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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12日人民日报第16版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2-12 19: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精神病鉴定竟被如此利用 '...

第16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案件链接

  精神病鉴定竟被如此利用
  湖北省松滋市黑社会头子杨义勇被处决前,因手持精神病鉴定证明而叫嚷自己有“杀人执照”。《检察日报》刊登署名“刘海明”的文章,指出精神病鉴定证明成了“杀人执照”与现行精神病鉴定机构的管理混乱、一些鉴定人员不负责任甚至腐败有密切联系。
  1997年,杨义勇结识了素有“大款”之称的某石油公司物资商场经理王实,开始了他们用暴力和金钱编织的“黑道生涯”。2000年5月,杨义勇杀人后,王实立即用重金收买他人,替杨作虚假精神病鉴定,使杨逃脱了法律制裁。自从杨义勇有了这份“杀人执照”后,更加无法无天,作恶多端。前不久,多行不义必自毙的杨义勇被法律判处死刑执行枪决。 GFS品论天涯网


第16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法学教授解剖鉴定混乱根源
刘晓燕
“我国司法鉴定存在混乱现象。”我国证据方面的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卞建林对笔者说。
鉴定机构山头并立
卞教授首先提到了司法鉴定机构的混乱。
目前在我国,具有鉴定权的机构大约有五类。各机构自立门户,各自为政,司法鉴定混乱无序。“公检法机关‘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鉴定机构缺乏中立性,鉴定结论的公正性难免受到质疑。”卞建林认为,法院作为采信证据的中立者,有权决定、指定鉴定人,可以决定重新鉴定,但不能指定自己的机构来做。
鉴定结果互相矛盾
卞教授说,各种鉴定机构重复设立,不仅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而且经常出现鉴定结论互相矛盾的现象。
1992年8月12日,浙江东阳市吴宁镇村民胡尚军与村民卢伯成发生扭打,致卢倒地昏迷,经CT检查发现脑积水。由此,一场为期7年之久的司法鉴定大战拉开了帷幕。金华市公安局、浙江省公安厅等机构轮番上阵,演绎出8个全然不同的鉴定结论。最后一份鉴定称:“卢伯成头颅外伤为轻伤”。2000年3月,东阳市检察院依据此鉴定,对胡尚军提起公诉,但卢因脑积水病发作已于半年前去世。
鉴定权不对等
目前,我国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诉讼权利,但这只是一种请求权,是否有重新鉴定的必要,是由法院来确定的,而公检法机关都有权决定和提起鉴定。卞建林说:“显然,在这方面,当事人与公诉机关处于不对等的位置。”在申请鉴定权和鉴定权的行使方面,卞建林认为应向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倾斜,可申请重新鉴定。
鉴定结论≠科学判断
在有些案件中,事实非常清楚,定罪与否的关键就在鉴定结论上。有数据表明,在我国,鉴定人能够亲自出庭作证的比例一般不会超过5%。绝大多数鉴定结论由控诉一方提交给法庭,并以宣读鉴定结论的方式进行调查。
卞建林说,鉴定结论只是证据的一种,同其他言词证据一样,存在着虚假的可能。因此,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鉴定结论同别的证据一样,是提供给法官参考的,应当有利于法官认定案件事实。 GFS品论天涯网


第16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案件链接

四次鉴定四种鉴定结果
2000年1月20日,曹建平因故被人打伤。第二天,曹经湖南省耒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此后,曹建平两眼视力急剧下降,便到衡阳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所申请重新鉴定。这一次的鉴定结论与耒阳方面的大相径庭:伤势属重伤,伤残程度为四级。2000年3月31日,湖南省公安厅法医鉴定中心出具了第三份鉴定书:其伤情为轻微伤。据此,耒阳市公安局驳回了曹建平要求刑事立案的请求。2000年10月23日,曹建平向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重新作出鉴定。耒阳市人民法院委托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室第四次对曹建平的伤势作出鉴定认定:曹建平损伤程度为轻伤,伤残等级为三级,伤残生活补助费应为大部分赔偿。为了这场简单的官司,双方共进行了四次医学鉴定,历时大半年。2001年7月23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谢七生犯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谢七生对其犯罪事实有所认识,并主动缴纳了1.5万元的赔偿金,因此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曹建平心中不服。还没等他作出表示,对方已先提出了上诉,理由还是司法鉴定方面的问题。 GFS品论天涯网


