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免权法令草案[48]
(1917年11月19日〔12月2日〕)
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真正民主制的这一基本原则,毫无例外地适用于一切代表会议,同样也适用于立宪会议。
比多数选举制更民主的比例选举制,要求采取比较复杂的措施来实现罢免权,也就是说,使人民的代表真正服从人民。但是,任何以此为理由而拒绝实行罢免权、阻挠行使罢免权以及限制罢免权的行为都是违反民主制的,是完全背离俄国已经开始的社会主义革命的基本原则和任务的。比例选举制所要求的只是改变罢免权的形式,决不是缩小罢免权。
比例选举制的基础是承认党派和通过有组织的政党来进行选举,所以,当阶级力量的对比和阶级对政党的态度发生任何巨大变化时,特别是当大党内部发生分裂时,在各党当选代表比例显然不符合各阶级的意志和力量的选区,必然会产生改选的要求。同时,按真正的民主制的要求,绝对不能只由被改选的机关来决定改选,这就是说,不能让当选人因为要保持自己的代表资格而阻挠人民实现罢免自己代表的意志。
因此,全俄工兵农代表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
每一个选区的工兵代表苏维埃以及农民代表苏维埃,都有权决定改选参加市的、地方自治的以及包括立宪会议在内的一切代表机关的代表。苏维埃也有权决定改选日期。改选本身则要根据严格的比例选举制原则按照通常程序进行。
载于1918年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出版社出版的《第二届工人、士兵、农民和哥萨克代表苏维埃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记录》一书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5卷第106—107页 |
注释:
[48]《罢免权法令草案》是列宁在1917年11月19日(12月2日)写的,由布尔什维克党团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11月21日(12月4日)会议上提出。讨论中,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大多数委员原则上同意罢免权,只有两人反对,一人未表示意见。草案随后交给有左派社会革命党人参加的协商委员会最后定稿。定稿中对列宁的草案作了一些补充,如决定改选的权力不归苏维埃而归工兵农代表苏维埃代表大会,但是苏维埃可以根据相应选区半数以上选民的要求决定改选。协商委员会提出的法令草案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一致通过,公布于11月23日(12月6日)《中央执行委员会消息报》第233号。
根据罢免权法令,一些农民和军队的代表大会通过决议,罢免了立宪会议中的立宪民主党人、右派社会革命党人和孟什维克代表,包括尼·德·阿夫克森齐耶夫、阿·拉·郭茨、帕·尼·米留可夫等。——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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