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版(理论)
专栏:
做永立时代潮头的先锋队
王北京
党的十六大通过的新党章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党的性质的这一表述,切合我们党的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符合时代要求,有利于我们党始终坚持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有利于拓展党的工作的覆盖面,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有利于全党同志更加深刻地认识和落实党所肩负的历史责任,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万众一心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两个历史性转变的客观要求。经过80多年的艰苦奋斗,我们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这两个历史性的转变,既包括时代特点的变化,也包括党的任务的变化。这就要求党必须科学判断自己的历史方位,深刻认识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这一根本问题,以此为基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从而在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我们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科学判断中国和世界的历史、现状和未来,准确把握时代特点和党的任务的变化,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明确提出我们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这集中反映了两个历史性转变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客观要求。
对国内外复杂形势的积极应对。从国际形势看,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世界社会主义出现曲折,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面临不少困难和压力;进入21世纪,国际局势发生了深刻变化,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在曲折中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世界还很不安宁,人类社会面临着许多严峻挑战。形势逼人,不进则退。从国内形势看,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形式日益多样化,人们思想的活跃性、差异性明显增强。社会生活和思想文化领域的新矛盾、新问题不断出现。国内外的复杂形势,要求我们党必须准确判断和把握形势及其变化,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把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凝聚起来。唯有如此,才能在国内外复杂的形势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局面。十六大党章关于党的性质的表述,把增强党的阶级基础与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有机统一起来,使党成为始终站在时代前列带领人民团结奋进的坚强领导核心。这是我们党与时俱进,对国内外复杂形势作出的积极应对。
对共产党执政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世界上一些大党老党先后失去了执政地位。其原因固然十分复杂,但失去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是最重要的原因。这无疑是一个深刻的警示:大多数人的利益和全社会全民族的积极性创造性,对执政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始终是决定性的因素。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在社会的深刻变革中,我国不但工人阶级的内部结构发生了一系列变化,还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这些社会阶层中的人员,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做出了贡献。他们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一样,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如果我们党不能正确把握这一特征并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就难以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正因为如此,党中央要求全党,必须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断从人民群众中汲取智慧和营养;必须牢牢坚持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不动摇,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同时,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实际,努力拓展党的工作的覆盖面,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使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十六大党章关于党的性质的表述,体现了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第9版(理论)
专栏:专家议专题
保护私人财产与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北京大学教授 厉以宁
我国现行法律中规定了对公有财产的保护,而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却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对民营经济的发展十分不利,以至于不少私人投资者总是担心自己的财产缺乏保障,因而不敢增加投资,扩大规模,甚至出现了“见好就收”或将资本向国外转移等情况。十六大报告提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这将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并在调动私人投资的积极性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在这里,我想分析一下保护私人财产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以及保护私人财产对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积极意义。我的基本观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