第16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八个问题亟待解决
任思伟
  编者的话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委员们分组审议《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决定(草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司法界、理论界的专家学者纷纷就此发表意见、建议。
司法鉴定是诉讼证据之一,鉴定结论是否真实准确,直接关系到司法审判的公平正义,进而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和信念。
解决当前司法鉴定混乱的问题迫在眉睫,司法鉴定管理必须进行改革,司法鉴定工作必须纳入法制化轨道已是各方的共识。
专家们认为,司法鉴定工作的调整和规范已经涉及司法改革的一些敏感和难点问题,在党的十六大提出司法体制改革,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之后,司法鉴定的改革无疑会起到某种程度的示范作用。
目前,《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决定(草案)》仍在征求意见阶段,各界对司法鉴定法律属性如何界定、管理体制如何调整等一系列问题还存在着不同认识,为促进决定(草案)的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工作的进一步规范以及司法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期“热点与对话”邀请各界人士就这些问题各抒己见,以飨读者。
确立司法鉴定的法律属性
现行法律没有对司法鉴定的概念及法律属性做出明确的规定。有人认为,司法鉴定是司法审判职能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有法院自己进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的鉴定才是司法鉴定。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司法鉴定是独立于侦查、检察和审判职能之外,为诉讼服务的科学实证活动。
明确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体制
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管理办法》,在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工作时发生直接冲突。
明确司法鉴定的范围和种类
司法鉴定的范围不仅涉及管理体制,而且涉及与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一种意见认为,凡是为诉讼活动服务的鉴定,都应当属于司法鉴定。另一种观点认为,鉴定的范围不宜太宽。相关法律已明确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做出的技术鉴定,不应再列入司法鉴定的范围。
建立司法鉴定人员资格制度
近年来,由于鉴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问题,出现在鉴定问题上的错鉴和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现象屡屡发生,影响了司法鉴定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建立鉴定人负责制度关于谁对鉴定结论负责的问题,现行的有关规定是鉴定人在鉴定结论上签名,其所在的鉴定机构在鉴定结论上加盖公章。这种规定削弱了鉴定人的鉴定责任,不利于保障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制定统一的鉴定标准
我国现行的一些鉴定标准有的不够科学,有的不够准确,给司法审判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如法医学鉴定中重伤偏轻和轻伤偏重以及轻伤与轻微伤的鉴定结论就概念模糊。目前,重复鉴定问题和发生在鉴定中的营私舞弊现象,与鉴定标准不统一有直接关系。
废除终局鉴定制度
司法实践中鉴定结论的多样性和重复鉴定问题,造成极大浪费,但限制鉴定次数和采取终局鉴定的做法,不仅与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原则不符,而且侵犯了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
维护人民法院的绝对权威
审判权的行使是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并依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来实现的。鉴定结论作为诉讼中的一种证据,法院享有对其审查判断并对其是否作为定案依据的最终决定权。(附图片)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时的情景。马增科摄 GFS品论天涯网


第16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专家观点

  构建现代司法鉴定体制
徐景和
近年来,社会各界十分关注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如何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构建现代司法鉴定体制,创造先进司法鉴定文化,是当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重要课题。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体制的弊端突出表现在:
一是司法鉴定相关部门工作职权定位混乱,管理错位、缺位现象严重。司法鉴定工作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不分。审判机关设立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管理,违反了诉讼构造的基本原理。
二是统一协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鉴定体制尚未形成。目前,在我国的司法鉴定工作中,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鉴定执业准入管理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之间缺乏应有的衔接。
三是司法鉴定机构重复设置与分散管理,造成了司法鉴定资源的巨大浪费。同时也因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拖延了诉讼周期,降低了诉讼效率。市场经济资源优化配置的机制在司法鉴定领域未能发挥应有的功能。
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我国司法鉴定改革的目标是尽快建立起与我国司法改革发展相适应的职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运行高效的新型司法鉴定体制。为此,一要科学划分公检法司四机关在司法鉴定工作方面的职权。二要强化在司法鉴定工作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三要促进司法鉴定运行效率的提高。必须尽快建立鉴定人出庭制度和鉴定结论采信说明制度,通过建立完善的鉴定结论质证制度和采信制度,来减少重复鉴定的大量出现,不断提高诉讼效率。 GFS品论天涯网


