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版(经济周刊)
专栏:
韩、日、美、芬厂商低价倾销,国内铜版纸市场风云突变,价格猛跌,山东万豪纸业等4家企业不得不拿起反倾销武器——
第一起反倾销官司的收获
新华社记者 尹洪东 本报记者 宋光茂 何勇
去年11月底,我国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反倾销调查作出了初裁决定,这标志着山东万豪纸业等4家企业打赢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第一起反倾销官司。近日,4家企业的谈判总代表、万豪纸业市场部经理孙波向本报独家披露了这场官司的前前后后。
市场出了问题,国内企业还不善于在全球背景下寻找原因
2000年下半年,国内铜版纸市场风云突变:价格跌至6000元/吨,而国内铜版纸的成本价也要7000多元/吨!
一时间,国内铜版纸生产企业全懵了。当时,国内铜版纸市场总需求量约有200万吨,而国内生产能力只有100万吨,供不应求,根本没有必要降价。起初还以为是国内企业盲目打起了价格战。后来的一个月里,万豪纸业先后与山东省高唐县泉林纸业、江苏镇江金东纸业联系,严厉责问他们:一再降价,究竟意欲何为?后者说:他们也正想找万豪问个明白,他们也是在被动降价。此时,牡丹江大宇纸业市场部经理也给万豪打来电话:求求你们,再不能降价了,大家约束一下吧,不然全完啦。
国内铜版纸生产厂家从互相指责开始,走向紧急联系、沟通,在懵懂中寻找搞乱市场的“黑手”。万豪、金东、泉林、江南造纸厂4家企业,分头找国内经销商调查,历时一个多月,才得出了结论:原来是国外企业在搞倾销!
从韩国、日本、美国、芬兰一些出口企业的发货单上可以看出,每吨铜版纸出口到中国的价格,均低于其本国价格20%以上。以韩国企业为例,其出口中国价格为634.16美元/吨,而同期韩国国内市场铜版纸的正常价格为846.02美元/吨,出口价远远低于本国价,倾销幅度达31.07%。
说起这些,孙波感慨颇多:“虽然经济全球化已经喊了若干年,但国内企业还是缺乏全球化的眼光,出了问题,不善于在全球背景下寻找原因。另一方面,我们的行业信息反应过于迟钝,行业管理部门与海关等部门的信息,还没有建立起共享机制。”
2000年下半年就掌握了国外企业倾销的证据,但直到2001年底,才提起反倾销申请。该出手时没出手。幻想靠“通融”、“和谈”、“协商”来解决问题,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
“我们总是奉行‘和为贵’、‘先礼后兵’,一开始幻想靠‘通融’、‘和谈’、‘协商’解决问题,结果该出手时没出手,造成了无可挽回的巨大损失。”孙波如是说。
早在2000年下半年,我国铜版纸界就初步掌握了韩、日、美、芬四国企业倾销的一些事实和证据。但直到2001年12月29日,4家企业才向外经贸部提起反倾销申请。
2000年冬,金东纸业与韩国、日本铜版纸企业的驻华办事处交涉,希望其停止倾销。但对方不予承认,无任何回应。2001年3月,我方继续联系、交涉,对方依然矢口否认。8月,韩国企业方有回应。8月13日,我国4家企业与韩松制纸等5家韩国企业在江苏镇江金东集团进行谈判,韩方还是断然否认存在倾销行为。待中方出示了经销商提供的海关提货单等证据后,韩方承诺回去研究,8月25日给予答复。可一直等到9月25日,仍是杳如黄鹤。
孙波说,现在回想起来,我们这种做法的后果实在令人痛心!如果一发现外国企业的倾销行为就起诉,损失要小得多。整个2001年,也不会发生全行业持续亏损的情况。拿万豪纸业来讲,以一吨亏损1000元计,2001年亏损了4000万元。这种“大度”的代价太沉重了!其实在国际贸易中,你让了人家,别人不会领你的情;相反,如果倾销的是你,国外企业是不会通融的。
打赢这场官司,最大的收获有两条:一是必须学会运用WTO规则维护自己的权益;二是国内企业必须同样遵守规则,学会自律。毕竟,WTO规则是一把“双刃剑”
孙波说,打赢这场官司,收获首先体现在经济方面。目前,占全国铜版纸市场份额60%以上的这4家企业,生产运营均已正常并实现盈利。
更大的收获则有两条:一是必须学会运用WTO规则维护自己的权益;二是国内企业必须同样遵守规则,学会自律。