第一,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需要有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市场秩序。在经济活动中,一家企业要取得同行的信任、公众的信任,行为必须诚信,必须守法。保护一切合法的投资和通过投资而形成的财产,以及由此而带来的收入,是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必要条件之一。这表明,一切合法财产都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不管是公有财产,还是私人财产,都要保护,而且必须是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假定法律上只明确规定保护公有财产,而私人财产得不到法律的明确保护,那么财产保护的法律就是不完整的、有缺陷的,市场秩序也就不可能良好、正常。比如说,随意侵占私人投资的成果,不遵守同民营企业签订的合同,欠民营企业的债款拖着不还,盗窃、贪污、挪用民营企业的资金而不被追究等等事件之所以时有发生,原因之一就在于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使一些人有漏洞可钻。在这种情况下,怎么会有良好的市场秩序呢?市场秩序混乱,受害者是一切企业,而不仅仅是民营企业。市场秩序混乱,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也就会困难重重。
第二,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在企业组织形式上,除了极少数由国家出资经营的企业外,普遍存在的是混合所有制企业,此外还有纯粹由私人投资而建立的民营企业。这里所说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就是由公有投资主体和非公有投资主体共同投资建立的企业。例如,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出现的股份制企业,只要有公有投资主体参股(不管参股所占份额是多少),都属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范畴。如果在法律中只有对公有财产保护的规定而没有对私人财产保护的规定,公有财产与私人财产处于不平等的地位,那么就很难设想一个既有公有投资主体、又有非公有投资主体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会走上顺利发展之路。结果,投资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公有投资主体会因混合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而受到损害,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设计也会因此而落空。
第三,在基本经济制度下,公有制经济同非公有制经济都在国民经济中起着重要作用。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不仅存在竞争的关系,更重要的是存在着协作和相互补充的关系。二者协作和相互补充的结果是双赢,而不是一方吃掉另一方。就一个具体的企业来说,无论公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还是纯粹民营的企业,在竞争中可能失利,也可能破产倒闭,但这是市场经济中的正常现象。一家企业的破产倒闭无非是生产要素重新组合的开始,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竞争、协作与相互补充的关系仍然继续存在。然而,如果不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非公有制经济固然难以健康地发展,而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也会因此受到牵制,遇到阻碍。一个处于良性循环之中的社会主义经济,不应该、也不可能是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历史已充分证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仅仅致力于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民经济不可能持续稳定增长,公有制经济自身也难以顺利发展。再说,在社会就业压力随着人口增加而增大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民营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来吸纳劳动力,公有制经济的包袱会越来越沉重,最终必定会拖垮公有制经济。从这个意义上说,保护私人财产不仅对民营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起着促进作用,而且对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同样是有利的。
第四,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公有制经济的资本形成不外乎两条途径:一是来自政府的投资或公有投资主体的投资;二是公有制企业自身盈余转化而来的新增投资。每一个公有制企业、每一个公有投资主体都必须关心自己的投资成果,关心通过投资而形成的财产,并在经营中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增加收入。从各级政府到各个公有制企业都必须懂得,公有制经济不能靠剥夺、侵占、强制购并等方式损害私人的合法权益,来达到壮大自己的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公有财产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而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私人财产的行为同样违法。法律中应当明确这一点,即不论公有财产还是私人财产,都依法受到保护。因此,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将督促每一个企业遵守法律,通过正当竞争,通过自身效益的提高,来积累更多的财产。也就是说,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将有助于把所有的公有制企业引入正当竞争的轨道,这对于提高公有制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有帮助的。
综上所述,保护私人财产对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
第9版(理论)
专栏:
完善保护私人财产法律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江平
从法律上说,私人财产即私有财产、个人财产。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虽然今天它还由众多的社会经济组织组成,但这些组织也是由个人组成的。个人是社会基础的基础。个人在社会上要寻求安全保护:一个是人身安全,一个是财产安全,两者缺一不可。动摇这两个安全,就会动摇社会的根基,就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从法律角度看,就是要保护人的两种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保障社会的两大秩序:社会安全秩序和经济安全秩序。民法就是保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以及确立这两种秩序的法律制度。可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意义重大。
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私人财产的地位及其保护应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世界各国宪法均确立私人财产的法律地位,表述虽然不同,精神却是一致的。目前我国宪法是从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来表述的,无论“补充”也好,“重要组成部分”也好,均未从私人财产的角度加以阐述。对私人财产的保护仍然着重在生活资料,强调保护“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宪法应当明确保护一切财产权。有些人担心这样会不会把非法所得也加以保护。这种担心其实是不必要的,因为法律保护的当然是合法的权利,非法取得的财产无权利可言。