第16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专家观点

  现阶段实现公正与效率的要求
吴少军
  专家观点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应该在改革中创新,但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公正与效率”这一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在探讨建立适应我国诉讼制度的司法鉴定体制的最佳方案期间,在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付诸实践之前,人民法院有责任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有效的管理。
社会上有一种舆论,说人民法院开展司法鉴定是“自审自鉴”,妨碍司法公正,笔者认为这是谬误。首先,按照字义理解,审判的“审”与鉴定的“鉴”是近义的,而且“审”中有“鉴”,“鉴”中有“审”,“自审自鉴”应该是合理的。再者,司法鉴定工作涉及审判案件的秘密,又可能涉及审判权让渡的问题,还有一些复杂的专门性问题需要组织不同学科的专家进行综合鉴定,社会上没有一个机构可以独立完成,必要时首选委托给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完成,既安全可靠,又能保证效率,这是因为人民法院内部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出了问题可以追究法律责任。还有,司法鉴定结论并非当然的定案依据,需要经过庭审质证、认证,才能被审判人员决定是否采信。由此可见,人民法院不能开展司法鉴定的论调是站不住脚的。20多年来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为防止冤假错案,保障审判质量,提高审判效率,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成绩是有目共睹的。近年来,由于诉讼案件的不断增加,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压力越来越大,面对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课题,综观当前的社会法治环境和审判工作的历史与现状,为了减少超审限案件产生的可能性,确保司法公正,人民法院不但应该坚持卓有成效的司法鉴定工作,而且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开创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新局面。 GFS品论天涯网


第16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观点碰撞

  观点碰撞
什么叫司法鉴定
观点一 司法鉴定是独立于侦查、检察和审判职能之外,为诉讼服务的科学实证活动。它既不是一种行政行为,也不属于检察和审判职权范畴,更不是一种诉讼活动。
观点二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法院进行司法鉴定工作是否有法律依据
观点一 司法的本质属性是裁判,裁判只能由中立的第三者充任,这就要求作为裁判主体的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中立于双方当事人。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的规定,其立法意图仅是为审判人员配置少量的司法医学鉴定顾问,而决不是允许法院自身设置司法鉴定机构。另外,法院设置司法鉴定机构也违反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和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因此法院无需设置司法鉴定机构。在刑事诉讼中,鉴定被置于侦查一章,法院无侦查权,亦不能启动此项程序,所以法院设置司法鉴定机构也违反刑事诉讼法。
观点二 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刑事诉讼法第158条、民事诉讼法第72条、行政诉讼法第35条均分别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对证据有疑问或者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或者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法医就是鉴定人员,法医验案就是司法鉴定。人民法院开展司法鉴定工作是有法可依的。
自审自鉴是否有悖司法公正
观点一 人民法院开展司法鉴定会引起诉讼程序公正的严重失衡。在庭审中法官是诉讼主体,而鉴定人是诉讼参与人。法律规定鉴定人要实行回避制度,要求鉴定人中立于双方当事人,又规定这些人员属于审判机关的内部人员,使鉴定人处于不能中立的结构中,致使鉴定人的定位和实际处境相矛盾。一旦案件涉及法院自身的责任问题,鉴定程序的公正性、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则难以保证。另外,法官和鉴定人同处一机关,鉴定人按法官意向出具鉴定结论也在所难免。同时法官也可能会把鉴定结论作为定案的依据,并不主持对其认真质证,即使主持对其质证,由于法官先入为主,亦难以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予以考虑,将这种凭自己机关作出的科学判断作为定案的依据,其公正价值实在令人担忧。
观点二 司法鉴定是在审判过程中进行的科学鉴定活动,司法鉴定结论是诉讼证据的一种。在审判实践中,司法鉴定结论不是必然的判案依据;仍需在法庭上进行公开的质证与认证。指责人民法院开展司法鉴定工作是“自审自鉴”,却未见有人对其“弊端”进行实例统计和调查分析以证实当前司法鉴定混乱的局面源于“自审自鉴”。审判的“审”与鉴定的“鉴”是近义的,而且审中有鉴,鉴中有审,自审自鉴应该是合理的。在审判实践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审判人员凭借自己的常识和经验,或经过查阅资料、咨询专家意见后自己作出鉴别评定,是典型的“自审自鉴”,是高素质法官才能做到的事,无可非议。 GFS品论天涯网