打这场官司不是为了限制外国产品进入我国,我们只是坚持了WTO所倡导的公平竞争原则。加入世贸组织后,传统管理进口的行政措施和手段已被限制或取消。如果不学好并熟练运用WTO规则来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权利,说得严重些,到时企业死了都不知怎么死的。今后,反倾销之类的官司将不会少见,国内企业在这方面的反应和行动,应当更自觉、更主动才行。
另一条收获也同样重要。中国出口企业为何老成为国外反倾销案的被告?要多从自身找原因。国内出口企业为了抢占市场份额,一味竞相压价,其实是自杀性行为。因为一旦遭到国外的反倾销,好不容易打开的市场就会全盘丢失,那将是全行业的损失。因此,国内企业应加强行业自律意识,通过与国际规则接轨,尽快建立起国内的行业规则,使每个产业内的企业在规范竞争中加强沟通和协调。
孙波提醒国内企业,被外国企业告以反倾销之后,一定要积极主动应诉。如果避而不应,人家就会根据掌握的手头证据进行裁决、处罚,那是“不战自败”。这次日本几家没有应诉的公司,被认定的倾销幅度为70%。从今以后,他们就彻底退出中国市场了。
第13版(经济周刊)
专栏:链接
何谓倾销和反倾销
倾销是指一个产品经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该产品的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市场,此产品被视为倾销。
反倾销是指进口国依据本国的反倾销法,由主管当局经过立案调查,确认倾销对本国同业造成损害后,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处罚措施的调查程序。在贸易自由化的呼声下,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采取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空间已日益缩小,而反倾销作为WTO允许的法律手段,具有形式合法、方便实施、效果显著,并且不易招致出口国报复等诸多特点,故而经常被一些国家使用。
第13版(经济周刊)
专栏:链接
反倾销挽回损失二百亿
据国家经贸委统计,从1997年反倾销反补贴条例出台以来,截至2002年,中国反倾销共立案22起(其中复审案件1起),保障措施1起,涉及钢铁、化工、轻工等行业,挽回经济损失约200亿元人民币。2002年,相关部门运用国际惯例,加强了对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先后启动了汽车、钢铁、化肥等易受冲击行业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立了国家经贸委、行业协会、省市经贸委、企业四位一体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过去,我国没有反倾销法律制度,国外对我倾销和对我出口产品反倾销无所顾忌,例如,欧盟对我彩电出口连续3次采取了反倾销措施,每次执行期5年,使我彩电出口欧盟受到重创。(翟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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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经济茶座
商家有没有最终解释权
杜海涛
春节后一上班,就有朋友向我大诉其冤。节日期间,朋友听说某商场举行买100元返50元活动,便满心欢喜地前去购物。其间,共消费1620元,得返券800元。兴冲冲打算用返券购买商品,才发现很多柜台上都竖着一个小纸牌,上面写着:特例商品不使用返券。朋友在商场转了一圈又一圈,竟挑不出既中意又能用返券购买的商品。疲惫之余,就到楼下的餐饮区就餐,此时更是大吃一惊:接收返券的商户只有区区几家;即便接受,也规定只能购买事先搭配好的快餐,根本没有挑选的余地。