不同主体的财产所有权受平等保护。主体地位平等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私人财产和国家财产从其所能享有的客体来看,是有所不同的,例如土地只能为国家和集体所有,不能为私人所有。但这绝不意味着私人财产与公有财产在权利性质上有所不同,有地位高低不同、保护方式不同。公司法中已经不再依主体的不同而区分不同的股权(如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民法中依主体不同来划分所有权,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无此做法,在我国也应当逐渐削弱,对公有财产和私人财产保护的不同表述应予取消。
对私人财产的限制和剥夺必须有法律依据。私权利和公权力的碰撞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是不可避免的。与公权力相比,私权利也总是脆弱的,难以对抗强大的公权力。正因如此,各国宪法和民法的主旨就是要确立只有议会通过的法律才能对公民私人财产进行限制和剥夺的原则,政府没有法律依据是不能限制和剥夺私人财产的。这个精神在我国立法法中有所表述,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但是,对私有财产限制和剥夺不仅限于征收,还有没收、查封、冻结等。合同法已经明确了合同的无效必须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我认为,人格权法应明确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必须有法律的规定,物权法应明确限制和剥夺财产权必须有法律的规定。这样,民法的三大权利才有法律明确的保障。
只有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时才能对私人财产实行征收。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在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都采取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绝对保护私人利益的时代在西方国家也已成为过去。当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时,应当允许对私人财产实行征收。这个原则在我国的三个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均有所规定,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也有规定。这里关键的问题是: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现今土地征用大多是以“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为名,而不少土地被征用后又出让给开发商进行商业性开发。法律必须明确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只有公共利益需要时才能实行征收,商业利益需要时不应实行征收,而应采取政府批准后按照市场原则由用地人和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协商解决的办法。对私人财产的征用也应采取同样办法。
私人财产的征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律的严肃性和严格性就在于其程序。无程序即无法律。在民法典有关征用的一般规定之外应当制定一部单行法,对征用的具体办法作出程序性的规定,尤其是规定哪一级政府有权作出征收私人财产的决定。有人主张这属于县级政府的权力,有人不同意。我认为,应该根据财产性质(动产、不动产)及财产金额作不同的规定。
征收私人财产必须给予完全补偿。征收与没收不同,没收是无偿的,征收则是有偿的。但对征收如何给予补偿,却是争论极大的问题。国际上有关投资保护的规定是,对征收应给予“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我国三个外商投资企业法中规定的是“相应的补偿”,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是“适当补偿”。“相应”、“适当”与“充分”差别很大,在实践中掌握的标准也可能极不相同,容易在群众中引起不满。法律应该有统一的规定、统一的标准、统一的解释。不合理的补偿也是一种剥夺。靠剥夺私人财产来完成城市建设和实现经济发展是不可取的,法律应当规定对私人财产的征用给予完全的补偿。
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怎样理解这一重要论述的时代意义和现实作用?在落实这一要求的过程中,应掌握哪些重要原则,注意什么问题?今天刊登的这组文章,从不同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编者
第9版(理论)
专栏:
从产权角度看保护私人财产
厦门大学教授 吴宣恭
作为所有制的具体化的产权制度,通过不同的产权界定和配置,发挥着一系列重要功能,如维护产权主体的权能和利益、调节经济活动的矛盾冲突、减少不确定性、促使外部效应内部化、约束和激励产权主体的行为等。产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产权关系的变化是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性质和发展要求而发生的调整。历经变化而产生的新产权关系,或者通过各种契约形式,或者以约定俗成的方式,由人们自发地予以承认和实施。然而,产权又是一种复杂的关系,涉及不同主体的权能和利益,其实现往往伴随着复杂的利益分歧,有时甚至存在激烈的矛盾。这些关系如果处理不好,就可能影响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各经济主体和整个社会的利益。于是,就需要国家、法律等上层建筑加以确认和保护,使社会上已经形成的产权关系和制度得以顺利实施。马克思和恩格斯科学地阐明了这一过程:“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当然,法律也不只是消极地跟随产权关系而产生,它同时还具有对产权关系的能动的调整和规范作用。在某些情况下,国家可以根据经济生活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制定法律对一些产权进行设定,以调整人们的经济利益,规范人们的产权关系。因此,产权获得法权形式可以更为明确,更能得到确认和保护,更加适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使产权矛盾的解决更有依据、更有成效。
由于产权关系和制度经常会随着经济条件尤其是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和调整,而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则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于是就产生了法律滞后于产权关系变化的情况。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国改变了过去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结构,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公有制也出现了多种多样的实现形式,私人财产日益增多。财产关系的迅速变化,使法律的滞后现象显得较为突出。面对这种新情况,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具有非常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有几个问题应予以注意。
