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经济视点
今年以来,价格瞒骗走私活动明显增多,打击走私面临新课题——
加大力度遏制价格瞒骗
本报记者 杜海涛
持续上升的发案率
日前,广州海关对某国产口香糖的进口情况进行风险分析,发现某公司代理进口的该品牌口香糖与同为该国产的其他牌子口香糖及其他国家产的口香糖的平均单价相差几倍至十几倍,即前往该货物的收货单位进行价格核查,发现该口香糖的到岸价格比申报价高出66%,遂对此案展开调查。经核查,自2000年1月至2002年5月,该公司瞒报价格进口这一品牌口香糖4766吨,偷逃税款3148万元,案值达1.27亿元。
这是一例典型的价格瞒骗走私案件。
今年以来,价格瞒骗走私活动明显上升。上半年全国海关共查处价格瞒骗案件272起,涉嫌偷逃税款3.8亿元,分别增长3.9倍和4.2倍。在广东,上半年共立案侦办价格瞒骗走私案件43宗,案值3.36亿元,偷逃税款5533万元,同比分别增长1.9倍、25倍和17.6倍;其中第二季度立案24宗,案值1.92亿元,比第一季度分别增长26.3%和34.6%,呈持续上升趋势。
据分析,造成价格瞒骗走私持续增长的原因主要是,近年来随着海关加强监管,严厉打击走私违法活动,大规模的货运渠道非法闯关的走私活动得到了有效遏制,而价格瞒骗越来越成为不法分子走私的主要手段之一。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开始实施《WTO海关估价协定》,海关必须按货物实际成交价征收关税,一些企业以为海关对价格资料掌握不全,千方百计低报进口价格,偷逃关税,破坏国家外贸秩序和宏观调控。
隐蔽的走私手法
广州海关关税处林建平处长说,价格瞒骗走私活动来势汹汹,隐蔽性很强,海关的查处难度陡增。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价格瞒骗走私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价格本身是不确定的,交易时间、数量、质量、原产地等因素都会影响到价格,而且成交价格通常属于商业秘密,贸易伙伴一般不肯轻易提供,给海关确定价格的真伪造成困难。
其次,价格瞒骗的违法当事人多为法人,他们一般为代理性质,而非最终使用方或经销方。走私分子常常隐身幕后,在案发时逃避海关的调查。
第三,价格瞒骗手段多种多样。走私分子或者直接低报价格,或者通过伪报品名、规格,瞒报完税价格的一些组成费用,如保险费、运费和专利等特许使用费等,达到低报价格的目的。此外,走私分子还与在境外设立的中转商和代理商相互勾结,串通作案。他们隐瞒原始发票,重新制作虚假报关单证办理报关手续(俗称“洗单”),并通过“地下钱庄”、人身携带、关联贸易等手法,将瞒报的货款非法对外付汇,形成了一套精心策划、周密组织的价格瞒骗走私链。
就海关当前查获的案例看,价格瞒骗涉案货物多为高税率、高价值的商品,包括高级食品、食用油、数控机械、化工原料等,一次走私成功,常常多次犯案。广东海关今年上半年侦办的43宗价格瞒骗走私案件中,案值100万元以上的就有15宗,其中100万—1000万元的有15宗,1000万—1亿元的有5宗,1亿元以上的有1宗。
构筑反击“统一战线”
价格瞒骗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加入世贸组织后,不少国家价格瞒骗走私活动都呈增长趋势。目前,我国海关正在加快完善已经建立的符合WTO估价规则的新模式,全力构筑反价格瞒骗的牢固防线,努力遏制这股“浊流”。
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告诉记者,实施WTO估价规则后,海关对企业的报价并不是毫无作为,而是有充分的质疑权。当企业无法举证说明其报价的真实性时,海关就有权依法予以重新估价,当务之急是尽快形成有效的价格审核机制,强化现场海关审价的有效性。现在,海关已在上海、天津、广州、深圳、哈尔滨、宁波等地设立了价格信息机构,专门从事各类价格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工作,重点进行价格风险管理和监控,不断夯实海关的估价基础。而中国海关估价网自2001年8月开通以来,已发布各类价格信息1.2万份,涉及商品20多万类。
不法分子即便在通关环节蒙混过关,也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因为海关还将在监控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加大对进出口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一定时期内的会计账簿、凭证、报关单证等资料的稽核力度。一旦发现存在价格瞒骗行为,将毫不留情地进行“秋后算账”。
目前全国海关正在构筑三个反价格瞒骗“统一战线”。一是海关各职能部门和全国各海关密切配合,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确定高风险企业和商品,在全国范围展开重点监控,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二是构筑海关、银行、外汇、税务等有关部门的“统一战线”,在反价格瞒骗证据搜集和案件调查上开展合作。三是建立海关与守法经营的跨国公司、国有大中型企业战略伙伴关系,培养经营资信好、守法自律的典型企业,起典型引导和示范作用。
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提醒企业,诚信申报是企业的义务。对守法经营企业,海关将为其提供最大的通关便利,帮助其在时间竞争中赢得优势;对违规申报企业,将毫不客气地列入黑名单,实行重点查验监控。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农村税费改革问答(三)
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是什么?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
按照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坚决取消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民的承受能力,从轻确定负担水平,给农民以更多实惠。新的农民负担水平一经正式确定,要保持长期稳定。
二是妥善处理改革力度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在保证农民负担有明显减轻的前提下,注意兼顾其他方面的承受能力,使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和基层组织能够正常运转。
三是实行科学规范的分配制度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采取以农业税收为主的方式,把农民负担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实行符合农民意愿、能够为农民所接受的税收征收办法,便于基层操作和群众监督。