朋友大为光火,就到商场的顾客服务中心理论。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客气地说,商场在举办买100元返50元活动时,并没有宣称全部商家、商品都参加返券呀。她还指着宣传海报一角的一行小字,以商场拥有最终解释权为由,将责任推得干干净净。
朋友遇到的这种情况眼下并不少见。目前,很多商家都争相举办买一赠一、打折销售、购物抽奖、返券等活动,以达到促销的目的。举办这些活动时,往往都宣称自己拥有最终解释权。天花乱坠的促销手段,往往在“最终解释”的包装下大行于市。
应当说,商家对促销活动进行解释,既无可厚非,也十分必要。但商家的解释应该在活动举办之前,并且要公正、准确、透明,不能使消费者产生歧义和误解。然而目前所谓的最终解释,不仅没有事先把真实情况告诉消费者,帮助消费者澄清误区,反而成了掩盖问题的借口。一旦与消费者发生争议,商家就拿最终解释权作为保护自己利益的挡箭牌。本来,消费者是冲着优惠条件去购物的,结果在商家的“最终解释”面前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满腔消费热情换来一肚子憋闷。
商家对最终解释权情有独钟,自有他的理由。
这些商家认为,促销活动是自己举办的,促销规定怎么解释,当然自己说了算。其实,从法律角度上讲,商家对其举办的活动有解释权,但没有最终解释权。当消费者对商家规定产生疑义,与商家发生纠纷时,最终解释权应该由消费纠纷的最终解决机构——司法机构来行使,而不是商家自己。目前商家宣称的所谓最终解释权,实质上是商品交易过程中为自己独设的特权。它提供的是一种虚假、模糊的信息,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缺乏法律依据,不具备法律效力。
商家让利促销,消费者购物得到实惠,本来是件好事,可一个“商场有最终解释权”,却使整个活动走了样。面对市场上愈演愈烈的促销战,消费者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如果对优惠动了心,最好先向商场提出细致的询问,促使商场把自封的“最终解释权”转化为“事先的说明义务”,心里有了底,再掏腰包不迟;当遇到商家用所谓的最终解释权来减轻、推卸责任时,就要理直气壮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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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编读往来
我把周刊当礼物编辑同志:
羊年的正月初一,我送给一双儿女一份特殊的“新年礼物”,那就是1月13日人民日报经济周刊刊登的农村贫困户王绍光的感人故事。
除夕那天,我把这篇不足2000字的文章读了三遍。每读一遍,我都会情不自禁地掉泪。当天晚上,我把这张报纸复印了一份后,分别贴在儿子和女儿的床前,目的是让他们时常看看,现如今还有不少像王绍光这样比较贫困的家庭,并希望他们学习一点王绍光的精神,那种用顽强的毅力同贫困作抗争的精神。我相信这份“礼物”会给他们不少的启迪。
江苏铜山县利国镇 王振海
第13版(经济周刊)
专栏:
3亿元“买”来的教训
2月13日,中国质检部门正式宣布,被禁长达9个月之久的我国稻草重新恢复出口日本。
原来,由于个别企业弄虚作假,
2002年3月28日、4月9日,日方在我对日出口的两批稻草秸秆中发现大量二化螟虫活虫,随即暂停了从中国进口稻草。此后9个月,影响了近15万吨稻草的出口,涉及货值3000多万美元,相关行业间接损失近亿元,合计损失至少为3亿元人民币。更为严重的是,使整个稻草出口行业的信誉骤降,企业濒临倒闭。沉重的代价使企业认识到严格遵守检疫标准的重要性,违规作业、投机取巧只能是死路一条。国家质检部门和有关企业付出了艰苦的努力,终于与日方达成协议,重新赢得了稻草出口市场。
图为日本国稻草检疫官仲井间(右)在大连与中国检疫人员一起对即将出口日本的中国稻草进行动植物检疫。
新华社记者 任勇摄
第13版(经济周刊)
专栏:观点
正确认识虚拟经济
——访国务院体改办副主任李剑阁
本报记者 刘韬
虚拟经济不等于泡沫经济
记者:目前,我国有些学者常常把货币经济中的泡沫现象贬作虚拟经济,这种对虚拟经济的理解对不对?