第16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委员们说
由一个部门统一归口管理。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门等都分别制定了一些管理方面的规定,同时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也对此作出了规定。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有关部门建议,对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由一个部门统一归口管理,以避免政出多门。——盛华仁委员
司法机关最好离钱远一点。司法机构自身管鉴定,这就带来了一个利益驱动的问题。我主张司法机关最好离钱远一点,财政要保证司法机关的办案经费。如果本身和利益相关,就很难公正,这不是个人素质问题,而是体制问题。司法鉴定交给一个独立的鉴定机构,效果会更好。——张国祥委员
伤害的标准需明确。本来鉴定是不收钱的,现在民事案件多了,就开始收钱了,鉴定机构就越设越多。我看过很多案例,最难办的就是轻伤等级的鉴定。这儿可能鉴定的是轻伤偏重,那儿可能鉴定是轻伤,或者轻伤偏轻,这样就扯皮了,这个问题需要另定伤害的具体标准。——陶驷驹委员
取消审判机关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慎之又慎。各级法院现已建立了完善的司法鉴定机构,组建了一支素质较高的队伍。长期以来,这支队伍承担了大量案件的鉴定、审查、组织鉴定、对外委托鉴定等工作,纠正了不少错鉴,为案件的正确审理、公正判决提供了技术保障。如果按决定草案规定取消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职能,势必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显然也是不现实的。我认为,要取消审判机关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慎之又慎。——奉恒高委员
增强鉴定人员的责任感。建议增加两条内容,一个是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约束,如在什么情况下丧失鉴定资格或者不给予登记,以增强其责任感,保证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第二是当登记机关和被管理者发生争议时怎样解决,由谁来解决,也就是争端解决的机制要明确。——王学萍委员 GFS品论天涯网


第16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案件链接

笔迹鉴定洗刷不白冤
1999年4月下旬,安徽亳州市某局科级以上干部都收到一封匿名信,内容一样,是关于对副局长刘某的污辱漫画。
刘某怀疑是本局局长张某所为,便收集了张某的字迹样本,委托某政法院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得出结论:笔迹系张某及其女儿的。凭此结论,2000年6月8日,刘某向亳州市谯城区法院起诉,告张某及其女儿犯有污辱罪。谯城区法院先后两次裁定驳回起诉,亳州市中院两次裁定撤销谯城区法院的裁定,发回重审。本案同时被多家媒体报道,舆论一致同情刘某,指责张某。张某百口莫辩,笔迹鉴定结论是本案的关键。
  2002年,最高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邀请四位专家对本案的笔迹进行会检鉴定。专家先分别进行个人鉴定,各自拿出意见。各位专家的鉴定依据和结论高度一致:谯城区法院送检的10份检材笔迹不是张某或其女儿的笔迹。谯城区法院认为,会检鉴定结论与他们掌握的本案其他证据完全吻合。 GFS品论天涯网


第16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图①: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说,该中心开展业务半年来,受理了300多个案件,大都是因为鉴定结果相矛盾,或与其他证据链不能吻合无法下判而久拖不决的,拖延时间最长的达12年。 本报记者 刘龙摄
图②:司法部司法鉴定科技研究所的鉴定人员在进行听力测试。该所承担司法鉴定技术创新科技项目、年6000余例的重大、疑难案件的鉴定,以及协助司法部履行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等任务。斯坚锁摄 GFS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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