第一,应切实反映客观经济关系,保证经济立法的有效性。法律只有在适应财产关系的条件下才能发挥正面的效用,为经济基础服务。否则,不是法律失效,就是出现法律阻碍经济发展的情况。当前,除了根据公有制经济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继续修改和完善关于公有财产的立法之外,特别要正视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的现实,正确认识其重要作用,补充关于私人财产的立法,包括依法保护私人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第二,适应经济法的发展趋势,以个人与社会相协调的所有权观念为指导。一些国家的经验表明,所有权观念的极端个人主义,不利于协调个人和社会的关系,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20世纪后期以来,社会经济关系进一步复杂,人们经济利益的相关性日益增强,特别是经济迅速发展引起的环境问题日趋严重,人们对可持续发展越发重视。这些都使越来越多的人主张在所有者利益之外,应强调对利益相关者的兼顾,提倡个人和社会协调的所有权观念。这将成为21世纪所有权观念发展的主要趋势。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更需要协调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坚持可持续发展,以个人和社会相协调的所有权观念指导立法实践。
第三,保持权能、利益和责任的均衡对称关系。由于产权主体之间的利益相关性,以及一些产权关系形成的有条件性等,产权主体在行使权能的过程中,要受到一定的约束和限制,以防止对他人的侵权,维持社会关系的和谐。所以,产权绝不是可以任意滥用的权利,而包含了主体的责任、权能和利益,可以说,产权就是人们围绕一定财产形成的责、权、利关系。但是,产权主体的责任、权能和利益毕竟是彼此分开执行和实现的。这就使三者之间可能出现不一致,产生畸轻畸重的情况,从而损害某些主体的利益,造成产权纠纷和矛盾,不利于产权功能的正常发挥。因此,在设定物权时,不仅应明确产权主体对财产能做什么,能获得哪些利益,还应包括他们不能做什么;在明确他们可以做什么的同时,还要规定他们必须尽哪些义务和责任,使产权主体的责、权、利保持均衡对称的关系。
第四,在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同时,注意保护易于被侵犯的公有财产。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产权特点,使其产权主体不容易具体化和落实,产权约束和激励功能不容易硬化,监督管理不容易到位和有效实施,因此,比起主体明确的私有财产,它更容易被侵犯和流失。过去,我国的法律虽然在理论上强调公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却缺少实际的保护手段,存在一些漏洞。十六大报告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论述,为解决以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职责不明、责权利相分离等问题确立了基本原则,但还有许多具体的产权边界需要进一步划分清楚,以有利于实际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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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习通信
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新要求
——学习十六大党章系列谈之四
李永忠
十六大党章在“党的干部”一章中,对领导干部提出了新要求。虽然仅仅增添了6句话,却使党的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更加具体,也更符合时代的要求。
首先,提出了“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的政治要求。这个政治要求既体现了执政党建设理论的创新,又体现了十六大党章在理论与实际结合的层面上对各级领导干部规范、科学的要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形成的重要理论成果。马克思主义在发展,各级领导干部学习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水平也要与时俱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了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开放条件下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要求,在长期执政条件下掌握执政党建设理论的要求。讲政治,首先要讲“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是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的核心。抓住这个核心,从理论上弄懂弄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才能自觉地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才能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成为带领人民群众干好事业的主心骨和带头人。
其次,提出了“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时代要求。十六大党章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的理想、信念要求,涵盖了党的最高纲领与最低纲领,体现了时代精神。作为一名合格的领导干部,必须首先解决自身的理想信念问题。理想信念是基础,只有夯实基础,才能坚定不移地把握前进的方向。坚持理想、坚定信念,必须与时俱进,以符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时代要求。这既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也是一个领导干部充满活力的关键所在。坚持理想信念,不断开拓创新,就是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坚持做到“三个解放出来”,善于在解放思想中统一思想,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第三,提出了“依法办事”,“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掌权用权要求。十六大党章增写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容,并把“依法办事”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必备的基本条件。从十五大报告提出要“依法治国”,到十六大把各级领导干部要“依法办事”,“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写入党章,有利于全党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有利于各级领导干部增强自律意识、公仆意识、依法执政意识。依法办事,就必须学法、懂法、守法、护法,就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就必须在执纪执法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必须时刻牢记“两个务必”,时刻牢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时刻牢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重,就是要时时注意自己的言行;自省,就是要不断地反思自己,“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自警,就是要常常提醒自己,警戒自己;自励,就是自己要发奋而起,努力图强。各级领导干部要经受住长期执政的考验,既要靠“依法办事”锻炼“外功”,又要靠坚持“四自”苦练“内功”。必须明白,“官”是为人民服务的岗位,“权”是为人民服务的工具,切不可将为人民谋利益的“公器”变为损害人民利益的“私产”。
“立功欲坚不欲锐,成功在久不在速”。各级领导干部只有按照党章规定的必备基本条件严格要求自己,才能不断提高自身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在新世纪的征途上开创各项事业的新局面。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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