李剑阁:20世纪90年代,在西方出现了与实体经济相对称的虚拟经济(virtualeconomy)的概念,“虚拟”一词在这里的含义是“尽管表面上不相似,其实质是相同的”。例如管理学中的虚拟企业是一种适应知识化信息化网络化的新型企业形式;计算机专业使用的虚拟内存、虚拟网络,具有与真实内存、真实网络几乎一样的功能。所以说,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一起,构成了人类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两个侧面。
应当说,虚拟经济是一个中性的词汇,它描述着当代世界经济发展中的一种趋势性现象。我国有些学者常常把货币经济中的泡沫现象贬作虚拟经济。其实此“虚拟经济”,并非彼“虚拟经济”。
这些人是在马克思提出的“虚拟资本”的意义上使用虚拟经济的。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指出,作为并不存在的资本的名义代表、可以按照一定的利息率获取收益的商业票据(汇票)、公共有价证券(国债券、国库券、各种股票)以及不动产抵押单等都是虚拟资本。他认为,所有的投机、泡沫乃至金融危机都是因为虚拟资本过度发展造成的。
马克思说的虚拟资本,英文是“fictitious capital”,德文是“fiktives kapital”。无论是英文“fictitious”,还是德文“fiktives”,与英文“virtual”根本不是一个意思,前者应译为虚假的、虚幻的、虚构的、假象的。
虚拟经济的扩张可大大快于实体经济
记者:如今,人们对虚拟经济指责最多的是金融资产和交易的急剧扩张。很多人对当代金融资产的增长速度大大超过GDP增长率的现象并不认同?对此,您有何评论?
李剑阁:仔细观察各国数据,我们不难发现,这恰恰是现代经济发展必然伴随的现象。金融资产包括期货、期权、调期等衍生工具的价值,它们具有规避风险和发现价格的功能。在全世界成熟的期货市场上,实物交割量只占总交易量的1%—5%,但这决不意味着95%—99%的交易都毫无意义。如果没有那些风险资本参与,提供规避风险和发现价格的功能,那1%—5%的实物生产和流通就会遇到很大的阻滞,承受很大的风险。由于风险资本的参与,提高了市场的流动性,使实物交易更加顺畅。
事实上,人类的经济活动始终充满着风险(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
如果没有分散风险的途径和规避风险的工具,人类经济活动的范围就无法拓展,专业化分工的程度就无法深入,从而规模效益就无法提高,成本就无法持续下降,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就会十分缓慢。如果没有股票市场退出通道,风险资本就不会介入高科技创业投资;没有大量风险资本涌泉般的浇灌,高科技的突飞猛进是不可想象的。既然金融工具对人类经济活动范围的拓展有如此重要的价值,那么它的市场价值在经济发展的货币化阶段,特别是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以数倍于GDP的速度增长,就是可以理解的。
所以,将虚拟经济(金融活动)某种程度的扩张视为与实体经济完全脱离的、不创造价值的人类活动的判断就过于浮泛和简单。我们不可能不要金融,也不可能不按国际上通行的游戏规则去发展金融。我们除了踏踏实实地发展虚拟经济以外没有别的选择。
尽可能减少对资本市场的干预
记者:资本市场是虚拟经济运作的主要平台。在发展资本市场上,政府该如何作为?
李剑阁:在资本市场上,我们要尊重国际惯例,服从客观规律,尽可能减少对市场的行政干预。如果说我们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原则去建立资本市场的规范,可能会有坎坷和曲折,一时不能顺利取得成功,那么,按照计划经济的思维,违背市场经济的规律去搞虚拟经济则注定是要失败的。比如,建立资本市场主要是为了优化资本配置和促进企业改善经营。如果想人为地通过资本市场帮助某些企业摆脱困境,听任上市公司圈钱而不提供回报,那么股票市场任何程度的火爆,都只能是瞬间的“非理性繁荣”,最终必然归于沉寂。虚拟经济无论多大程度地背离实体经济,或迟或早总要向实体经济回归,这是铁定的规律。
当然,减少行政干预,不等于放任不管。资本市场有可能由于过度投机和大众的心理作用而出现持续高涨的行情,从而给人一种人人赚钱、皆大欢喜的感觉,甚至呈现狂热的局面。投机是资本市场的伴生物。无论如何精密设计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要想杜绝投机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对这种与投资难以区别的规则下的投机活动,我们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容忍,但绝不能推波助澜,更不能火中取栗。相反,政府作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是责无旁贷的。对于操纵市场恶意炒作、内幕交易、虚假披露信息等违规违法行为决不能姑息和放任,应该通过自律和法律加以抑制和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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