四是统筹安排,抓好改革试点的配套工作。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要与精简乡镇机构、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和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结合进行。试点地区要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压缩人员,量入为出,调整支出结构,减少政府开支。
农村税费改革的根本出发点是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中央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归纳起来可概括为“减轻、规范、稳定”六个字,即通常所说的“六字”方针。
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一)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修建乡村道路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农村医疗卫生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取消在农村进行教育集资。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所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涉及农民的集资项目,要一律取消。
(二)取消屠宰税。随屠宰税征收的其他收费也一并取消。
(三)取消统一规定的两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为了减轻农民的劳务负担,防止强行以资代劳,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村内用工实行上限控制。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试点地区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具体步骤由当地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可以一步到位,也可以逐步取消。
(四)调整农业税政策。农业税按照农作物的常年产量和规定的税率依法征收。常年产量以1998年前5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确定,并保持长期稳定。调整农业税税率,将原农业税附加并入新的农业税。新的农业税实行差别税率,最高不超过7%。试点省份的具体适用税率和农业税征收总额,由国务院确定;省级以下试点地区的具体适用税率和农业税征收总额,由省级和省级以下政府按照比现行农民税费负担明显减轻的原则逐级核定。贫困地区的农业税税率要从低确定。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计税土地发生增减变化,农业税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征收牧业税的地区,改革后牧业税的负担按照略低于新的农业税负担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制定。
农业税及其附加是征收实物还是征收代金,由试点地区省级政府自行确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农业税及其附加统一由财政或税务征收机关负责征收,也可以由粮食部门在收购粮食、结算粮款时代扣代缴。
(五)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可以由试点地区省级政府决定只征收农业税或只征收农业特产税;也可以决定在农业特产品集中产区只征收农业特产税,在其他地区只征收农业税。对部分在生产、收购两个环节征税的农业特产品,要积极创造条件,合并在生产或收购一个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税率按照略高于农业税税率的原则进行适当调整。
(六)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农业税附加比例最高不超过农业税正税的20%,具体附加比例由省级和省级以下政府逐级核定。用农业税附加方式收取的村提留属于集体资金,实行乡管村用,由乡镇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提留,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对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实行上限控制。
原由乡村集体经营收入负担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农村税费改革后可以采取适当方式继续实行以工补农。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经过村民大会民主讨论确定,在原乡统筹费和新的农业税附加的负担水平内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村内集体公益事业。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五省市啤酒八成合格
部分小企业产品质量较差
本报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原国锋报道:今年第二季度,国家质检总局分别从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江西等5个省市的经销领域抽检了41家生产企业生产的42种啤酒,产品合格35种,抽样合格率为83.3%。抽查中大中型企业抽样合格率达100%,一些小型企业的产品质量较差,抽样合格率仅为53.3%。
本次抽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双乙酰超标,啤酒有饭馊味;浊度项目不合格,浊度超标的啤酒由失光变浑浊至出现沉淀。
本次抽查发现部分质量较好的企业和商标有: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燕京;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济南卢堡啤酒有限公司,趵突泉;天津华润啤酒有限公司,天津;九江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烟水亭;狮王啤酒饮料(苏州)有限公司,莱克;上海亚太酿酒有限公司,力波;山西大同云冈啤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冈;山西金星啤酒有限公司,金星。
