逆向外推型城市化道路。首先,吸引区外资金。可以通过适当的筹资政策倾斜,特别是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外资和民间资本投资于城市基础设施;积极吸引银行信贷资金和东部地区的过剩资金。通过吸引区域外资金流入,解决城市化发展资金短缺问题,形成推动西部地区城市化发展的物质力量。其次,改革户籍制度。要推进西部地区城市化进程,必须逐步改革落后的户籍管理制度,确立按照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第三,发展乡镇企业。城市的发展必须有产业作支撑,城市化必须与工业化相结合。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及其向城镇集聚,不仅能推动西部二、三产业的发展,而且能有效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把越来越多的农民变成城市居民,从而推动城市化的进程。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