本次抽查发现部分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和商标有:山西月山啤酒有限公司,晋喜;唐山燕泉啤酒厂,强力;北京豪爵啤酒有限公司,全麦啤酒;江西景德镇啤酒有限公司,麦德;山西天龙啤酒饮料集团有限公司,迎泽;青岛恒大啤酒公司,恒大;秦皇岛市威尼斯纯生啤酒有限公司,森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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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实行退耕还林(草)后,政府部门因地制宜引导群众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他们与山东、广东等地企业签订合同,饲养名优伊拉肉兔。图为技术员在为农户刘保英(右)家饲养的兔子采取防疫措施。
新华社记者 陶明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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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经济时评
我国农产品产后加工能力仅为百分之二十五左右——
农产品加工应有更大作为
董建勤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粮油、水果、蔬菜等主要大宗农产品产量均居世界首位,但产后加工能力仅为25%左右,而发达国家高达80%以上。由于加工转化不足,时下,不少地方瓜果蔬菜等大量鲜活产品集中上市,供过于求,价格下跌,部分粮食主产区存在“卖粮难”问题,直接影响了农民增收。
改善这一局面的出路之一在于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各地的经验证明,引导农民按照加工业要求安排生产,实现农产品在生产、流通、加工诸环节的增值,让农民分享各环节的利润,无形中转变了农民单纯作为原料供应者的角色,降低了市场风险,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很多地方正是靠一个产品、一条产业链,多次增值,发展了一方经济,富了一方百姓。
“九五”以来,我国农产品加工业保持了较快增长的势头,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的构建,对创造就业机会和农民增收功不可没,成为国民经济中最具发展活力和后劲的重要产业之一。但总体来看,我国农产品加工业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加工水平和技术装备与国外先进水平相比有较大差距,国际竞争力强的企业不多;一些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农户没有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对农民增收的带动能力不强;原料生产的品种品质结构不适应加工要求,分散生产与集中加工的矛盾突出;区域优势发挥不充分,产业和产品结构不尽合理,发展不足与结构趋同并存,等等。
当前,农产品原料供应较为充足,加工制品市场需求较大,加上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和社会各界重视,投资者有积极性……可以说,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合力基本形成。农产品加工业理应有更大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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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开展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活动
本报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高云才报道: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近日联合印发了《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计划》,开展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活动,力求从源头控制水产品中氯霉素及其他禁用药物的使用,从生产到市场全程质量监控,基本实现水产品无禁用药物残留。
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包括:查处生产、经营含禁用药物成分的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及在水产养殖、捕捞生产中使用禁用药物的违法行为。清理、封存并销毁库存的禁用药物,切断禁用药物来源。督促水产养殖、捕捞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我国企业年金研究面向“三个转化”
本报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赵兴林从日前召开的“中国企业年金制度与管理规范”研究项目成果报告会上获悉,业内人士就企业年金立法主体框架、企业年金方案设计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今后将把研究成果向“法律法规化、企业年金制度化及市场运作和科学管理体系化”三个方面转化。
据悉,一些发达国家退休老人的收入有1/3来自企业年金,成为保障老人晚年生活的重要收入来源。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已有50多年历史,随着改革深入推进,到1991年基本形成由国家主办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保险保障体系。但目前全国只有5%左右的企业职工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与实际需要相差甚远。
此次公布的40万字研究成果,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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